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文整理 老龚说法 2024年01月29日 19:00 广东01 — 02 — 原有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均列出复议诉讼途径。由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列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所以这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同志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复杂性,应注意这个变化,需要从2024年1月1日起对不予公开答复书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予以修改,删除诉讼救济途径的告知。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不变,仍还需要列出复议诉讼途径。03 —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镇街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两点:第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准确并谨慎援引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就规范性文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整理研究上位法依据,注意做好合法性审查,不能“走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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