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才说:“法律是个钝器。它将生活的复杂性压缩到几个法律框架中,并消除了其中的细微差别。” 由此看来,法律案件的结果之所以难以预测,是因为法律人面临着各类规则选择的困境。而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是法律永远只能类型化地把世界进行分类处理,无法涵盖真实世界的复杂性。如此处理问题自然会显得僵化,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选择,因为只有把事情格式化,法律才能识别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只有严格地按照格式化的分类体系处理案件,才能保证执法者和司法者依法办事,法治的基本价值才能得以维护。因此,法律体系只能退而求其次,用时而蹩脚、时而僵化的“钝器”来削足适履。 因此,法律思维会告诉你,必须掌握规则的使用手册。制定规则时,我们不能想当然,防止“好心办坏事”。例如,我们通常会以为规则规定得越清楚、越精确,就越好。然而,人类的规则都是用语言写成的,而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因而有时候刻意制造模糊,让规则具有广泛适用性和长远适应性,反倒能够解决更多的问题。同样,如果要让规则能够落实,你就不能把标准定得太高,超出一般人的承受范围。 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法律本身的性格。首先,规则本身一旦订立下来,就必须趋于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则规则本身会丧失权威,社会成员也会无所适从。其次,规则本身具有普遍性,否则不但无法保证公平适用,也无法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无法让规则变成每个人自我约束的参照。 然而,运用规则解决问题,则是另一回事情。法律思维的一大特点是:规则本身的伸缩性,远比一般人所想的要大。首先,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法律人的很多工作都是在各个层面区分规则与例外。其次,规则本身并没有明确告诉人们具体什么时候应该遵守这条规则。因此,如何从海量的规则中,选择适用于当下问题的规则,是一门学问。 正是在这里,法律思维又是让你想得大一些。你必须超越自己追求美好理想和最优方案的小冲动,才能够创造和运用规则,来解决更大范围内的大问题。只有这样,你才能够“玩转”规则,为自己“立法”,为家庭定规矩,为单位制定规定,为团体订立纪律,甚至为整个社会塑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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