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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原告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被告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

 事理通达 2025-04-07

(2022)最高法民再237号

二、嘉源公司对其与高强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未尽到举证责任。首先,转款凭据上注明的“借款”仅为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形成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借款”也并不意味着借款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嘉源公司仅依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途注明为“借款”主张其与高强公司形成借款合同的依据不足。其次,收款方内部财务凭证中“借方”“贷方”系通用的财务科目,记载为“往来款”,只是记录资金的流转过程,不能据此就认定收款人有向转款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嘉源公司以此主张高强公司有向其借款意思表示的理由亦不充分。此外,对于高强公司关于嘉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常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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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核心问题:嘉源公司主张与高强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但法院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理由包括转款凭证单方标注“借款”效力不足、财务科目“往来款”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等。

裁判结论:嘉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性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驳回其主张。


二、法律逻辑与举证责任分配

1. 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需具备 双方借贷合意(明示或默示)及 款项实际交付 两个核心要件。

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债权人(嘉源公司)需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债务人(高强公司)若主张款项非借款(如投资款、还款等),需提供反驳证据。

2. 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否定理由

(1)转款凭证标注“借款”的效力不足

法律依据:单方标注性质(如“借款”“货款”)仅为转款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推定收款人认可该性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实务要点:若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其他证据(如借据、聊天记录),法院可能认定证据不足,尤其在收款人否认的情况下。

(2)财务科目“往来款”的证明力缺陷

财务记录的性质:“往来款”属于中性财务术语,可涵盖借款、还款、业务款等多种性质,无法直接证明借贷合意。

举证要求:需结合合同、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外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款项用途、还款约定等)。

(3)对“不合常理”上诉理由的采信

合理性审查:法院结合交易背景、双方关系、商业习惯等,判断嘉源公司主张是否符合常理。例如:

大额借款无书面协议;

长期未催收或主张利息;

款项流向与借贷用途矛盾等。

三、实务启示与应对策略

1. 对债权人的警示(嘉源公司视角)

证据补强措施

借贷合意:要求签署书面借条、留存微信/邮件沟通记录;

款项性质:转账时备注“借款”并取得对方确认,或事后补充书面确认文件;

财务处理:避免使用“往来款”等模糊科目,应在凭证中明确注明“借款”。

诉讼准备:若仅有转账凭证,需补充证人证言、还款催收记录等间接证据。

2. 对债务人的抗辩思路(高强公司视角)

反驳借贷合意

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如投资协议、业务合同、还款凭证);

指出债权人未按借贷惯例主张权利(如长期未催收、未约定利息)。

质疑证据关联性:主张“往来款”仅为资金流转记录,与借贷无关。

3. 法院审查要点

高度盖然性标准(《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若证据矛盾或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则认定举证不能。

交易习惯与常理:结合双方交易历史、行业惯例等,评估债权人主张的合理性。

四、关联法规与典型案例

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证据综合审查规则)。

2. 参考案例

案例1:某公司转账时备注“借款”,但因无书面协议且对方否认,法院驳回借贷主张(案号:(2021)京民终XX号);

案例2:财务凭证注明“往来款”,但结合双方业务合同及沟通记录,法院认定款项为借款(案号:(2022)沪民终XX号)。

五、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借贷合意的证明,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及交易合理性,认定嘉源公司未尽到举证责任。

实务要点

借贷关系需以书面协议为优先证据,转账凭证单方标注效力有限;

财务记录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主张权利应符合常理,避免因不合逻辑被法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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