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释义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个项目的规定是将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项目进行了整合,只是作了个别文字性调整。之所以不允许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是因为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因此,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应纳营业税的项目等),本来就不征收增值税,当然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的。如前款所述,如果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实践生活中,纳税人所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消费品,用途较为复杂,既可以用于生产用途,如运输本企业产品,也可以用于消费用途,如运送本企业职工旅游等。按道理说,如果用于消费用途,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消费品很容易混为生产经营用,如果抵扣了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税收漏洞。考虑到这部分消费品在多数情况下是消费用途,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税收漏洞,有必要明确规定自用的消费品无论是否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用,均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中自用消费品的类别千差万别,较难作出统一明确规定,而且需要随着实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所以,本条只是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他部门和地方无权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释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释义】本条规定了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 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1、《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 (一)不能抵扣的原因。 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2.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二)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培训资料》 【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种类。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目前尚无正式文件条款对“交际应酬消费”做进一步的解释,实际执行中多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一般包括交际性质的宴食、招待、馈赠、礼品、旅游观光、娱乐等。 …… 七、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般意义上,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上述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服务购买方是以旅客的身份购买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如果是运输企业购买的其他运输企业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注意本条规定中的“娱乐服务”要与“旅游服务”区分。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娱乐服务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应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法》变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变化】 关于服务类的不得抵扣事项,《实施办法》包括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值税法》有两处比较大的改动。 第一是服务范围只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删掉了旅客运输服务和贷款服务。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已经纳入了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所以新《增值税法》直接将其删除。删掉贷款服务,则是本次增值税改革的一大亮点。 第二是关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加上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语,也就意味着,只要购进不是直接用于消费的这几类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关键是“直接”两个字。本来增值税的税理是链条税,税负是要转移给最终消费者的,如果抵扣链条中断了,增值税就失去了原存在的意义了。非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在增值税链条上不是最终消费环节,按照增值税税理来讲应可以抵扣,原《实施办法》比较模糊,所以新《增值税法》就明确讲了只有“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才属于不得抵扣项目。这就意味着许多餐饮、娱乐方面的外包服务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旅游公司购进餐饮、娱乐服务给游客使用、酒店购进餐饮服务给住客使用、食堂餐饮外包等获得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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