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对施工方的特殊保护制度,但因其争议多、规则复杂,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点击回顾上篇 🔥五、优先受偿权客体范围争议焦点1: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优先权客体?最高院观点: 1.常规情形:优先权客体仅为承包人投入劳力及材料的附着物(即建筑物本身),不包含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理由在于土地价值非承包人投入形成 📌(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2.例外情形: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以工程折抵工程款,基于“房地一体”原则,承包人可就土地与房屋一体处置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最高法民终497号。 提示:承包人应尽量在工程价款确认或执行程序中主张同步处置土地,但需注意土地抵押权的顺位劣势。 焦点2:违章建筑能否主张优先受偿?司法裁判分歧: 1.主流观点:违章建筑因性质特殊无法合法流转,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优先权被排除📌(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2.例外突破:若违章建筑未被拆除且可通过现状处置,承包人可主张优先权。但买受人需自行承担后续补证风险📌(2016)最高法执监161号。 实务建议:违章建筑案件应重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行阶段可申请法院对拍卖款项提前预留。 焦点3:学校、道路等公益工程是否受偿?最高院观点: 1.经济利益转化:如配套年票收费权可被质押,优先权可及于对应收益 📌(2016)最高法民申1281号。 2.例外允许:拆迁安置房、未涉公共利益的回迁楼可主张优先受偿 📌(2017)最高法民终106号。 焦点4:装饰装修、分项工程如何认定?1.装饰装修工程: 归属:承包人可就装修增值部分优先受偿; 前提:主体工程未被排除优先权,且装修物与建筑形成紧密附合 📌(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2.分项工程:钢结构、土石方等若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需一并折价;若可独立处分且价值可核算(如基坑支护),可单独受偿 📌(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风险点:分项工程易因无法单独处置而丧失优先权,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分段结算条款。 🔥六、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争议焦点5: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起算点认定的核心规则:以“应付款日”为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例外:若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法院可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 七、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争议焦点6:除诉讼外,还能通过哪些方式行使?最高院明确:承包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主张优先权: ·协商协议:与发包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2021)最高法民申4574号; ·执行程序:直接向执行法院申报优先权📌(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 ·调解确认:法院调解书可直接认定优先权📌(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风险提示:以房抵债协议需实际履行(交房或登记),否则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2020)最高法民终420号。 焦点7: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处理规则: 1.已确权案件: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2.未确权案件:法院可对工程款提存预留,但不影响继续执行标的物处置 📌(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 🔥八、行使条件:合同效力与优先权关联焦点8: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优先权?最高院裁判规则: ·原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例外:承包人违法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且损害工人利益的,优先权被排除((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总结:裁判趋势与风险防范1.优先权扩张趋势: o客体由建筑物扩展至分项工程、新增收益权; o行使方式强调实质权利实现,突破形式限制。 2.风险防范建议: o及时结算并书面固定付款期限; o争议发生后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快捷方式; o避免通过虚假确认函放弃权利,否则丧失优先权。 法律依据:结合《民法典》第807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8-42条,建议承包人在主张优先权时同步提供工程款结算凭证、质量验收文件及工人工资支付证明,以全面满足裁判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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