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核是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主要任务是确认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属实,为后续是否立案审查提供依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初核是问题线索处置的四种方式之一(其他为谈话函询、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在前两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在初核阶段获取信息的10种方法,以及如何对获取的情报信息进行分析与研判。这篇文章将介绍如何对初步核实情况进行报告撰写。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核查人员经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14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9条。 初核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标题、初核依据合初核工作概况、被初核对象的自然概况合工作履历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结果、经初步核实后相关事实证据还存在哪些疑点、处理建议、署名。 01 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的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一个“等”字。 02 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况 初核的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况,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03 被初核对象的自然概况和工作履历情况 包括被初核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04 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结果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法规要求,事实就是地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所核实的问题是否存在,要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的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 05 其他疑点 经初步核实后,相关事实证据还存在哪些疑点。 06 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核的结果,事实就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定性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取写实的办法。 07 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时间。 ![]() ![]()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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