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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高压监管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该何去何从

 书洋康乐 2025-03-13

一、案情分析

(一)淮南市处罚案

违法事实:

采样频次不合规:在无组织废气监测中,未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仅采集3个样品。

检测程序违规:对多个不同类别的排气筒仅检测一个全程序空白,违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中关于“同一类型排气筒需单独检测”的规定。

法律依据:

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依据第五十三条处以罚款28万元。

原文链接:

https://sthjj./ztzl/xzxkhxzcfxyxxgk/xzcf/551786263.html

(二)合肥市处罚案

违法事实:

篡改、伪造数据:在24份检测报告中篡改原始采样小票,5份报告中伪造噪声检测数据。

累犯情节:企业此前已因类似问题被合肥市(2022年)、亳州市(2023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同样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但情节更严重(系统性造假+累犯),依据第五十三条加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36万元。

原文链接:https://sthjj./public/5851/110863905.html

(三)合肥市处罚案

违法事实:

检测报告嗅辨原始记录表中无配气记录和嗅辨结果,却有判定结果

法律依据:

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处理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原文链接:

https://sthjj./public/5851/110873511.html

总结:

三起案件,合肥的两起案件的公开信息很明确,分别是伪造数据+惯犯,另一个未经监测直接出具报告,处罚也合情合理。

但是淮南的案例引起了网友的广泛热议,我们来看一下,这是引自行业知名的公众号独立环保人的评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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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热议的焦点是淮南的案件公开信息中:没有主观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违法行为的造成主要是对监测技术规范理解不透彻导致的,或者委托合同约定数量导致的。公开信息中提到了”生态环境部2024年夏季第六轮监督帮扶移交线索“,那么也很难不让大家浮想联翩,这样严厉的处罚是不是有做给领导看的嫌疑呢?一下子给出如此大额的处罚,是不是传说中的一刀切?如此作为会不会引起第三方从业者的恐慌呢?

鉴于此小编抒发一下个人想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海涵。

二、关于严格处罚“与帮扶组移交案件相关”质疑的客观分析

1. 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的合规性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严格遵循《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及《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罚款28万元处于法定幅度(10-50万元)的中下区间,且裁量时已考虑违法情节(技术性违规、非主观故意)。

处罚本身未超出法律框架,“为迎合上级刻意加重处罚”的实质依据不足

2. 监督帮扶行动的性质与目的

“监督帮扶”是近年来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旨在通过技术指导和线索移交推动地方精准执法。移交线索是帮扶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帮助地方发现隐蔽问题,淮南市依线索查处案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争产体现,没有公开文件显示帮扶组或者督查组移交案件一定就要严查。从严格处罚的动机来看与“移交案件”无必然关联。

3. 执法程序的公开性与规范性

淮南市处罚决定书详细列明了违法事实、证据链及法律依据(如采样频次不符合HJ/T 55、检测程序违反HJ 836-2017),并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执法过程透明规范,符合“依法行政”原则,降低了人为操纵处罚力度的可能性。从这方面来看也合法合规。

三、严厉处罚可能引发的行业误解及应对建议

尽管处罚本身合法合规,但第三方监测机构可能因以下原因产生疑虑:

对“技术性违规”与“主观造假”界限不清,担心无心之失被重罚;

监督帮扶线索移交机制透明度不足,帮扶组关注点不一致,所到帮扶之处没有好的典型树立,到处都是弄虚作假。坊间甚至有传闻,帮扶帮扶,帮到你不得不服!

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

加强处罚逻辑的公开解释,在处罚决定书或后续通报中,明确区分“技术性违规”与“主观故意”的裁量依据,例如说明:“采样频次不足系因对标准理解偏差,非蓄意造假,故未顶格处罚。”

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解读,通过“以案释法”阐明不同情节的处罚尺度。

优化监督帮扶的沟通机制

在移交线索时,同步向地方和企业说明问题性质(如“技术指导类”或“重大违法类”),避免企业误将帮扶视为“运动式执法”。

公开监督帮扶的流程和成果,例如发布年度报告,展示线索查处与整改成效的关联性。

通过树典型、立标杆将“合规”从被动约束转化为主动追求

缓解第三方机构对“严罚”的焦虑;监测机构则可通过争创典型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形成“越合规、越受益”的良性生态。这一模式既能提升环境数据质量,又可推动行业从“避罚”向“向优”转型升级。

推行“教育先行”的柔性执法

对首次因技术理解偏差导致的违规,可采取“限期整改+培训考核”替代直接罚款,体现容错纠错导向。

对监测机构的建议

主动参与政策解读与技术培训

定期关注生态环境部及地方局发布的监测标准解读文件,通过行业协会申请专家答疑,减少技术理解偏差。

建立内部学习培训更新机制,确保专业技术人员明标准,熟政策。不断提高从业者的专业技术水平。理论指导实际,使得公司内部现场监测采样、分析流程实时适配最新标准及技术规范。

构建合规风险预警体系

监测机构则应通过能力建设和合规内控,将“被动应对处罚”转化为“主动规避风险”。

四、总结:依法行政与提振行业信心的平衡

每一个公开的案件,都值得我们深思。行业的方向在哪里?如何提振从业者的信心?当一个个问题摆在台面上的时候,监测机构应该以练好内功为己任,通过自身能力建设构建企业抗风险体系,提振社会对第三方的信任。行业主管部门也是时候该正面回应关切,通过清晰释法、分类裁量和技术帮扶,彰显“过罚相当”原则;

严厉执法的初衷到底是源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和法律规定的刚性要求,还是“做给领导看”的政治表演。执法部门消除行业疑虑的关键在于如何提升执法透明度和精细化水平。

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环境数据真实性的同时,护航第三方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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