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必须完成,我们整理了20个热点问答并举例详细说明,帮助您理解政策、合规申报 汇算清缴时间规定 企业应在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内进行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举例:A企业在2024年10月决定解散,那么该企业需在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202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拖延至2025年5月31日的常规截止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有效税率为5% 举例:B企业在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0×25%×20%=10万元。若该企业未享受此优惠,按照一般企业25%的税率计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通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节省了40万元税款 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般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举例:C一般企业2024年投入研发费用100万元,且全部费用化,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100万元研发费用可据实扣除外,还能加计扣除100万元,即总共可扣除200万元。若D集成电路企业2024年投入研发费用150万元,同样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政策,可扣除的费用为150 + 150×120% = 330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举例:E企业在2024年6月新购进一台价值400万元的生产设备,这400万元可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当年应纳税额。若企业购进一台价值800万元的大型设备,则需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F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80×60%=48万元;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5000×5‰=25万元。因此,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25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5=55万元 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扣除上限为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为30%)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当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G一般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按照规定,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超出限额50万元。则2024年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这50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调增 工会经费:凭专用收据按工资总额2%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按工资总额8%扣除,超支部分可结转 举例:H企业2024年工资薪金总额为800万元,当年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工会经费18万元(取得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7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800×14%=112万元,需调增120-112=8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800×2%=16万元,需调增18-16=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800×8%=64万元,需调增70-64=6万元,同时这6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利息支出 关联方借款:债资比超过2:1(金融企业5:1)的部分利息不得扣除 非关联借款:需提供合法凭证,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举例:I企业(非金融企业)2024年向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该企业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债资比=1000÷400=2.5>2,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扣除。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400×2×6%=48万元,实际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 48=32万元 纳税调整——罚款、滞纳金、赞助支出 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J企业2024年因违反环保法规被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同时发生非公益性赞助支出15万元。在汇算清缴时,这20+5+15=40万元都不得在税前扣除,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支部分可结转3年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全额调增 举例:K企业2024年利润总额为80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100万元,同时发生非公益性捐赠30万元。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800×12%=96万元,超支100-96=4万元可结转至以后3年扣除;非公益性捐赠30万元需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类调整——资产折旧/摊销 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年限不同时,需进行调整。如电子设备会计按3年折旧,税法最低3年。需专项填报 举例:L企业2024年1月购进一台价值30万元的电子设备,会计上按3年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10万元。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在2024年汇算清缴时,会计折旧10万元,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30万元,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20万元 资产类调整——资产损失 税法要求资产损失(如存货损毁、坏账等)需提供资产损失清单、第三方证明(如鉴定报告、法院文书等)方可税前扣除,未经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M企业2024年因自然灾害导致一批存货损毁,价值50万元。企业准备了存货损失清单、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资料进行专项申报。若该申报通过,这50万元损失可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未进行专项申报,在汇算清缴时这50万元损失不得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核算时,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税法以实际分红或转让时点计税,需进行调整 举例:N企业对某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24年根据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N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但当年并未收到分红。在税法上,该投资收益在实际收到分红时才计税,因此在2024年汇算清缴时,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其他调整——跨期费用 会计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年终奖),需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未支付部分在预提年度调增,支付年度调减 举例:O企业在2024年12月预提年终奖80万元,于2025年2月实际发放。在2024年汇算清缴时,这80万元预提费用未实际支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由于该费用已实际支付,可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表调整 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取消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等6张表单,包括修改表单名称、调整填报内容等;在《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增加了“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 举例:企业在进行2024年度汇算清缴填报时,不再需要填写已取消的两张表单。对于修订后的表单,如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时,需按照新的填报要求准确填写相关数据。若企业涉及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在填写《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时,要如实填写新增的“投资类型”等填报项 捐赠款项税前扣除凭证 自2024年2月1日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涵盖电子及纸质形式)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举例:P企业在2024年5月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2024年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可凭借此票据,按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专用设备改造投入可抵免税额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举例:Q企业2024年对一台购置时原计税基础为800万元的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改造,投入300万元。可抵免税额=300×10%=30万元。若当年该企业应纳税额为20万元,不足抵免,剩余10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免,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境外所得纳税时的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外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由于所在国已征收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允许限额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具体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 此外,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股份的外国企业(三层)分得的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实行间接抵免。 举例:R居民企业2024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A国已缴纳所得税30万元。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假设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A国已纳税额3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5万元。这5万元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关联交易调整 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由于涉及避税的可能,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交易价格、成本费用分摊、利润分配、资本弱化行为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在汇算清缴中要予以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减少境内应纳税额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对于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举例:S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进行原材料采购交易,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减少了境内应纳税额。在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有权对该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合理的价格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税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税法要求在重组当期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不需要将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资产转移时实现,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T企业进行股权收购重组,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该方式,且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转让方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大家只有在熟知这些核心政策的情况下,才能够准确和最优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各个附表,不会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问题。赶紧收藏行动起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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