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人章矛盾”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 项目部负责人使用虚假的项目部印章采购建材,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呐,对方提交的这个合同上盖的不是签约专用备案章啊,我们坚决不认!! 我知道你很急,但你先别急~此类情况,应“看人不看章”...... 基本案情 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张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A公司将其承建的项目交由张某施工。 后B公司与A公司所施工工程项目部签订建材买卖合同,张某在该合同“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合同约定B公司向前述项目部供货。 现B公司因A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且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抗辩认为,张某加盖项目章的行为并非职务或代理行为,且其在案涉合同中所盖的项目部印章为虚假印章,B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故A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 针对本案,法院裁判认为,案涉合同签章乙方为A公司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系法人的内设机构,其对外签章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A公司虽抗辩项目部印章为假章,但从查明事实可知,张某系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其本人亦在案涉合同中签名。 从合同相对方B公司的角度来看,张某加盖项目部印章时具有对外代表权,故该印章是否私刻,是否为假章均系A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院对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即此类案件,应“看人不看章”。 文/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魏婧 来源:马鞍山花山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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