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来,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例如,2025年2月21日14时27分,抚州高新区金巢实验学校初中部教学楼就发生一起学生坠楼事件,一条年仅15岁的年轻生命遽然逝去,让人扼腕。作为学校如何履行正常的教育管理职责?意外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法定责任?我们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也常接到家长或老师的咨询:“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该负责吗?”下面,本文拟从律师视角,解析一下学校的责任边界问题。 ![]() 安全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石,关系到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家庭幸福美满、社会和谐稳定。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既要积极构建预防体系,又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在教育过程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前部分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责任认定标准模糊、归责原则泛化等现象,导致“有损害学校必有赔偿”的错误认知在部分群众中广泛蔓延。 这种错误认知使得学校疲于应对部分群众不合理的诉求。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4-2-371-001)出发,再结合律师自身办案经验,谈谈学校如何尽到管理职责,又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2024年1月3日放学时,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某学校)的学生徐某某(时年12周岁)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在楼梯台阶上摔倒,左上前牙磕至平台墙面导致折断。徐某某认为,案涉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有安排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0元。被告某学校辩称:1.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徐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2.其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 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21桩冠修复。2024年1月4日,某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1月3日晚放学时间,六3班队伍走至二楼三楼中间平台的楼梯时,徐某某同学意外撞到墙上,门牙折断。班主任发现后立即电话联系徐某某同学家长,并陪同孩子至医院急诊就医”,班主任高某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徐某均签字确认。 另查明,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徐某某所在班级《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记录该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经法院现场勘验,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学校的法定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若学生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存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或其他规定要求的情形,学校将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律师建议:学校如何证明自己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教育以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 本案中学校将安全教育以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在审理过程中学校提供了《专题教育记载表》《安全警示教育记录》等书面材料,证明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其中包括“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教育内容,证明学校已经对学生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可以将安全教育以安全教育课的形式融入日常教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安全教育课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在校园的意外事件高发位置设置充分的警示标识 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黄黑分界线进行分隔,在楼梯的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安全提示标志,学校的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楼梯无设计缺陷,符合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保障设施的强制性要求。 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强制性规定对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保障设施进行建设,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障设施进行整改,在意外事件高发位置设置充分的警示标识,在提示学生的同时,有效地减轻自身的法律风险。 (三)事发后及时联系家长,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医 本案中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并留存好相关材料,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应制定完善的应急保障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制度联系学生家长,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医,保证能够及时开展对学生的救治,有效地减轻自身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 律师建议:学校如何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从思想上强化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教育机构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让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从制度上堵上安全的漏洞。 (三)加强安全宣讲教育 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才能有效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实践中,学校可以利用安全宣讲、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安全教育课程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提升学生避险化险的能力,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注意证据收集固定 对学校来说,学校的证据主要就是工作中的书面记录、台账等资料。书面材料能完整地记录学校教育管理的过程,意外事件发生之后,书面材料就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证据材料,能为学校合理规避法律责任提供证据支持。 (五)增强主动被动防范能力 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意外事件也无法彻底规避,在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的同时,学校可以通过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学生意外险等保险,通过投保相关保险转嫁或降低自身风险。 综上所述,在律师看来,学校并非安全事故中的“无限责任主体”,但学校如何采取合理举措,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对潜在风险进行防控,将法治思维融入日常教育、教学中,为学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成长环境,才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确保教学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 【注:本文内容仅代表律师观点,具体个案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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