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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修筑滇越铁路之概略

 滇史 2023-08-16 发布于云南
滇越铁路,全路长九二八公里,是自昆明抵海防而有此长也,实则云南境内,只有四九〇〔465〕公里,微超于全路之一半,此段方得名为滇越铁路。诸多记载云:“法人于前清光绪二十四年,岁戊戌〔1898〕入滇修筑滇越铁路,至宣统二年,岁庚戌〔1910〕,始工竣通车。”此殊令人诧异,何以四七〇里路线,直修十三年,始得通车,似迟延太甚。惟查其实情实事,自开工至工竣,亦只七年耳。虽然,亦云久矣,其迟迟之故有四点:一因中国有乱,路务不能不停顿;二因一再改变路线,多宕延时日;三因倮姑一段,路线须经过一大山硖〔峡〕,是造一架空铁桥而渡,其一切材料,是在巴黎之某大工厂订制,此又必须宕延时日;四因钻洞太多,又自倮姑以下,更有不少的险要处,须经过一两个雨季,俟路基稳固,始敢铺轨通车,有此四点,故迟至七年之久也。
法人又胡为而能来滇修造铁路,其起因,是因光绪甲午年〔1894〕,中日失和,中国被日本战败,和议成后,日本仍以兵力占据辽南。岁乙未〔1895〕,德、法、俄三国共起而为中国排难解纷,迫日本撤兵,将辽南地土归还中国,日本被迫而撤兵去,中国方将辽南收回。斯举似德、法、俄三国殊仗义也,实则各有图谋。是年十月,中法通商条约、界务专约俱成,其通商条约内,即有修筑滇越铁路之一条。次年丙申〔1896〕,中国即与华俄道胜银行订东清铁路公司合同。丁酉年〔1897〕,德人即进占胶州湾。法人见有此等事件发生,遂亟亟于修建滇越铁路,所以云是各有所图。
法人在未来修路时,即于丁酉年间〔1897〕,在昆明设置法领署。按昆明非约开商埠,亦不是个自辟商埠,何能设领署于昆明?北京总理衙门,以法人有迫日撤兵还地功劳,竟允许之。云南督抚尤不明国际法,便准其在昆明城内设领署。法人置领事于滇,亦不循故事,不由在华之领事群中调员来任,是在外交部内选一有类于科长而饶有才能名方苏雅者来任斯职,订其职衔为一等领事,并置一副领事、一领署武官,其组织迥异群流。方苏雅履任后,不仅为商务上代表,于后来之修筑铁路事,亦有权裁决。以是,方在一切交涉上殊强横,官府与人民俱深恶之。
丁酉年〔1897〕十月,驻华法公使,即向总理衙门提议,云奉本国政府命,通知中国,法国将派人到云南修建滇越铁路。时总理衙门是以庆亲王总理一切,庆乃以此事上奏西太后,后颇不乐法人遽入云南而修路,庆以事载于中法通商条约为言,后于不得已而许之,心则终不乐也,自是多不满意于法人,后来之义和团亦以迎合西太后意而酿大祸。
庆王得到西太后允诺,乃与法使磋商一切,结果,此路是由滇越交界处修起,即以滇边河口为起点,向北而上至昆明,下与越南铁路相接,接轨处在越属牢该。路为三等铁路,建筑事由法方主持,建筑上所用之一切材料,由法方理料。建筑时需用之普通工人,由建筑公司以合法之工资,向云南省内雇用。路线上所需之田土山地以及旷野地处,俟勘定路线后,由华方地方官拨交与建筑公司,公司接收后,始能动工修路。在修路时,入于云南之一切外国人,由云南省内官员着意保护。修筑此路,以不妨害城市交通、不阻遏农田水利、不破坏村寨为旨归。有被占用之农田,则照值给价;有必须迁移之坟墓,则计工给费。路成后,统由法方管理;通车后,运送人客货物,由双方酌定车费。全路通车后,历九十九年,以无条件而将此路让归中国。此即总理衙门与法公使双方协定之一种修路条约,曾通行有案。后来条约又有所补充,地价及迁坟费,则由滇省督抚争回,全由华方付给,以不失土地所有权。既而此两项支用共计八十余万元,随以其数投入法方铁路公司,作华方股本,然此是路修成后之事也,今顺笔而言。
光绪二十四年,岁戊戌〔1898〕,三月,驻华法使,即照会总理衙门,称:“奉本国政府令文,由本公使知会中华国总理事务衙门,今法国政府已派有一高级官员率领技术员等,入滇测勘滇越铁路路线。”总理衙门即据此行文到滇,请滇省督抚妥为保护及派干员偕同测勘。时滇督系崧蕃,滇抚系黄槐森,亦惟遵照筹计。不久,即有法国铁道部高级官员名吉里默者,统率一般技术人员抵昆,时滇中当轴者亦未设一地处招待,是则有住于领署者,有居于大旅店中者,此在形式上颇疏慢。吉谒滇督抚谈测勘事,法领方苏雅亦必与之偕,且参加一切讨论。时崧督黄抚对于吉之一切请求,无非唯唯诺诺,意在俟其测勘后,再定违从。总之,是不乐其在滇修路也,然亦无法阻其进行。
戊戌年十一月,滇督抚即着云南藩司李经羲于州县班中委干员四人,同往测勘路线,名曰会勘铁路委员。论是时之州县班中,又有谁能懂得测勘事者,要不过着其沿途保护,遇乱弹压而已。是岁腊初,共同出省,分作两段测勘。下段由河口勘至蒙自,上段由蒙自勘至昆明。下段多是安平厅、蒙自县两属之地,无甚问题;上段由蒙自县城,上至曲江坝,再上而经馆驿、通海、新兴、晋宁、呈贡等处,地方人士则多出而阻挠,幸由会勘委员等开导,不至酿成乱事。然在呈贡果子园附近,洋员等砍伐去有碍于测量之果树二十余株,种园人大为忿恨,几欲殴击洋人,幸委员等排解得法,始无乱事发生,然忿怒终存也。斯时也,法方之高级官员已离开云南,一云回国,一云在河内休息。
呈贡人与勘路法员冲突后,随有一般测绘员挟其图稿回昆,居于圆通寺内八角亭上,支桌制图。适有三五顽童跳闹于亭前,竟将洋员之绘图桌掀翻,墨水泼于图上,洋员等愤怒,立执棍棒乱打顽童,有一面触其棍,致鼻血流出,此即呼号而跑出寺门,大叫“洋鬼子打死人”,其他亦倡和同叫嚷于寺门前。行人睹其情状,便停足而考求其是非,人则愈聚愈多,不久间即有六七十人。有好事者便扬言曰:“洋鬼子如此可恶,我们进去饱打他一顿,大家走散,看他去找谁。”浑虫与浑虫之意见相同,便一涌入寺。时寺中有一草创之法语学堂,教师系天主堂内神甫,学生等闻知其事,急语于教师,教师立告知亭上法员,乃相率爬上圆通山而逸去。一般浑人入寺,寻不见一洋人,竟欲毁其什物,正纷扰间,城内文武总查已带兵到来,一般浑人亦惧而爬山逃散。结果,缉获数人,然无犯罪实据,只好禁闭数日而释放,两总查则大受上峰申饬,此即后来打教堂之先兆,此事实发生于己亥年〔1899〕五月。
闻之,初次勘出之路,以侵占农田太多,妨害水利太甚,路线又长至五百余里,而且曲江、通海、新兴、晋宁等处人士,已表示出不乐铁路经过其境内。滇中督抚又以种种情事,告知总理衙门,已而双方商榷,乃有改勘路线之事。但是此一事件,不能于短期内决定,因大权在巴黎铁道部,往返周折,势必有数月之延宕也。故自己亥年秋后,法人修路事异常沉静,即有一些法人在滇,都无甚动作,一班会勘委员,亦另委事他出,斯而有一些浅识者云,法人不敢来修路矣。
己亥年腊月,法方高级官员吉里默复来昆明,然不是只身到滇,亦有若干技术人员随从而至。吉抵昆后,即与滇督抚酌商变更路线事,约经三四次讨论,始决定双方派员,另行探求蒙自以上路线。庚子年〔1900〕正月,滇督抚乃饬藩司选员,会同法员出省探路。此次,却不是正式测勘,无非在一些乱山中探求蹊径,循着一些大小河流而找路也。积至两月有余,方由蒙自而阿迷、而弥勒、而宁州,行入路南境。不意吉里默忽奉令回国,探路事遂告停顿。盖是时,中国北方已有义和团、红灯教、大刀会起也。延至是年五月,昆明人遂打平政街天主堂、永宁宫坡之溯源宫、狗饭田之礼拜堂。于是省内省外之法人,除法领外,都离开云南而走往越南(后来八国联军入北京,滇中英、法领事俱离开云南)。
辛丑年〔1901〕春三月后,中国北方乱事已靖,前离开云南之一班法人,始陆续踅回滇中。是年秋天,法国派来之测勘路线者亦到昆明。时滇督为魏光焘,滇抚为李经羲,乃于州县班中,选一有才能者为会勘铁路大委员,副以四小委员。此次则由芷村下去之落水洞勘起而上达昆明,其间,经过蒙自之碧色寨、阿迷州城入弥勒县境,过宁州之婆兮而入路南州境,经宜良县城过呈贡县郡而抵昆明。路线为四百六十余公里,事经百五六十日,始云完毕。此则是舍去原勘之路,而另行测勘出此一条路线也,此而滇越铁路始云勘定。
法人修筑滇越铁路,是由法国铁道部将整条铁路上之建筑工程及一切建筑材料,完全包与国内之某建筑铁路公司。包价闻为二千八百八十余万法郎,在订合同时,法郎价格很高,约合法洋一千四百余万元。每公里平均约占三万法洋,此则铁路上所用之车头、车箱及各个车站上所用之大小房屋等等,却不在此一包价内。此是宜良铁路公司内翻译法人梅格兰语于我者。
某建筑铁路公司承包后,则将此条路线划成上中下三大段分治其事。下段由河口至碧色寨,设公司支部于芷村,对外则称为下段铁路公司,内置主要人一,总持其事,名曰总办。总办统属着一般工程师、测绘员、事务员、翻译、文牍及大小包工等,而进行此一大段内事务。中段由碧色寨起而上至婆兮,中段之公司支部则设于阿迷州城。上段由婆兮起而上抵昆明,上段之公司支部则设于宜〔良〕县城。上中两段之组织与权责,俱与下段相同。此三段之路线,在比较上,以上下两段较长,中段较短也,工程则以下段为巨。
三个公司支部,又将各有之地段分划成若干节,每节置一节长,质而言之,即是此一节内之总包工也。节内之大小工程,由此一总包工向支部承包,所需材料,属于金属者,由支部供应,如铁梁、铁柱、铁板等是。支部包出之工价,巴黎之总公司亦不过问。包办一节路工之大工头,又能将此一节内之大小工程,分包与二三个或四五个小工头去负责修筑,然此俱是外国人。节长包出之价,支部亦不过问,其一切工程亦只责问于节长。此一些小工头却无甚名称,在路工上之华工便通称此辈为洋官,亦殊可笑。在修路时,亦多华人向各节上之大小洋工头承包其工程,如包开一明槽、或包砌一涵洞、包修一石桥、包挖若干土方、包錾若干石块,订约承包后,功成亦颇有利益,且洋工等亦不敢骗赖包价,因而有人乐于去承包其一些小工程。
三个公司支部虽不是同时成立,然成立之时日亦相差不远。段之分节,是先从下段开始,继而中段、而上段,以是,近河口处为第一节,逆溯而上,上至昆明地处之末尾一节,则为第二十二节,每节路线长短不一,有至三十公里长者,有短至十二三公里者。是段之分划成节,亦不一致,因而有管辖五六节者,有管辖八九节者,是看该段路线之长短也。各节之成立,又在各段公司支部成立之后,有延至一年半载而后成立者,以有故在也。
兹可谈谈一班法人初来修路时之情形。壬寅年〔1902〕春间,建筑铁路公司之一切人员,如三段公司支部之总办、帮办、工程师、测绘员、事务员及路工上之大小工头等,便联翩而入滇,前前后后,当有二三百名外国人。此有属于下段者,便就下段安居,属于中段、上段者,亦各就其段上而安居。于是有立即出而工作者、有静候开工者。惟此一班人,不完全是法人,籍于法者或有百分之四十;属于意大利者或有百分之二十;属于比利时、瑞士、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国者,可能有百分之十。若中国人之在各段上当翻译、制图员、文牍员者,可能有百分之十五;又安南人有在各段上任各种大小事务者,亦可能有百分之十五也。
惟是初入滇时之一些外国人,其气势非常厌人。复有一些仅读过本把《三字经》《千字文》之中国青年,走人外国人所设之学堂内,习过一年半载法语,读未尽一本《法语进阶》即出而当通事,此无不是一味的揍捧洋人,复拿着“洋大人”三字来吓吓地方人民,甚而用来吓吓中国官吏。在光绪时代之滇中官员,有几人曾与外国人经过把握,在出任州县官时,一与外国人接触,不啻接近虎狼,无已,亦唯将顺之耳。今即举一事而言:在壬寅末癸卯〔1903〕年头之一段时日内,任宜良县令之车某,尤是承顺洋人者。宜良上段公司支部成立后,公司总办闭利临来与车晤面,公司翻译上海人蔡某,随先来通知云:“闭总办至,须开暖阁鸣炮迎入,送出亦如之。”车唯遵行。后来翻译等至,亦是开暖阁迎入。此种不合体制而承顺过度之行为,上峰亦有所闻,乃于癸卯年五月,调安平同知罗守诚来宰宜良。罗乃将此种不合体制之事革除,公司方面亦惟默默。既而罗令又将公司中一有犯法律之通事蔡某,递解出省,公司中之一些华人益复敛迹。公司中法人亦就此而消除其鸱张之气势,事事俱按照理路而行。但法人较为文明,他则不及也。
意大利人十有七八性情粗暴。甲辰年〔1904〕冬季,第十九节路线上,有洋工名巴纳底者,意国人也,属于节长莫加弥理之下。巴有咕哩(即劳工也)〔按:“咕哩”有译为“苦力”〕张某,为宜良县江头村人,偷巴之大铁钳、大铁错各一,不知卖与何种人,巴索物不获,遂将张重打至死。尸亲控巴于宜良县署,县令罗,带刑仵往验,确系被木棒击死。大工头莫加弥理遂出而为巴辩护,云为是因病而死,且入县署,与罗令大肆争辩。罗令乃率领尸亲,用佚脚将死者尸身,抬到省城,停于南较场内,随面谒督抚,将一切情事禀明。督抚两院,即着洋务局,照会法领署,请其派员会同督抚两院之特派官员,前往验明此一死者,是否为重大物件击毙。一面札饬昆明县令,带同刑仵,会同法员前往勘验。次日,法领即派法国医院院长某到场,会同昆明县令,详细勘验。结果,双方俱勘定此死者,实因生前受到重大物件殴击,将血管震断而死。斯时之宜良县令,不啻案内原告,得到此一结果,可以云是得到初步的胜利,乃令尸亲将尸身暂掩于城北郊外,人则回籍候案。
越二三日,法领照会洋务局云:“巴纳底系意大利人,本领事对于此案,无权裁判,今拟请本国政府,转达意国政府,派遣专员前来解决此案。”此则惟有听之。越二月,宜良县令,即奉到洋务局文,内开:“准法领署照会,今意国政府已派员来滇,为意国驻蒙领事,以便解决巴纳底打死华工张某一案,我方应将案内之尸亲人证召集,押送蒙自,候意国领事到来处决。”宜良县令自是遵行,随派人押解尸亲及一干人证到蒙静候。约有两月余,驻蒙意领始到蒙城,对于此案,亦不十分偏袒。判决:罚巴纳底银为法洋三千元,抵偿人命,由尸亲承领;以一百二十元赔偿宜良县署于此一案件上所有之用费;以八十元赔偿一干人证数月来受到之一切损失。巴纳底则由其节长莫加弥理保证其不再殴击工人。此一案件,不仅宜良县罗令得到胜利,就全局上论,亦可云华方胜利也。但罗令于此案内之贴赔,其数亦相当巨矣,以是后来修《宜良县志》,罗令得载人《良吏传》,且将此案从简叙列。
法人修筑滇越铁路,计有七年,而在此七年中,一班外国人,因铁路工程而酿出命案者,亦惟巴纳底之一案。又有小包工西拉米者亦意国人也,与一华工头姓李名某者,因事争斗,西拉米竟用刀将李某手杆砍伤流血,李却强而有力,便夺过西拉米手中之刀,立将西拉米左手拇指砍去,随丢刀而逸。西拉米呈报公司,公司即函请宜良县署缉凶,以出事地方在和尚庄,属于宜良也。县令集其人证而考其肇事之因由,众白其故,是西拉米先动手行凶也。李为何处人,众亦不知,公司函请缉凶,亦未将其年岁、籍贯开出,仅曰华工头李某,此当然不能查缉也。县署据情回复公司,公司总办原不合置此事于不议,然人已远逸,凶器又不为斯人所有者;又是西拉米先动手行凶,斯人始夺取其刀而伤之,是祸由自作也。以是,公司中亦只好将此事作不搁置之搁置。此二事,俱发生于上段,且同在宜良县境内。至云中段、下段,则未闻有一人命案,或有一洋人杀伤、殴伤华人,或华人杀伤、殴伤洋人之案件发生,岂以遇到此等事件,彼饶有才能之地方官吏,能化有为无也,不然,即是出事地方距城过远,亦惟有在私下了息之也。
宜良境内路线长至六十二三公里,大小洋工头约近二十,所用华工,随时都有五六百人,称为咕哩者,即是一些下级华工也。咕哩中多有无赖子,故常与洋工头发生缪蔼,甚而偷盗什物,或毁坏器具,或与同事人斗殴而使人受伤,遇有此等情事发生,工头等即请求公司,将肇事人函送县署,请求惩治。县令审讯,又多是不为罪者,只好聊予薄责,暂禁闭于卡房,卡房为拘押轻罪人犯之地处,房屋较为宽阔,亦不以刑具加于在押之人。公司中送来之犯事人,拘押在卡,使生活无着,县署乃于每日各给米十两,菜钱数文,济其生活,此则由县官掏荷包而供给之也。惟是公司送来之人,每月至少有五六名积数月,被押者便有数十,县官买米赡养此辈,每月动在一千几百斤,其耗费亦云巨矣。
凡被押之犯,于一月、二月后,公司无信来追询,县署中便准其请保开释。罗令在任四十有三月,公司方面,函请惩治之犯,总计为一百五十余名,足以定其罪名者,百中无二十人,余俱不足以名罪。甚有无辜而被送到县者,县令自不能不理,亦惟有拘押一月半月而释之。此足见一班洋工头之在在生事。在铁路上段,而居于宜良境内之一切情事系如此,在他一州县治内,未必不然也。总之,一班洋工头,多不是省事人,而尤以意国人好生事。
铁路上段之第十九至第二十一等节,其迟迟成立之故,是因上段铁路踱过宜良汤池后,便拟由七凸坡盘旋而上至七甸,讵意,上段之大工程师乌雅唐,照路至此,始测出七凸坡之山麓与山巅,高下相悬太远,若欲使铁路盘旋而上至山巅,每向上一尺,须起一寸以上之斜度,此又何能安铁道。乌雅唐在此设法月余,终无方法前进,乃将其山形地势,详细绘出,送之巴黎总公司,请其筹划。旋接复电云:“可由火把村方面寻找上达七甸之路。”电至,无人能知其地处,以宜良境内,实无一火把村也。后经智者猜测,或是可保村,乌雅唐乃由宜良上梨者村改路,向可保村方面推进,始得达到七甸。有此一迂回,路线上又增长数里,故尔,滇越铁路后来长至四百七十里也。惟是,总公司远在巴黎,竟知宜良之西北境上有此一可保村,可以上通七甸,此足见云南之山川形势,早有人摄影于纸上也。
法人修筑滇越铁路,系自河口修起,动工时日,系在壬寅年十月。按是年九月,滇督抚即饬安平厅罗丞云:“查照下段铁路工司送交洋务局之路线图案,仰即按照图上划定之界线,查明线内农田若干、山荒若干有属于安平治内者,即一面分别呈报到省,一面将地拨交公司,俾其动工修路。”罗丞自是遵照办理,因而下段之路,得于是年十一月,在河口地处开工动土,此在整条路上,开工较为早也。中段则延至癸卯年春间,始在大庄、大塔、阿迷一带兴工。至于上段,则延至癸卯秋间,始在西洱、糯租、禄丰村一带照路。附近宜良一带,则又迟至年底,始行照路。又在宜良之栗者村以上至可保村之一大段路线,迨至甲辰年〔1904〕初路线始定,方开沟界线,动工兴修。
上、中、下三段内所有之大小钻洞、深浅明槽、长短剥岸,是于甲辰〔1904〕、乙巳〔1905〕两年间,即一一凿成修竣。由河口而上至倮姑之一大节车路,于乙巳年底,已完全修好,一俟安轨铺石,即可通车。此至倮姑而不再行上达者,以倮姑之驾空铁桥所需之一切材料未运到,桥未造成,故筑路至此,不能不告停顿也。中段自碧色寨而上至婆兮之一大段路上,其间无甚阻窒,得于乙巳年底,即将路埂完全修讫。自婆兮而上,又有许多障碍处存在,故此一大节内之路埂,是或断或续。又上至宜良之高古马,更有大河阻住,河流上之大铁桥,亦未造成,自不能向上修筑。由高古马至宜良城外之乌龟塘,路线长至十七八公里,而此节路线,多在农田中,修路者以不妨害农人一年之工作,乃迟迟修筑。由宜良乌龟塘而上至昆明坝内之一大节路埂,在乙巳年冬初,即完全筑就,只未铺石子耳。然此一节路上,已通手车,亦可乘马坦行于上,此则为全路开工三年后之一种表现。
丙午年〔1906〕秋间,倮姑之架空桥,以材料运到有日,下段公司乃开始在倮姑以下,河口以上之一段路埂上,安轨漫石,以便输运重物。冬初,建桥之材料完全运到,桥成,乃向上安枕、安轨、铺石。丁未年〔1907〕夏间,路遂通至碧色寨;秋间,即通至阿迷;腊底,即通至婆兮。斯时,宜良境内之所有路埂,亦尽行筑就,高古马之大桥亦造成,至此,方入宜良境内铺轨漫石。
宣统二年,岁在庚戌〔1910〕,春二月,整条路上之铁枕铁轨已完全安妥;石子已漫讫;路旁之大小车站房屋以及一切厂房,俱一一建筑完成。绎路车站共计三十有八:地处为河口、蚂蝗堡、南溪、马街、老藩寨、大树塘、腊哈底、白寨、湾塘、波渡箐、倮姑、戛姑、落水洞、芷村、黑龙潭、碧色寨、大庄、大塔、阿迷、小龙潭、巡检司、拉里黑、西拉邑、热水塘、婆兮、西洱、糯租、禄丰村、徐家渡、滴水、狗街、羊街、宜良、可保村、水塘、七甸、呈贡、昆明等处。是年三月之某一日,即举行开车典礼,宣布正式通车。斯而由壬寅年之春间计起,至庚戌年三月,此条铁路,实修筑了七年〔以所列起讫日期计,应为八年〕。按光绪壬寅年,为西历1902年,宣统庚戌年,为1910年。
按此条路上之工程,当首扬一指曰:是倮姑之架空铁桥,然此是言其工程之艰巨,非言其美好也。有足以美好两字见称者,惟由宜良栗者村至可保村一段之工程,此属于上段之第十八节。节长为意国人莫加弥里,彼在修路时,于一切工程俱亲临指导,属下有四五小工头,亦各能尽力。此节内却无甚钻洞,只多明槽。且有一段线路是擦着岩际而渡过,是则须砌剥岸以固其路。剥岸之高者至五六公尺,矮者亦二三尺,宽厚处自不一致,然总有尺多厚也。莫加弥理修此一段岩际之剥岸,当然是用长方石块砌之,石块不铲平錾出纹路,便不稳固;莫于每一石块,都将六方铲平,复将四个方面签出米线条纹,莫用此等石块来砌剥岸,当然万分稳固,在形色上,亦十分整齐。余见其修可保村前大石桥,亦作如此修法。所以巴黎之建筑铁路公司总办稽贝,一次来滇查视路工,行到上段第十八节,见莫之工程如此美好,口中不禁夸之者再,特以二万法郎奖之。
余又闻铁路公司中人云:“莫加弥理在上段铁路公司包修第十八节车路,包价为三十六万法洋,而路线却未及十八公里,是每一公里路,即占二万法元也。但是莫加弥理在一切工程上是十分细致,因而耗费工资,实超过其预算。最显明者,彼在此节内,分包出去之一切工程,约而计之,已将近三十万元;分包出去之包价,是不能短少,或者,此一节路不能以三十六万修成也。”后来莫加弥理果向上段公司增加包价,变更为三十九万六千元。余于此,不能不钦服此一外国人之任事负责。公司中人于大工头等之包价上而不锯木刻节,识得工程之好丑,于包价上而有所通融、有所奖励也。此若是在中国之办事人手内,便认定合同具在,何能有丝毫之增加,即贴赔若干万元,亦只合自诉也,此那能有增加一元半元之事哉。云到包工,无不是工程马虎,求快当了事,得多赚几文钱耳,将来之倒塌与倾覆,又有谁计及。虽然,彼外国人中,又何尝不有类似中国人之行迳者,试看此路之中下两段,后来常见倒塌,又岂能如莫加弥理所修之一节,能稳固如泰山般耶。所以说,要望将事做好,须看其负责之人如何。今日之中国,正四处修筑铁路,在工程上,相信其必无有类于莫加弥理之一人。倡扬某路之工程是如何美好,无非有此一言尔。
在法人开工修路时,云南尚无外交司之设置,一切外交事件,是统由云南洋务局办理。省督为外交大臣,洋务局即设于督署内,局以一谙于外语之道员或部曹为总办,此则是由北京派来任此职务者。设提调一人,此以熟习洋务之知府充任,本省司道同为会办,要必有重大事件,会办等始到局参加列席议事。云南省城,设置此一洋务局,不是专理滇越铁路事件,是办理云南省内之一切外务,如英、日等国领署,有向云南政府交涉事件,亦由洋务局裁处之。盖是时,云南省尚未设置外交司,是以洋务局代替之也。但是洋务局裁处一切事件,仍是秉乘着省督抚之意旨而施行也。
滇越铁路分段开工后,洋务局即会同藩司,于省之州县班及佐贰班中,选择其才器开展者八人,委充滇越铁路上、中两段铁路委员,此则安置于由昆明至碧色寨之一大段路工上。由碧色寨至河口之一大段,则由兼滇越铁路交涉事务总办之蒙自关道,保委四人为滇越铁路下段之铁路委员,此则是一些能耐烟瘴者之官员。盖下段路线,多在一些水土恶劣地处也。此一般铁路委员之责任,是在处决路工上,临时发生之一些细小事故;其有关重要者,则由地方官处决。每一州县境内,俱委有二三个或四五个地方绅士,为该州县境内路绅,是补助地方官之力所不及,并协助铁路委员处决一切不甚重要之事件。又上、中、下三段开工修路后,路线上日渐事务繁多,洋人方面所用之咕哩甚夥,且品类复杂极,省督抚为保持地方之安宁秩序起见,乃派兵三营分扎于上、中、下三段之扼要处,名为保路营。此则是三个独立营,而无统带管辖,所有营长由督抚选员充之,如扎于宜良之一营,其营长系张贵祚,一记名总兵也。此为光绪甲辰年秋间之所派者。次年乙巳,省督抚又委本省候补知府二员,一为铁路上段提调,是由昆明管至碧色寨;一为下段提调,则由碧色寨管至河口,此却是一种不时在铁路上摆吓架子之官员,于路务无所与,但解月领薪金、夫马津贴耳。此则是当时之执政者于政务上之措施不适当处。丁未年,北京以世续为云南外交司,外交署成立,云南洋务局即裁撤,一切外务统由外交司办理,是时滇越铁路亦将要竣工也。
正式通车后,输运货物、运送人客之车费,是由云南外交司、云南总商会、驻滇法领、法国滇越铁路公司共同酌定。车费以公里计,客车分四等,即以四等车之票价为基本数;乃定四等车上之客位,每行一公里,票价为中国制钱八文,以一百文制钱为法洋或滇造银币一角。是则由昆明至宜良,路程为六十公里,票价为四角八分;由昆明至河口,票价为三元七角六分,若买来回票,则将两个三元七角六分合并而打八折,则为五元七角六分〔按八折数应为六元零二分〕,此种票价,亦云廉矣。三等客车,是照四等车加二倍,如由昆明至宜良,票价为一元四角四;二等车则照三等车加一倍;一等车又照二等车加一倍,是则一等车之票价,每公里须九十六文也。载货通用兜车,若坐于四等车之客,将箱笼等重大之物,置于四等车上,作为随身行李,每百公斤,运载一公里路,车费为制钱十二文。入兜车载运,则有一、二、三、四等之区分:一等货箱,由公司车装运,一公里路车费为制钱十二文;二等客货,装入兜者,每一公里,车费为八文;三等货物,每一公里为六文;四等货物,每一公里为四文。所谓二等客货,是指一切出入口货而言;三等货物,是指本省所产之一切土货及谷米粮食而言;四等货物,是指竹、木、柴、炭、砖及石料等项而言。惟是载运四等货物,重量达到五吨以上,而由此达彼,又超过一百公里者,运费得以八折计。又运输大量之谷、米、豆、麦,而是为办赈救荒上输运,此则照三等货之运费折半计算;是则救荒之粮食,即由海防运至昆明,每百公斤,亦只须二元七角余。按此,是在未通车时,双方酌定之一种最公允之车费。后来公司方面,以煤炭涨价,于各项运费,略有增加,而亦只照原定价增加十之二三也。至于三等车上客,原可随带行李二十公斤;四等车上客,可带行李或什物十公斤。……
右〔上〕述一切情事,仅是言其大略,其细备处,实笔难尽述,然此亦近于琐屑,惟不是出于意造,是概就余所身历、余所目击者而写出之也。缘自戊戌年〔1898〕末,余即就来滇之法使处而学法文,既而又入其法语学堂肄业;又自壬寅年后,更与铁路公司方面,有事往来。家君又是初次会勘铁路委员之一及二次会勘铁路之大委员;而又由壬寅年初至丙午年末之五年当中,先任安平厅丞,嗣任宜良县宰,均与滇越铁路公司日有交涉事也。余因而于法人修筑滇越铁路时之情况,多得入于目中,今晴窗无事,特讹笔书于纸上用志不忘。稿成于公历1924年,今于1950年缮出,养儒自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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