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语: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上述法条可知,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是十分慎重的,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犯罪适用死刑。因此,司法从业者在办案中,不能忽视从犯、坦白、立功、重大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特别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应重视审查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部分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二、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具有从犯,应当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以及《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均规定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对于从犯的处罚,不同的毒品案件不能简单类比。本案从犯涉案毒品数量可能大于他案主犯,但对本案从犯的处罚并非必然重于他案主犯。依法认定为从犯的,无论主犯是否到案,也无论其涉案毒品数量是否大于他案主犯,均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当事人具有坦白、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情节,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认定,既是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要求,也符合体现宽严相济,鼓励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以及《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均规定当事人具有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情节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中《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1)被告人自首或者立功的; 毒品犯罪具有某些特殊性特点,由于交易双方为了逃避打击,双方约定的交易过程本身具有隐秘性,导致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难以收集和固定证据,因此需要法律法规制定罚则时给予更大的倾斜幅度,鼓励交易中的一方争取重大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方能的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结束语:《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更是普通公民的大宪章。我们抵制犯罪、预防犯罪,但同时对于那些不小心“踩红线”的人,贯彻罪刑均衡、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情节,既是挽救“踩红线”的人,也是挽救他们家庭的应有之义。 ![]()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