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来亚文:宋代城市厢制演进路径——兼论“唐宋城市革命论”

 skysun000001 2025-04-14

作者:来亚文

来源:《历史研究》2025年第1期

图片
图片
摘  要唐宋之际大多数城市形态并没有发生剧变,只是在城市管理制度上,发生从里坊双轨制到厢制的转变。宋代城市大体形成“以厢统界”及“厢坊分立”管理格局。在治安管理上,厢官职能被加强,而街巷门禁制度得以放宽甚至废除;在户口和赋役管理上,城市联户制度与乡村地区同步发生转变。元代录事司制是对宋代厢制的强化。明清废除录事司制后,更重视城墙、巷栅等物理分隔设施建设以及基层自治力量。
关键词:宋代  厢坊制  基层治理  唐宋变革  城市管理
宋代是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基层制度演变重要阶段。唐代两税法实施后,租佃制持续发展,人地日趋分离。为适应这一变化,朝廷对基层行政制度作出调整,“乡”最终成为税率基本核算单位而普遍地域化。“里”则在宋代重组为“管”、“都”等联户组织,由“乡里制”向“乡管制”、“乡都制”转变,遂为后世里甲制度之前身。然而宋代城市管理制度的全貌,却因史料限制而模糊不清。学界一般将宋代州级城市管理制度概括为“厢坊制”,将其视为独立于乡村地区之外的管理体系。虽然学界关于厢制的研究较为丰富,但一些基本问题,如厢区的行政权属,厢官的基本职权,坊、界等厢下区划的实质,以及坊区“究竟如何组建”,“它与前期的乡里、后期的保甲,相互之间如何衔接、配合”,等等,皆为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城市基层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仍未完全得到厘清。由于晚唐至南宋时期中原王朝城市基层组织主要由厢统摄,故本文将此时段的地方州级城市管理制度统称为“厢制”。

鉴于宋代相关史料不足,本文选取宋代以降传世文献丰富的两浙地区为考察对象,展开多个州级城市案例的考证及比较研究。同时根据城市空间、基层制度及区划的延续性特点,利用元明时期史料,回溯考察宋代两浙州级城市基层区划的基本功能和演变路径,进而厘清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州级城市管理制度演变脉络。

一、两浙州城中的“厢坊分立”


宋代州城通行“厢坊制”之说,广为学界认可。然而文献中的“坊”有坊表、街巷、坊区、酒坊等多种含义,辨明文献中“坊”的本质,是理解宋代州城管理制度的前提。历代地方志编修者常将坊名记录在“厢”之下,此类“坊”多指坊表建筑。现存宋代地志中作为管理区划的“坊”,有常州、镇江府、江阴军3例,前2例呈现“厢坊分立”特点,即厢区与坊区互不统属。

(一)常州城“厢坊制”问题

在前人研究中,常州城常被作为宋代“厢坊制”城市的典型案例,但其厢区与坊区实际分属两套不同管理系统。有学者在复原宋代至清代常州厢区界线基础上,将常州城市基层区划演变模式概括为“宋双桂坊(乡)—元录事司—明清厢”,认为宋代厢的管理职能在明代得到进一步强化,不过并未深究宋代“双桂坊”具体所指。还有学者认为宋代常州城分为3个管理区块,分别为孝仁东坊、孝仁西坊和定安坊,因此常州是“厢坊制”城市,但同样未深入探讨“双桂坊”详情。

相关研究中提到的孝仁东坊、孝仁西坊、定安坊和双桂坊,的确是南宋常州城内仅有的4个坊区。《大元大一统志》记载,“(常州路)录事司:孝仁东坊、孝仁西坊、双桂坊、定安坊”,这条先前未被学者关注的史料显示,宋元时期常州城有包括孝仁东坊在内的4个坊区。然而,如果宋代常州城的基层管理体系是以厢统坊,那么在4个厢区(子城、左、右、河南四厢)之下再设立4个坊区就显得叠床架屋。因此,尽管常州城确实存在坊区,但坊区并不是厢区之下的次级区划。

正如前人所论,《咸淳毗陵志·坊市》混合了作为基层管理区划的“坊”和作为坊表的“坊”,是基层管理区划借用坊表之名所导致的结果。《咸淳毗陵志·坊市》按常州城的2个附郭县分类,先记晋陵县之坊(11座),后记武进县之坊(12座),且大致以建坊早晚进行排序。因此,始建于北宋前期的孝仁坊和双桂坊便分别名列二县之首,坊表之名也被基层区划借用,成为坊区:孝仁坊分为东、西2区,双桂坊自成1区。定安坊设置时间稍晚,其名在北宋后期被运河之南的城市基层区划借用。以标志性坊表之名命名坊里区划,在宋元时期不乏其例,如广州城即采用“各里以坊之大者为名”的做法。

南宋常州城4个坊区皆从附郭乡中析出,实即隶属于附郭县的坊郭税率核算区,并不具备民政管理功能。其中附郭晋陵县管辖3个坊区,分别是孝仁东坊、孝仁西坊和定安坊。具体而言,与孝仁东坊、孝仁西坊相隔一墙的城外区域名为“孝仁乡”。明代罗城缩建后,宋代原属城内孝仁东坊的东门直街,改由城外的孝仁乡管辖。无论从名称还是性质上看,孝仁东坊、孝仁西坊与孝仁乡之间都有密切关系,只是居民在户籍和赋役管理上有乡村、坊郭之别。定安坊同样如此,其坊区“在运河南”,“旧为万安乡。故老相传中兴前尝展拓郡城,废此乡,改为定安坊”,可知常州在北宋末年曾改“万安乡”为“定安乡”,并按孝仁坊旧例,将该乡城内部分改为“定安坊”。由于乡在宋代已经普遍地域化,乡区主要作为税率核算单位存在,因此从附郭乡中析出的坊区,其行政属性自然与城外乡区相同。

宋代常州附郭武进县只管辖双桂坊。《咸淳毗陵志》记载武进县“旧管三十六乡,后并为十六,双桂坊与焉”,不仅证明南宋晚期武进县仅辖1坊区,而且表明双桂坊也被视为1乡,与其他15乡名异实同。元代升常州为路,城内设录事司。明代改路为府,废录事司,在府城内设6厢,并将晋陵县并入武进县,常州府城内皆由武进县管辖。因此明代方志编修者在叙述常州城市基层区划沿革时,便仅以武进县沿革情况对整个府城进行概括,从而误将元代录事司和明代6厢的前身追溯至宋代的双桂坊,忽略了已废晋陵县的孝仁东坊、孝仁西坊和定安坊3个坊区,令人误以为常州城市基层区划的演变路径为“宋双桂坊(乡)—元录事司—明清厢”。

综上可知,常州城中的坊区皆被纳入附郭县的乡里系统,而州城内的厢区则由兵马都监(或监押)管理,因此常州的厢、坊之间并无统属关系。明代常州由宋元时期的4厢增置为6厢(后增至10厢),部分厢还有“图”的俗称,表明厢具有管理户籍和赋役的功能。而4坊区在明代则完全消失,可见宋代4坊区与城外之乡区类似,是被作为坊郭税率核算区,并不在城市日常管理中发挥作用,故在宋元以后被废除。

(二)镇江城编户之“坊”

南宋镇江府城与常州城一样存在厢、坊区划,其坊区也由附郭县管辖,不同的是,镇江之坊区是城市赋役管理和联户组织编排的单元,与厢区一样,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作用。

南宋镇江府城内除5厢区外,另设7坊区,坊区与厢区呈叠加状态。宋元鼎革之后,7坊区被改为7隅区。史载:“坊隅之设,所以分城市之居民,成井邑之定制……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县……中为七隅,归附后亦颇仍旧”。可见元代镇江城内7个隅区是录事司下辖的联户单位,其前身即宋代丹徒县所辖的7个坊区。《嘉定镇江志》载官府登记7坊区差役人户信息,“保头管夫十名,队头管五十名,以本坊之殷实者为之,坊正一名,以本县合干人为之,凡保头、队头皆隶焉”,表明镇江府城内7坊区人户之差役由丹徒县管理。《至顺镇江志》转引《嘉定镇江志》佚文载,“府城厢户一万四千三百”,则城内7坊区平均每坊约2043户,大致相当于当时1个乡的规模。每坊区设坊正1人,“皆老胥旧吏为之”,坊正下管队头(后废)、保头,表明镇江城在坊区内编排保甲以差派劳役。元代镇江城内的坊郭户多因差役繁重而外迁,导致人口不断减少,7隅区最终被合并为2隅,可见隅(坊)是根据户口多少而设置,进一步说明南宋镇江城内坊区与城外乡区性质相似,是附郭县编排人户及征发赋役的基层单位,只不过镇江城内的“坊”同时还具有实际管理功能。

南宋嘉定八年(1215)知镇江府史弥坚加强厢区管理,在厢区内划分巡防片区。史弥坚“于五厢、江口镇创置巡铺二十八所,以二十八宿为记。铺各厢军二名,专充巡徼”,其中镇江城内5厢,每厢设5所巡铺,分为25个按街巷划片的治安巡逻区。各巡铺由厢军负责驻守巡查,与坊区形成两套不同的管理体系。

由上所论,常州、镇江二城的管理制度并不符合所谓“厢坊制”特征,其中常州城在基层区划上表现出“坊虚厢实”特点,镇江城则以坊区作为编排户籍和征发赋役的单位,以厢区作为管理治安及“烟火公事”单位。两浙路只有江阴军呈现出“以厢辖坊”的结构,但其坊区仅“以为巡警之界”,与镇江厢铺并无区别,只是江阴治安区借用坊表之名而已。

二、两浙州城中的“以厢统界”


学界对厢制的起源、设厢城市的考证等问题探讨较多,但对厢的行政权属却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城市厢区由府州军直接管辖,不归附郭县管辖;有学者以为南宋地方城市诸厢事务由兵马钤辖或兵马都监统管,同时认为“地方设厢城市内外诸厢均隶属于县”;还有学者提出宋代府州军城市司法权属于附郭县,而厢巡检除负责治安外,还可能掌管民户版籍,但无权征发赋役。可见这一关键问题仍需再作讨论。不同于常州、镇江城的“厢坊分立”,以两浙州城为代表的城市,主流管理方式为“以厢统界”,即兵马司和附郭县共同管辖厢、界二区。并且多数城市在厢、界之外,另设有乡、保,因此城市乡、保与厢、界的关联,以及城市乡、保与乡村乡、保的异同等问题均不可忽视。湖州、秀州、明州、温州是研究这些问题的典型案例。

(一)湖州、嘉兴府城的乡与厢、界

湖州和秀州(庆元元年即1195年升为嘉兴府)二城的基层区划及其沿革情况,清晰展示宋代州城“以厢统界”基本史实:二城皆有附郭乡里,但只是唐代乡里制的遗存,实际政务管理均在厢、界等区划内进行;二城厢、界皆从附郭乡中析出,且一直沿用到明代,才被整合进粮区与里甲体系。“界”在元明时期的沿革情况表明,“界”实质是编户单元,其上层“厢”既是兵马司管辖的治安、民政管理单位,又是兵马司、附郭县共管的坊郭户口编排、地籍管理单元。

宋代湖州城有2个附郭县,城西隶属乌程县霅水乡,城东隶属归安县仁风乡。霅水乡、仁风乡均是已经地域化的旧乡。湖州全城同时又被分为4个厢,每厢管辖4或5个界,总计17个界。湖州城的4厢17界,由附郭乌程县霅水乡之局部、归安县仁风乡之全境改设而来。霅水乡为唐代旧乡,所辖范围从湖州西半城至西郊,原辖3“里”;南宋时湖州城西郊外的乡区被分为4“都”,城内乡区则被分为2厢9界。仁风乡至晚在宋初已存在,其乡区皆在东半城内,原辖5“里”,后被2厢8界所取代。湖州城的“界”是基层区划俗名,在个别文献中也记为“里”。《嘉泰吴兴志》所载“坊名乡也久废,官司乡贯止以'界’称。今为'界’十七,分属四厢”,揭示了湖州曾有以“坊”命名乡里的传统,但早已被更为通俗的界名所替代,如“南门界”、“仓场界”等。可见宋代湖州与常州相似,城市区划同样源自附郭乡里。其中仁风乡还因完全被厢、界取代而失去存在的必要,在元代被直接废弃。

宋代湖州城内4厢17界之区划,在元明时期得以延续。元代将厢改名为“隅”,由录事司专管。明代废录事司,隅和界被纳入2个附郭县的粮区和里甲系统之中。这一演变过程既表明宋代湖州厢、界兼为编户单位的性质,又展示宋元与明代城市基层组织之间的衔接路径。明初《吴兴续志》记载,乌程县“城中西、南八界,元隶录事司,今隶县,因附见于乡都之首”,归安县“(元)又以在城东、北隅分置九界,隶录事司,张氏据城,废录事司,九界仍隶本县”,可见隅、界在元明时期是归属“乡都”系统的编户单位。明初推行粮长制和里甲制后,湖州重新划分粮区并编排里甲,其中乌程县“辖二十三区,计五十三都,'南门’等八界共二百八十二里”,归安县“辖二十一区,计四十四都,并'归安’等九界共三百九里”。湖州城中“南门”、“归安”等17界在方志中看似与“都”平级,但每界大多仅辖1里,个别辖2或3里,“界各设里长”,以轮流应役,实际与“里”无异。在赋税催征方面,17界分属2个粮区管辖,可见“界”在明代是赋役管理单位。同时,明清湖州城内各界以街巷为单位分为若干“铺”,作为城市巡防区。这种以界兼作巡防区和赋役区的模式,亦承袭自宋代的“以厢统界”制度。而“隅”虽偶见于明代文献,但在明代设置粮区之后,隅的赋税管理功能被粮区取代,治安管理功能则被界取代。

宋代嘉兴府(秀州)城有1个附郭县(嘉兴县),城内和近郊之地属于附郭县所辖5个附郭乡,但其城内部分与3厢12界相互重叠,后者才是坊郭政务的实际管理单元。到明代,附郭5乡逐步被废,其乡区的近城部分被改为“都”;城内的“以厢统界”先被改为“以隅统界”,后被改为以“都区”统“坊(里)”。从基层区划演变过程看,宋代嘉兴与湖州相似,其“以厢统界”的区划兼为户籍、赋役管理区和治安巡防区。

宋代嘉兴城内3厢12界实际也是由附郭乡的城内部分改设而来,体现了由唐、五代到宋代城市基层区划的演变过程。据《至元嘉禾志》记载,元代嘉兴路专管城区的录事司下辖五福、嘉禾、由拳、劝善、时清5个宋代旧乡,各乡又辖若干“里”。《至元嘉禾志》虽载嘉兴城有“五乡凡十有二界”,但5乡与12界并非上下层级关系,而是旧区与新区的叠加关系。12界皆在城内,其上级区划是城内“南、北、西三厢”,而5乡不仅涵盖城内区域,同时包括近城区域在内。

五福、嘉禾、由拳、劝善、时清5个宋代旧乡最终在明代被彻底废除:5乡城内部分被改为4隅,城外部分被改为4“都”。这一沿革过程展现了晚唐以降附郭乡的一种常见演变路径。弘治《嘉兴府志》载,“国朝洪武初以在城嘉禾一乡柝(析)为四隅,二十六乡仍其旧”,可知包括嘉禾乡在内的这27乡,即《至元嘉禾志》载录事司所辖附郭5乡和嘉兴县所辖22乡。而废嘉禾乡改为“四隅”,是指废除以嘉禾乡为主的城内“旧乡”,其中包含其他附郭乡的城内部分。与其他城市一样,明代嘉兴城内“四隅”是在宋代厢区基础上调整而来。明宣德五年(1430),朝廷割嘉兴县11乡,新设秀水县。秀水建县后减为8乡,减去的正是旧附郭5乡中的五福、由拳、时清3乡。3乡城内部分早已被划入嘉兴城“四隅”,此时仅剩的城外部分也被变为“都”。再除去已被划入“四隅”的嘉禾乡,附郭5乡至此仅剩仍隶属嘉兴县的劝善乡。由于劝善乡事实上已变为“都”,随后也在官方文献中被删去。

宣德五年分县之后,嘉兴府城内之地皆属新设秀水县管辖,明代前期府城内的4隅辖12界格局,被改为2“都区”辖10“坊(里)”。嘉兴城“都区”、“坊(里)”,以及作为其前身的隅、界和宋代厢、界都是联户与赋役管理区划。宋元时的12界至晚在明成化五年(1469)时尚存,在弘治五年(1492)编修《嘉兴府志》前,4隅被合并为“西南”、“西北”2个“都区”,12界也被整合成名称更雅致的10“坊”。而在地方志“乡都”条目下,城内10“坊”却被记载为10“里”,其中“西南都区”辖6“里”,“西北都区”辖4“里”。当时的“里”为联户组织和赋役管理单元,而宋元及明代前期之“界”作为“坊(里)”的前身,其功能应与之相同。可见南宋嘉兴府(秀州)城应与湖州相似,以3厢辖12界为户籍、赋役与治安管理的区划,其区划亦由附郭县和兵马司共管。

(二)明、温等州城的厢与界、保

宋代明州(庆元元年升为庆元府)与温州的城市基层区划较为相似:城内和城外皆设有厢,厢区之下均设有界和保。二城之厢在元明时期都被改称“隅”(温州城外仍称“厢”),城区之界、保在明代也都被“图”取代。严州(咸淳元年即1265年升为建德府)城除厢的下层区划称作“井”外,其他与明、温二州基本相同。

南宋明州有1个附郭县(鄞县)。州(府)城内分为“东南”、“东北”、“西南”、“西北”4厢。城外设“甬东”、“府西”2厢。城内厢区亦分设若干界,并以界为单位编排保甲。城内同时还存在已经地域化的乡里区划,东半城属“武康乡小江里”,西半城属“东安乡白坛里”。

庆元府城内外6厢既是城市巡防区,又是坊郭户籍、地籍和赋役征派的管理区划。《开庆四明续志》载,“监楼店务吏取索自来纳钱底籍及所管等则并无稽考,不得已行下诸厢抄具”,文后详录南宋宝祐六年(1258)府城内外6厢的楼店务地面积及应纳税钱数目,表明此时庆元府城房产登记、赋税征收等政务管理均以厢为单位。同卷所载南宋前期府城内楼店务地的等则划分,皆记于鄞县“武康”、“东安”两乡名下,表明两乡为税率核算单位,其职能或在南宋后期被厢所取代。元代设置录事司后,两乡被正式废除。元代将宋代城内外6厢改为6隅,其中城外2隅由鄞县管辖,城内4隅由录事司专管。城内4隅之下分130个“社”(东南隅28社、西南隅39社、东北隅26社、西北隅37社)。可见此时的隅是坊郭户籍管理单元,厢作为其前身,其功能亦应相同。

虽然传世方志中并未记载宋代明州城内厢所管辖的单位,但有三条史料可证明厢下设有界和保。一是乾道二年(1166)《夏五四郎砌路记》,其中有“城居开元寺后秋风巷第四保居住弟子傅玘、妻刘四五娘合家等”句,“开元寺后秋风巷”位于宋代明州城东南厢。二是日本中尊寺藏思溪版《法苑珠林》的绍兴十四年(1144)跋文“明州鄞县东安右厢州南界使君坊增家汇第一保居住清信奉佛弟子”,“使君坊增家汇”为“史君坊曾家汇”之误,在今宁波老城区章耆巷,位于宋明州子城之南,与“州南界”之名相符。三是天封塔地宫出土的绍兴十四年石函铭文:“大宋国两浙明州鄞县武康乡都税务前界生姜桥西居住奉三宝弟子”,有“都税务前界”之名。可知在南宋前期,明州与湖、秀等州一样,在城内4厢之下划分界区,并在界区内按序编排保甲,可知“界”是一种编户单位。时人记述住址时,在坊巷之下又记有“保”,这种“保”是指由5个“小保”编成的“大保”,即元代“社”之前身,而“社”在明代被“图”取代。据《敬止录》记载,明代宁波府城内分设4隅54图(东南隅10图、东北隅8图、西南隅20图、西北隅16图),其中4隅承袭自前代,54图由元代的“社”重编而来。显然宋代之后的庆元(宁波)城与明代中期嘉兴城相似,在基层区划重组时弃用“界”名,而采取与城外一致的“社”或“图”名,但在隅(厢)内编排民户的做法却始终不变。

南宋温州有1个附郭县(永嘉县),城内和近城区域各分为4厢,城内厢区下设若干界,城外厢区内也设有保。厢同样既是兵马司管辖的城市巡防区,又是附郭县管辖的坊郭赋役管理区。

虽然温州没有宋元方志传世,但从宋代文集、石刻资料和明代方志记载看,温州城内外均分为4厢。北宋末年方腊起义时,温州城内被划分为4厢8界,是当时根据战时需要对既有厢、界所作的调整,实际上温州城内“以厢统界”的区划形式,至晚在北宋中期便已形成。如北宋庆历三年(1043)慧光塔铭文载:“大宋温州永嘉县左厢市东界都商税务西居住奉三宝弟子严士元”;元丰三年(1080)海神庙碑文载:“买到何僧左厢市东界山地壹片,海神庙东安着”。宋代温州城外也设有4厢,其中“望京”、“集云”、“城南”3厢之名均散见于宋人文集和石刻文献,并与明人关于温州城外4厢之记载相吻合。与明州城相似,宋代温州望京厢区内也设置了保。上述厢、界之名都被列于永嘉县之下,表明厢既由兵马司统管,也隶属于附郭县。

宋至明代温州城基层区划的演变路径与嘉兴、宁波二城相似,宋代温州城内4厢在元明时期被改为4隅,城外4厢不变,宋代之厢与明代之隅的区划功能也相同。元代录事司治城内,城外4厢属永嘉县。明代废录事司,“县仍统四隅、四厢”,全县“编户二百八十四里”,这284里(即“图”)包含城内4隅管辖的30图和城外4厢管辖的10图。宋代的界和保到了明代则完全消失,显然已被“图”取代。承袭自宋代厢区的隅(厢)是明代县辖的户籍、赋役管理区,与宋代石刻文献将“厢”、“界”列于“永嘉县”之下的表述相一致,说明宋代温州厢、界亦兼为县辖的户口、赋役管理单元。在治安管理方面,宋代以厢区为单位,明代也在隅区内划分“总”、“铺”进行巡查。可见宋代与明代温州城隅(厢)区的功能基本一致。

南宋严州亦有1个附郭县(建德县)。州(府)城及城西属县辖“买犊乡”之地。城内乡区分左、右2厢,厢内划分若干“井”;城外乡区设1“都”。严州的宋代方志并未记载城市区划详情,仅能以两条居民住址信息分析府城的区划概况:“何崇源,居买犊乡右厢列字井安泰坊”,“蒋德定,居买犊乡左厢寒字井醋坊巷”。这两条史料先后列出“乡”、“厢”、“井”、“坊(巷)”,其中“买犊乡”只是区域地名,所管的卖剑里、息奸里、丰稔里,也是旧乡里制的遗迹,城内实际管理功能已被左、右两厢取代。左、右两厢在明代已经消失。据明人记载,“买犊乡,在县附郭,旧辖里三,今辖在城并一都,图十有一”、“在城辖图七,一都辖图四”,可知明代“买犊乡”分为“在城”和城外“一都”两部分。其中在城部分被划为7图,前身正是前引南宋左右两厢所辖“列字井”、“寒字井”等以千字文排序的单位,而非作为街巷的“坊”和早已地名化的“里”。可见宋代严州城也应以厢为单位编排户口。

综上,宋代两浙州城基层区划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州城普遍有附郭乡里。由于新旧区划相互叠加,附郭乡里往往在空间上与厢区相重叠。宋代附郭乡只是税率核算单位,某些时段还作为地籍管理单元,但实际管理功能在逐步弱化,以至有些附郭乡在元明时期被直接废除。虽然如此,长期以来在乡里空间内形成的各种民俗文化却并未消失,因此乡里仍常见于生人籍贯和亡人墓地的区位表述之中。其次,宋代两浙州城管理方式以兵马司和附郭县共管一套厢、界区划为主流。界在南宋是厢所辖的户籍编排和赋役管理单元,其区划源自早期之附郭乡里。各地州城管理户籍、赋役的区划之名因地而异,“界”作为俗名虽更为常见,却并非规范的基层区划通名,因此在其他城市还存在诸如“坊”、“井”等不同名称。最后,随着基层联户制度变化,“界”往往发生较大幅度调整,故在元明时期多被“社”、“图”、“坊”等新组织取代,不过此类基层组织作为联户单位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

三、唐宋城市发展不存在“变革”


近年来“唐宋城市革命论”和宋元时期“建制城市”的命题,虽然受到一些学者质疑,但过度强调唐宋城市的断裂,夸大宋元“城市化”水平,仍是当下城市史研究的惯性思维。与此思维相反,前文从空间和时间维度复原两浙州城基层区划的基本情况,揭示了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州城具有新旧区划叠加、城乡制度一体的基本特征。

(一)宋代厢制源流与“唐宋城市革命”

宋代地方州级城市中厢与乡(或坊)里相叠加的现象,在空间上反映出唐宋在地方城市管理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通典》记载: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


从杜佑之文可知,唐代基层制度规定以“乡”为县下最高一级区划,不分城郭内外,均按一定户口数量划分若干“里”,设里正主管“催驱赋役”,故城内外均有“乡”、“里”。此外,城市还划分“坊”,设坊正管理治安。因此唐代地方城市按治安和赋役两大管理职能设置坊正与里正,“坊”与“乡”、“里”同样是相互叠加的区划。鲁西奇所引两份五代时期合肥买地券有“大吴国庐州合肥县永宁乡右厢武德坊”、“大唐国庐州合肥县右厢永宁乡纳善坊”等内容,其中“乡”、“厢”皆列于“县”之后,不一致的排序说明二者之间为相互叠加关系,而非上下层级关系。可见治安管理区与赋役管理区的叠加在唐五代时期已存在,只是晚唐以后治安管理区被“厢”取代,且赋役管理制度发生了变化。

唐代“厢”对“坊”的取代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军事力量介入城市治安管理;二是通俗地名取代典章雅名。学界一般认为宋代厢制起源于唐代长安城左右街巡使制度,并认为厢区得名于当地驻防军队的番号。唐代后期藩镇军将以厢虞候负责州级城市治安管理,取代原有的职役人员(坊正),城市治安区划遂普遍称作“厢”。从地名学角度看,与“界”、“隅”等俗名类似,“厢”也有方位之意,故常被冠以方位词或序号,用于房屋建筑、基层区划等事物之名,并因约定俗成而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区划通名。晚唐地方城市的“厢”经过一个历史时期演变而全面取代“坊”,其过程应与前述湖州界名取代坊名之事并无二致。

《通典》中的“坊”与晚唐出现的“厢”作为城市治安管理区的性质是一致的,只是管理者发生由“役”到“官”的转变。因此对于唐宋之间地方城市发生的变化,我们仍需重新思考。由于唐宋地方中小城市(尤其是南方城市)普遍难以修建类似长安、洛阳的封闭坊墙,且无论从城市形态学理论还是城市考古现有成果来看,以坊墙倒塌为主要表现的“唐宋城市革命论”,以及相应的“厢坊制”取代“坊市制”之说皆与史实相去较远。

由唐宋递至明清,地方城市应主要以街巷门禁作为物理分隔方式,只是门禁制度因时因地而有宽严之别。《唐律疏议》载:“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疏议云,“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又载“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明言地方州县也有坊市门禁,且指出其坊市多以“篱”为限。虽然宋代街巷门禁管理放宽,以致史料中关于街巷门禁的记载极少,但仍有迹可循,如天禧元年(1017)王曾知应天府,民间谣传夜间有妖出没,以至“都人恐甚,里门昼阖”,由于并无证据表明宋代应天府建有封闭坊墙,这里的“里门”应指街巷之门。可见宋代亦有这种以街巷门禁分隔街区的做法。明清城市实行宵禁政策,史料中的相关记载更加常见。如明代南京城“各处街巷业已设有栅栏、练锁”;嘉兴城“建陆路城内外巷栅二十五座,以禁小偷”;常州城“各衙门及监铺、库藏并街巷栅门,俱听总甲差拨”。清代画家徐扬在《盛世滋生图》中更绘出苏州城各巷口的栅门形象。这种以木栅分隔街巷的方式足以达到分区管理之目的,由此可推知《唐律疏议》中州县坊市之“篱”应与后世文献中的“里门”、“栅栏”、“巷栅”相似。

由此来看,唐宋之际大多数城市形态并没有发生剧变,只是城市管理制度发生改变:在治安管理上,厢官的职能被加强,而街巷门禁制度得以放宽甚至废除;在户口和赋役管理上,城市联户制度与乡村地区同步发生转变。在这一过程中,朝廷对城市的管控力度有增无减,因此这类变化显然不足以称之为“变革”。相反,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唐宋间历史的连续性往往会因人们对其断裂的过度强调而被遮盖。

(二)宋代州城军、县共治的制度依据

如上所论,从唐、五代到宋代,城市街巷门禁普遍放宽,隶属地方军事系统的兵马司在州城基层治理中被赋予更大的责任和权限,既分割了附郭县的部分民政事务管理权,又在其辖区内拥有治安管理权。宋人论临安府城之“厢”时说,“厢官之名,取廊庑间分职佐治之义”,“若在城兵马都监,则又廊庑管押之义也,故无刑禁”,基本概括了厢官(兵马司官员)两大职责,即“分职佐治”与“廊庑管押”。所谓“分职佐治”,指厢官分担州县的部分职权,“廊庑管押”指厢官具有城市治安管理和临时拘押的职权。

厢官“分职佐治”职责表现在其分割了州县的民政事务管理权,是州级城市军、县共管厢区的制度依据之一。近来廖寅的研究纠正了以往对“烟火公事”一词的误解,认为“州城、县城烟火公事一般由兵马都监/监押兼职负责”,“烟火公事在宋代民政事务管理中处于辅助地位,负责处理较轻的日常民政事务,重要民政事务归州县衙门”,此类日常民政事务包括人口信息登记、民讼决遣、水火灾情及桥梁道路损毁情况的上报等。由于州级城市人口密度较大且流动性强,其民政事务只靠州县衙署难以应付,故由兵马司分担,因此兵马司与附郭县对州城的管理皆需通过厢区实施。

厢官“廊庑管押”职责表现在对州城的治安管理方面。州城只有厢官所属巡捕兵有权巡逻所辖厢区。厢官负责调查辖区内各类案件,拥有一定司法权和临时拘留权,州级城市还设有专门“厢狱”(或称“厢房”、“厢院”)作为临时拘留场所。这些是州城区域专属于厢官的职权。需要说明的是,宋朝法律只许州级城市设置厢狱,至于其他城镇虽亦常见直接或变相设置厢狱的行为,但实际皆为违制之举。如北宋元丰八年朝廷曾“诏诸路察治私置厢狱”;政和四年(1114)广南东路转运判官奏云:“窃见诸州外县多以公事付厢收系,动成底滞。县之有厢,止于地分厢界,非有舍狱之设也”;又如南宋嘉定八年真德秀举报黄池镇监镇官史弥迥的违法行为时说:“在法,未闻镇市许置厢房者,而乃擅行创立四厢,以为囚系百姓之地,纵令吏辈拷掠收乞”;绍定元年(1228)梁成大奏云:“诸路属县擅置厢房,囚系无辜”,均表明只有州级城市才允许设置厢狱。

州级城市兵马司与附郭县共管厢区是宋代通制,并非两浙东、西路特例。如福州城内本分4厢,乾道二年增设11厢,诸厢分属附郭闽县、侯官县以及外县的怀安县,辖区覆盖城内及城门外草市,下设若干“社”,由各县分别管辖。如侯官县“总十四社,委丞轮差,城外西烟火厢三社,尉差,一年替”。各厢“总隶密院节制”,表明厢在役夫差派方面由各县管辖,同时归属于军事管理系统。南宋江南东路建康府城之厢同样如此。嘉定八年真德秀调查建康府赋税时言,“窃见建康府南门之外有草市,谓之'城南厢’,环以村落,谓之'第一都’、'第二都’、'第三都’,皆隶本府江宁县”,《景定建康志》又载,“城内五厢、城外二厢已造鱼鳞图,以银朱、土朱、墨字三色标题,其委系下户日籴之家,了然在目”,表明建康府城的“厢”与城外的“都”相同,都是江宁县管辖的户籍、赋役管理单位。再如元代广州城内分为4隅,由录事司管辖,另有附郭南海县管辖的“城西”、“城北”2厢及番禺县辖“子城”、“城南”、“东城”3厢,可知南宋广州城当分设9厢,且城内也由附郭县与厢官共管。又如洪州(隆兴府),“宋以南昌、新建二县分置九厢”,其城内外厢区皆由附郭县管辖。韶州路附郭曲江县“元初,分县城西(四)厢地及城外三厢属录事司”,“县城西(四)厢地”说明南宋韶州之厢同样隶属于附郭县。以上各例,皆表明州级城市之厢兼由附郭县管辖为宋代通制,是兵马司与附郭县对州城分职共管的体现。

宋代厢官制度在元代被废除。元代规定附郭县专治城外,沿袭数百年的厢也多被改为隅,厢去官制而存区划。元廷在路、总管府治所城市设置录事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录事司以隅(厢)为单位管理城内户籍、治安、诉讼、徭役等事,而无征税之权,堪比职权扩大后的厢官。明初废录事司,令附郭县治城区,虽然主要事权皆归于县,但城市部分民政、治安、诉讼事务的管理权却下放给“里甲老人”,其管辖区域在一些城市中依旧是隅(厢),又颇像职权弱化的厢官。城市管理部门职权的分散和削弱,也成为明清城市复行宵禁与街巷门禁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城乡联户制度的同步演变

有学者认为唐宋经济层面的变革催生城市独立行政管理制度的出现,这一观点值得讨论。从前文论述看,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城市与乡村在基层治理方面的底层逻辑显然是一致的。南宋叶梦得说:“民之在乡村者亦有保伍,在坊郭者亦有保甲,但承平日久,未尝资民为用,故施之不过租税盗贼之间而已。”此言道明了宋代城乡联户制度的相通之处。城市较之乡村而言,只是人口更加集中,具有更为繁重的“烟火公事”,但城乡联户组织的基本原则并无不同。因此朝廷没有必要为地方州城设计出一套完全独立于乡村的行政建制,而城乡之间的基层治理主要在区划设置、治安管理等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故唐宋至元明乡村地区所经历的基层制度演变,也在城市区域同步发生。

随着乡制在唐代走向地域化,乡区遂主要用于区分县境,并成为税率核算单位。与此同时,“里”成为重要的基层联户组织,并逐步被更加细化的管理单元所取代。北宋开宝七年(974)“废乡分为管”,乡存区划而去组织,直至熙宁变法之前,旧乡区之下皆分为赋役与治安两大管理体系。治安管理方面,在乡村为“耆”,设耆长;在州城则为“厢”,由厢官负责。赋役管理方面,在乡村为“管”(或“里”等名称),设户长;在城市为“坊”(或“界”等名称),设坊正。而原附郭乡或被直接废除,或与乡村区域一并成为税率核算区。此类赋役管理单元有的独立于厢区(如镇江的“坊”),有的在厢区内重新组建(如湖、秀等州的“界”)。

熙宁间推行保甲法,以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计1“都”250户,以此重组城乡基层联户系统。各地仍以“旧瓶装新酒”的形式在旧乡区(乡村)和旧厢区(城市)内编排保甲。熙宁七年(1074)朝廷诏令“诸城外草市及镇市内保甲,毋得附入乡村都保,如共不及一都保者,止令厢虞候、镇将兼管”,规定城市附郭街区的保甲要纳入厢区管辖,可见城市保甲最初主要在厢区内组建。同年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以邻近主户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轮置甲头催纳,一税一替”,坊正与户长同时被甲头取代。随后反对变法派主政,基层制度又有所反复,其间各地坊郭与乡村步调应基本一致,最终新的军事保甲体系融入基层催税单位,从而形成通行于城乡的保甲编户组织和区划。

一些城市保甲的组建也在旧界区或坊区内进行。前文表明,在熙宁变法之前,已有地方州城用“坊”、“界”命名基层区划。因此变法之后,各地州城应当根据既有基层区划内户口规模的大小来决定如何编排保甲,具体做法必然因地而异,从而出现文献中“保”的上级区划为“厢”或“界”、“坊”的情况。元明时期“社”、“里(图)”等新联户单位的组建与之同理,因此有些城市的旧区被取代,而有些城市得以延续。这应是宋至元明时期南方州城基层区划的一般演进路径。

结  语


中央政府能否对基层社会实施有效治理,关系王朝治乱兴衰。中国古代逐步形成政府管理和基层自治相协调的治理模式,基于此原则的治理体系具有显著的历史延续性,且因时因地而有所变化。从中央到地方,政区级别的高低、地理区位的核心与边缘等因素均会影响朝廷的管辖力度,各级政区治所城市的基层管控也因之呈现“干强枝弱”的特点。统县政区治所城市作为国家实施地方治理的关键节点,因其区域核心地位而重视直接管控的方式,同时又为降低治理成本而保留基层自治的空间。但城市的政治功能始终居于首位,并未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

唐代以乡里为城市联户组织,以坊区为城市治安区划。晚唐五代时期军事力量介入城市管理,“厢”取代“坊”成为新的治安管理区划通名。宋承其制,以有品秩的厢官主管治安及部分民政,厢区遂成为州级城市实际行政区划。随着联户制度演变,唐代乡区地域化,联户组织多被纳入厢区,于是厢也兼由附郭县管辖,各项城市管理职能日趋集中于厢,最终在元代统归录事司。这一演变的根本原因并非所谓“城市化”水平提高,而是王朝国家对州级城市管控力度增强。元末农民起义军废除录事司,明清两代也未再设置,而是以附郭县管理为主,并更重视城墙、巷栅等物理分隔设施的建设,以及基层自治的力量。

古代官府树立坊表以宣扬道德伦理,历代方志均详录本地坊名,唐宋以降地方官府也常取坊表之名以命名城市基层区划。同时,以“界”为代表的通俗区划名也因民间的约定俗成而在各地流行,正如明人所说,“曰'都’、曰'保’,郡邑自殊称,而制卒无有异也”。此类名称的混乱为我们理解晚唐以降中国古代基层组织的演进带来困难。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是国家权力与基层力量互动的体现。元明清时期,随着中央集权持续加强与地方州县自主权限萎缩,以及州县城市管理中军事力量撤出,来自基层的职役人员再次成为官府实施城市治理所依赖的对象。州级城市的基层治理经历由役而官,再由官而役的转变,是唐宋至明清时期中国古代城市管理制度演进的显著特点。
(作者来亚文,系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副教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