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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每日一税】例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规则

 每日一税 2025-04-09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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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每日一税】

例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规则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400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4月8日,本微转发了梁晶晶老师整理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收入的确认时间》,有同学留言希望整理发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规则。现整理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本文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系统性总结,并与大家探讨。

一、基本规则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核心判断标准为:

1.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即实际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若无合同或未约定,则为服务完成或权属变更的当天);

3.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收讫款项,以开票时间为准)。

孰早原则确定,即以三者中最早者为准。

法规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八条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案例01:某建筑公司2024年9月1日签订工程合同,约定2024年10月10日付款。若该公司2024年9月20日提前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若未开票且实际收款日为2024年10月10日,则纳税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

具体适用情形需结合销售标的物类型(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交易方式综合判定。

二、具体情形分类解析

1. 销售货物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为准。

案例02:A公司向B公司销售设备,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但B公司提前支付全款,则纳税义务时间为收款当天。

(2)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准。

案例03:C公司通过银行托收方式销售商品,货物发出且银行确认托收手续完成时,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或分期收款: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按合同约定日期;无合同或未约定,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

案例04:D公司2024年9月销售货物,合同约定分3期收款(2024年10月10日、2025年1月10日、2025年4月10日),则每期约定收款日即为纳税义务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普通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准;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设备(如船舶、飞机),以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准。

案例05:E公司预收30%货款生产大型机床(工期18个月),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5)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且未收款,以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为准。

案例06:F公司委托商场代销服装,若180天内未收到代销清单,则第180天产生纳税义务。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营改增范畴)

(1)一般情形: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准。

案例07:G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成后客户未付款但合同约定次月支付,则以合同约定付款日为纳税义务时间。

(2)预收款方式: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准。

案例08:H建筑公司预收工程款100万元,即使尚未开工,也需在收款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3)金融商品转让:以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准。

案例09:I证券公司转让股票,成交并完成过户时确认纳税义务。

3. 视同销售行为

(1)货物视同销售:以货物移送的当天为准。

案例10:J公司将自产手机无偿赠送给客户,移送当天产生纳税义务。

(2)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以服务完成、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准。

案例11:K公司将自有办公楼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权属未变更但实际完成移交时确认纳税义务。

4. 特殊情形

(1)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为准。

(2)电力销售:发电企业以电力上网并开具单据的当天为准;供电企业以直接收取电费时为开票当天(企事业单位)或开具缴费凭证当天(居民)。其他情形请参阅《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文件。

(3)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纳税义务时间一致。

三、实务要点

1. 发票开具优先原则:先于收款或合同约定时间开具发票的,则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即使未收款或未到合同约定时间,开票即触发纳税义务,但需特别注意预收款开票的税务风险。

2. 暂估收入处理: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但未实际收款或开票的,以取得收款凭据的当天为准。

3. 合同管理: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直接影响纳税义务时间,企业需规范合同条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4.跨期业务处理:如建筑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企业所得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而增值税可能因开票或收款提前纳税,两者存在差异。

总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需结合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及法律文件(合同、发票)综合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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