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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理解适用新《行政复议法》应注意的问题 (上)

 正义至上 2025-04-23 发布于河南

振文整理 老龚说法 2024年01月29日 19:00 广东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市场监管人员准确理解适用新行政复议法,笔者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市场监管部门一些应注意的问题,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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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集中复议管辖权带来的救济指引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级(县)政府复议----泰民注】,同时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并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部门自我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文书格式,给行政相对人清晰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期限和复议机关,在复议救济途径告知指引中删除“或者xx(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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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纳入复议前置带来的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原有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均列出复议诉讼途径。由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列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所以这给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同志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复杂性,应注意这个变化,需要从2024年1月1日起对不予公开答复书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予以修改,删除诉讼救济途径的告知。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格式版本的救济途径不变,仍还需要列出复议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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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带来的规范性文件管理问题。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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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镇街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注意两点:

第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准确并谨慎援引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就规范性文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第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整理研究上位法依据,注意做好合法性审查,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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