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大家逐渐会对情态动词的含义慢慢有所了解,在实际的生活中,也开始明白这些词背后所表达的真正含义。 就如can,could,may,might,must,shall,should,will,would这一类词语在使用中所表达的可能性。 这一类词语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相信也是大家经常挂在嘴边的话语。虽然这些词语包含一些不确定性,但在很多正式文书中仍能看到它们的身影。 在英国移民法中,也经常看到“may”的身影,而它也常常引发一些法律争议。最近的上诉法院判决——R (Islam)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may”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今天,丽莎就和大家探讨“may”在移民规则中的含义,看看您是否也对“may”的理解造成歧义。 案件背景: 上诉人Ashraful Islam(为了方便描述,下文简称为“A先生”)来自孟加拉国。 2023年1月,A先生持有效的学生签证来到英国,而他的学生签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 按理说,A先生应该在英国读书学习,毕业之后可以申请为期2年的毕业生签证(Graduate Route),在这期间可以找寻工作或创业,他也可以选择在毕业之后返回孟加拉国。 但仅在抵达英国半年之后,2023年7月20日,A先生就申请转换为5年期的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而他找到的工作是在一家医疗疗养机构的护理员。 也就是说,A先生想要放弃学业,直接留在英国工作。很明显,他来到英国的动机就是想要留在英国,在这里工作,至于学位和学历是不重要的。 内政部在处理A先生的技术工签申请时发现,他未来雇主出具担保证书(CoS)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这一点很重要,后续将会提到)。 而在2023年7月25日,内政部以无效申请的理由,拒绝了A先生的签证申请,甚至退还了他的申请费用,只收取了一笔行政费用。 但这一结果A先生无法接受。2023年10月25日,A先生对内政部的签证决定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工签政策大变,学签未毕业不能转换工签 可能很多莎粉已经想到了,当时的英国移民环境正在处于重大变动当中。 在A先生抵达英国不久后,英国内政部就决定修改学生签证转为技术工签的要求。内政部在移民规则中增加了SW1.5A款,具体内容如下:
而针对学生签证必须完成学业后转为技术工签的规定生效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15:00。这一规则是当天发布,当天生效,给很多已经规划毕业前转为工签的国际学生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但对于A先生来说,他是在7月20日申请转换为技术工签,实际上已经在新政生效之后了,但是,他的CoS是在6月16日就获得了,这是在新政生效之前。 这让他感到很冤屈,自己就差了这么几天,就真的没有一点挽回的机会了吗? 因为“may”,给了A先生希望 于是,他和他的律师代表在移民规则中寻找能够为自己辩护的根据。 他们找到了SW1.6条,其中规定: “不符合技术工人所有有效性要求的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申请而不予受理。” 英文原文为: “An application which does not meet all the validity requirements for a Skilled Worker may be rejected as invalid and not considered.” A先生抓住条款中的“may”不放,辩称“may”一词意味着内政部在以申请无效为由拒绝之前,必须决定是否应行使自由裁量权。 也就是说,在A先生眼中,他自知自己的申请是晚于新政实施的时间,但是在处理申请的过程中,如果内政部要以无效申请的理由来拒绝,需要先看看是否能行使自由量裁权,“may”一词赋予了内政部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接受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于是,案件来到了移民上级法庭(The Upper Tribunal)进行审理。 接连两次上诉,均以失败告终 移民上级法庭一开始驳回了A先生的论点,称其“无可争辩”。 法官认为:SW 1.6条中的“may”并未赋予内政大臣接受不符合有效性要求的申请的酌处权。相反,该条款允许内政大臣在申请不符合有效性要求时,将其视为无效并不予考虑。 也就是说,即使上诉人的理解是正确的,内政部不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决定也并非毫无道理。 法官表示:肯定还会有其他人与A先生处于同样的境地,而阻止这些人提出类似申请正是规则改变的目的,也是规则改变立即生效,且没有任何过渡条款的原因。 然而,A先生却并不认可移民上级法庭的解释,于是将案件上诉到了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批准了继续上诉的权利,原因是“may”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解读:一种解读是内政部被允许不经考虑即可驳回申请,第二种解读是内政部必须考虑是否行驶自由裁量权从而再决定是否驳回申请。 但是上诉在“上诉法院”中的最终判决是:A先生的论点非常薄弱,仅假设“may”在该规则中只有一种“可能”的含义。事实上,在该规则的语境中,“may”的正确理解应为“is permitted to”。 并且,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上诉人的观点是正确,其影响将是非常广泛的,并且会造成大量的行政浪费,因为每一个无效申请都需要额外的决策过程,而这正是该规则想要避免的地方。 一言以蔽之,这里的“may”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可能行使酌处权”,而是“可以行使(但并非一定行使)酌处权”的含义。 尽管A先生的2次上诉均失败了,但实际上内政部不算实质上的“成功”,因为内政部没有获得来自A先生的诉讼补偿,按理说败诉一方需要支付上诉一方的诉讼费用。 也就是说,虽然A先生没有赢得胜利,但是他也没有“输得太惨”。 丽莎小结: 在英国移民法中,术语“may”的含义取决于其在具体规则中的上下文。 通常,“may”表示一种选择,而非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may”解释为赋予酌处权。 在本案中,SW 1.6条中的“may”并未赋予内政部接受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的酌处权。法庭也强调,规则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对于移民制度的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这一案件的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也是为什么上诉法院获准了A先生的上诉,并且仔细解释其中的“may”的含义。 进一步说,如果将这一判例运用在许多人讨论的”签证禁令”,例如被移民局禁了5年甚至10年的时间,就认定条规中的”may”表示移民官员必须先”考虑酌情处理的可能”,恐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大概率的情况下,禁令中的”may”基本代表了当事人的申请在该5年或10年中,都会被拒绝。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丽莎知道》有自己的网站! 复制网址www.lisaknows.co.uk进入《丽莎知道》网站。手机、平板、电脑,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轻松掌握第一手英国法律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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