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 2025年03月07日 16:05 安徽![]() 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 近期,有不少纳税人提出“股权转让”相关涉税咨询,税小皖特整理归纳一些有代表性的热点问题,推出相关解答。下面就带您一起了解~ 个人股权转让的股权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转让股权要缴个税吗?税率多少?在哪缴税?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 在哪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小贴士 1.个人股东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将整个股权转让行为视为一次,一次性计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小贴士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会怎样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举例来说,如果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是2000万元,个人股东转让50%的股份,转让合同价格是800万元,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需要按1000万元核定转让收入。另外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总额中房屋的比例是30%,那么还需要参考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很可能评估价大于入账价,如果按评估价算下来企业净资产是3000万元,那么转让50%的股份,转让收入会核定为1500万元。 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非上市),需要什么时候缴纳税款?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下列办法已完成的: 1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2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3 以股权抵偿债务; 4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更多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请持续关注“安徽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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