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它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第一张表,也是最为关键的一张表。为何说它重要呢?因为它对后续36张表有统领作用,且如果后续报表跟基础信息表填报有不一致的地方,系统会自动提示错误。具体填报方式: 首先,基本经营情况。 第一项,是“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它反映的是公司在纳税申报时,是作为单独的主体,还是存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总分模式,所需填报代码如下: 1.代码为“100”,代表非跨地区经营企业,即企业的经营活动仅在一个省、一个县或更小的区域内,是单独的纳税主体,不涉及汇总纳税。 如果企业本身存在总分机构,比如企业在北京设有总公司,在上海设有分公司,但企业选择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按照独立个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这样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总公司和分公司也都被视为两个单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体,且总公司和分公司无论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都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2) 若总公司和分公司中一方盈利、一方亏损,由于没有汇总纳税,它们之间的盈亏就不能相互抵减,这意味着企业可能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企业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结构,且跨省经营,可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选择代码为“210”。 具体做法是,每个季度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利润所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税款需要总分机构各自在当地缴纳,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需计算全年所得并进行分配。分配后,总公司作为主体,各个分支机构按照分配比例,减去四个季度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与之前不同,总分、分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抵减。此外,若满足条件,还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3.根据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还存在一种情况代码为“220”,这类企业虽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但不适用统一算税方式。不过,这与我们企业无关,涉及的大多是央企。央企的红利无需在分支机构间分配,直接上缴中央国库即可。也就是说,填“220”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在当地缴税,只需由总机构统一缴纳。 4.代码为“230”,指企业虽不跨省经营,但在省内跨县、市经营。部分省份规定,这类企业需由总部统一计算税款后,再分配给各个分支机构,同样要分公司就地缴纳。 需要注意,填写“210”和“230”的企业,需完成汇总纳税备案,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到所在地进行备案,并且所属分支机构中至少有一户的就地缴纳标识为“是”。这意味着,无论是跨省经营需在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税款,还是在省内跨县、市经营且按省级规定需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对应“210”和“230”),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都要线下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配表。该分配表是按照规定比例,将汇总计算得出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各个分支机构。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汇总缴纳办法,为各个分支机构和项目部进行分配,由各分公司就地预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部分无需在当地办理,仅由建筑企业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即可。还有适用“230”情况的企业,即省内跨县、市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办法进行分摊。部分省份规定省内跨县、市经营时,分公司无需到当地缴税,仅由总公司缴纳,预缴时也无需在当地办理。 第二项,“102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比例”,这仅涉及第一项中“311”代码的企业,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这种一般与我们无关,填好“101纳税企业类型代码”即可。 第三项,“103资产总额平均数”和“104从业人数”。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需填写平均数,资产总额要以“万元”为单位填写,切勿填成“元”。 1.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都要计算平均值。先算季度平均值,公式为(季度初值 + 季度末值)÷ 2。全年只需填一个数,即全年平均值,计算方法是各个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 4。 2.若企业是年度中间开业的新企业,季度平均值的计算有所不同。例如,企业在 8月份成立,8月属于三季度,三季度初值为 0,三季度末则有具体数值,据此可算出三季度的平均值。由于一、二季度没有平均值,此时可将三季度和四季度的平均值相加,再除以 32来计算全年平均值。 3.在资产总额方面,要注意重分类。若未重分类,资产总额变少,企业因此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一旦被税务局重新调整后,发现企业并不满足优惠条件,就会面临税收方面处罚。 4.人员方面,涉及劳务派遣问题。公司的从业人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另一部分是企业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也属于企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项,“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行业代码需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改版)》这个国标目录(国标GB/T 4754 - 2017)中查找。找出企业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的四位明细代码,然后填到相应栏目即可。 不止从事一项业务的企业,应填写主要业务对应的代码,也就是将企业各项业务产生的收入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收入最高的业务所对应的行业代码。特别关注有税收优惠行业,保证其准确性。这里要注意,行业代码的填写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无关,主要依据当年业务收入最多的项目来确定行业分类。 第五项,“106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需选择“是”或“否”。 内资企业查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若企业从事的业务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选择“是”;若不在其中,则选择“否”。 外商投资企业,查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若企业业务属于其中的禁止类或限制类,则很多优惠政策将无法享受。 第六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对应的代码。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对应的代码是110,大多数企业采用这一代码;银行对应的代码是120,证券行业是130,保险行业是140,担保公司是150。若企业规模较小,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代码则是200。部分老企业可能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代码为300。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代码是410;科学事业单位是420;医院执行医院会计制度,代码为430;高等学校是440,中小学校是450,彩票机构是460。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应的代码是500,村集体经济组织是600,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相应规定的代码。 第七项,“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若企业是按照2019版报表格式计算的利润总额,那么此处应填“是”。为何要单独列出这一项呢? 这主要与利润表的格式有关。2019年版的利润表格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存在差异,其利润表新增了四项内容,分别是其他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处置收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关于营业利润的计算校验公式,若采用2019年版报表格式就无法进行校验,营业利润可自行填写。 第八项,109小型微利企业。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不高于5000万、全年从业人数平均数不高于300人,且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同时满足,这一项选择“是”;若有一项条件不满足,则选择“否”。 小型微利企业,除了享受税率上的优惠,还有很多报表无需填写,申报工作相对简单。 第九项,110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还需说明是在境内上市还是境外上市。若企业在多地上市,这多地都要选;若不是上市公司,就如实填报。在此特别提醒,新三板企业填报时选“否”。 其次,涉税事项。此部分内容遵循“发生则必填,未发生则不填”的原则。表格里有“是”和“否”的选项,若相关事项未发生,就无需填写。 第一项,“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判断标准如下: 1. 如果是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或总部,对下属公司有长期投资,不管是控股、有重大影响还是参股,只要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就选“是”; 2. 创业投资企业,其主要业务就是对外投资,这种情况下也应选“是”。 那么,为什么要填写这部分内容呢?主要是为了计算业务招待费。很多总部企业或投资企业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却有招待费支出。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标准之一,是不超过收入的 5‰。如果企业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有投资类收益,那么其业务招待费便不能扣除。因此,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政策特别开了个“口子”: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收到的分红和股息等,都可算作收入,能作为计算 5‰的基数。故而,需要填报这部分内容。 第二项,“202 存在境外关联交易”。若存在境外关联交易,选择“是”。一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企业还需同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因为境外关联交易涉及定价是否公允的问题,有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不公平、非市场的定价方式,将国内应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企业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后,相关部门就能了解其定价是否合理,及时发现偷逃税款的线索。 第三项,203境外所得信息。 其菜单下有一项是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可将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简单来说,因为企业在境外经营,其所在国家也有税收管辖权,可能会对企业征税。这部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在中国计算的所得税限额内进行抵免,我们称之为“抵免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税”。抵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国分项,另一种是不分国不分项。 分国分项是指,企业在每个国家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后,分别计算每个国家已征税款并进行抵免。例如,企业在美国的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应缴纳 100 万元企业所得税,而在美国实际缴纳了 80 万元,那么就可以抵免 80 万元。同理,在英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的所得也单独计算,在我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限额内分别抵免。这种方式下,各个国家之间缴纳的税款不能混淆,需分别计算。 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除了分国分项, 还有另一种方式,即不分国不分项。这种方式下,企业在所有境外国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可在整个境外所得计算的所得税范围内进行抵免,相对简单。企业可自愿选择采用分国分项还是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但一般要求选定后5年内不得变更。 选定抵免方式后,才要填写“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其菜单下另外一项,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主要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这两个地区针对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这些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即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在前面的表格中进行选择,确认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办过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业。若企业在上述地区有境外直接投资,且取得了相应所得,可享受免税政策,但必须在基础信息表的 203 - 2 栏中进行勾选。 第四项,20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若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就是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并持有一定份额(通常为有限合伙人,即 LP),且有此类业务,应在该栏选择“是”。若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取得了该类投资收益,其投资额的 70% 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这部分收益无需交税。 第五项,205创业投资企业。同第四项,企业若是创业投资企业,且对外投资满足相关条件并满两年,同样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免。要注意, 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且备案后的企业每年都要接受年检,只有年检合格,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项,“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同第五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要有相应证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证书会明确企业所属的具体类别。例如,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代码为11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为2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中计算机核心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210,文化技术服务为230,中医药医疗辅助服务为225等。若企业属于此类,需将对应代码填写到相应栏位。 第七项,“207非盈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税务部门会联合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并定期以公告形式发布具备免税资格的组织名单。若企业在该名单内,可在相应选项填“是”,从而享受免税政策;若不在名单内,则无需填写。 第八项,“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国家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即工信部)审核,并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公布。企业需纳入审核名单,只有在享受免税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才可享受相应优惠。 该项内容具体代码填写规则如下: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 0.8μm 的填 110;线宽小于 0.25μm 且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填 120;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填 131;线宽小于 130nm 的填 140;线宽小于 65nm 的填 151;线宽小于 28nm 的填 16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般设计企业填 240,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 250。 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 330,重点软件企业填 34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填 400。 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企业填 500。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填 600。 总之,这些内容行业性很强。在填写技术信息表时,你要查看自家企业是否属于相关类型的企业和项目。若属于,就填上对应的代码;若不属于,则与你无关。 第九项,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第十项,210 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有两个入库编号和两个入库时间。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内容已无特殊之处。因为现在,只要符合条件,研发费加计扣除都能按 100%执行。不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优惠。 这里的两个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第一个填写在本年度(如 2024 年)入库的编号和时间,填在第一行。这样,在当年就可以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享受一些优惠。 若 2023 年未取得入库资格,但在 2025 年 1 月至 5 月(汇算清缴期)取得了,企业也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来享受优惠,但要在第二行填写入库编号和入库时间。 第十一项,211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填报申报所属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息。 这里有两个填报位置,通常情况下,在证书3年有效期内,只填第一行即可。特殊情况,企业会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上一个证书到期后续办成功(一个是已到期的,另一个是新办下来的)。此时,到期的证书信息填在第一行,新办下来的填在第二行。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享受时间原则为“算头不算尾”。也就是说,企业申请下来证书的那一年可以享受优惠;证书到期的那一年,如果续办成功则可以继续享受,若未续办成功就不能享受了。 预缴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情况。在预缴时,企业可按高新技术企业身份享受15%的税率。在汇算清缴时,若续办成功,就继续按15%征收;若未续办成功,就得补缴至25%的税率。 再次,一些特殊业务的填报。 第十二项,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本年发生或以前的企业重组事项在当年仍影响企业所得税,就需填报。 1.明确重组税务处理事项适用一般处理原则还是特殊处理原则。一般性税务处理,对于重组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所得,该交税就交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可享受免税或递延纳税,在重组环节无需纳税。 企业重组有多种类型,填报时需填写交易类型代码,还要填写重组当事方类型的身份代码,即明确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所处的身份。其中,事项代码213和214都与重组相关,代码214涉及在重组过程中的身份确认。 2.涉及企业重组,无论当年是否有相关事项,只要以前的重组事项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有影响,都需要填报相关代码。例如,(1)法律形式改变相对较为常见,像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股改就属于此情况;(2)债务重组,也是企业重组中常见的类型。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债务让步,使得债务人获得收益时,这种情况属于债务重组。若有这类事项,需填报代码200。 在债务重组中涉及两方,债务人填报210,债权人填报220。(3)股权收购,重组类型填报300。股权收购涉及三方:收购方(出钱购买股权的一方)填报310;转让股权的股东填报320;被收购的企业填报330。(4)资产收购的重组交易类型代码为400。资产收购涉及两方,购买资产的一方填报410,转让资产(卖资产)的一方填报420。(5)企业合并,交易类型代码为500。企业合并涉及三方:实施合并的企业填报510;被合并的企业填报520;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填报530。 (6)企业分立涉及三方,交易代码为 600。若企业进行分立,实施分立的企业称为分立企业,填报 610;被分立出去的企业称为被分立企业,填报 620;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填报 630。 第十三项,215—217 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有优惠政策,企业可在搬迁结束后统一核算搬迁所得是否需要交税,最长给予 5 年时间。到第 6 年,若仍未搬迁完,也需统一核算。 政策性搬迁与企业自主搬迁不同,政府因规划要求企业搬迁。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会有损失,如停工期间的相关问题,也可能有搬迁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递延 5 年交税。 若企业当年有搬迁事宜,且搬迁期为 5 年,就需要填报以下信息。 1. 正常搬迁的开始时间,当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并停止生产经营、无生产经营所得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确认该年度是否处于这种状态。若选择确认,意味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弥补期限时,这一年可予以扣除。 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最长弥补期限为 5 年。但因政策性搬迁导致企业某些年度没有经营,从道理上讲,计算 5 年弥补期限时,这些年度可不计算在内。所以,企业必须明确勾选这一情况。 2.关于政策性搬迁损失的扣除方式。若企业搬迁结束后核算发现存在大额亏损,可自行选择在搬迁完成当年或满 5 年的当年进行扣除。且允许企业将亏损分三年扣除(当年、明年和后年)。 如果企业选择分三年扣除亏损,且当前年度处于可享受搬迁损失分三年扣除政策的期间,那么在填报相关信息时应选择“是”。例如,2024 年企业仍处于上一年度计算出的完全亏损状态,且属于可享受该政策的期间,那么明年也可以继续选择分三年扣除。企业有三年时间来将亏损分摊到每年进行扣除。 第十四项,2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企业用非货币形式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这种情况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产生的利润较大,企业可能无力一次性缴纳相关税款。针对这一情况,允许企业将所得分五年计入。 如果当年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并且选择分五年计入所得,那么在这五年内都要分期将所得计入。比如 2019 年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的年度,若当年发生了该业务,且处于这五年的递延期内,在这个年度就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项,220—221 技术成果入股,是在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优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要求分五年计入,而技术成果入股,入股时视同销售却无需征税,等到股权转让时再征收所得税,相当于将纳税时间从五年递延到了转让的那一年。 如果当年发生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递延事项,在填报时应选择“是”,表明发生了这类事项;若未发生,则无需选择。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指的是入股的股权转让年度),举例,若在2024年,将原来入股的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所得,那么这一年填报时应选择“是”;若只是完成了入股,一直未转让,那就无需调整,这不属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第十六项,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对于企业集团而言,100%持股的公司之间进行资产和股权划转时,可以暂不交税,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如母公司与100%持股的子公司之间,或者100%持股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了资产和股权划转,可享受免税政策。若发生这类事项,填报时应选择“是”;若未发生,则无需选择。 第十七项,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作为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做出重大让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会出现债务重组所得,如果债务重组所得占到当年应纳税所得的 50%以上,允许企业分五年计入所得。若选择分五年计入,在这五年内填报时都应选择“是”(当年及之后四年)。 第十八项,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若使用的是 2015 年版,就按此填报;若使用 2021 年版,也如实填报。建议有研发支出辅助账的企业采用 2021 年版,它更为简洁,便于操作。 最后,股东信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免填股东信息。一般企业要求填报前 10 大股东的信息,若企业当年决议并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金额,要向十大股东明确各自的分配占比。 结语 以上是本次全部内容,感谢您的阅读,期待与您一同进步! 正文结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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