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锦绣小区 停车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位情况 第三章 车辆登记 第四章 停车收费标准 第五章 车位使用管理 第六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七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八章 车辆违规处理 第九章 物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业委会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区车辆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公平公正公开共享停车权益,保障业主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进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机动、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 小区车辆管理坚持“实名登记、分类收费、业主优先、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小区业委会组织实施,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具体执行,小区党支部、监委会、业委会、楼栋长负责监督。 第二章 车位情况 第五条 小区现有机动车停车位569个,皆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统计情况如下: 1.地面层划线车位98个,简易停车场车位35个; 2.车库层划线车位386个; 3.小区红线内、门面前区域划线车位暂记40个。 (备注:当前统计小区内陆面占道临停约90台,车库层占道临停约26台,门面前区域占道临停数约30台。临停数据仅作为参考,用于了解小区车位紧张情况和饱和数量,不属于常规车位。车位统计数据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第六条 小区停车位按照权属分为两种类型: 1.私家车位:地面架空层车库、地下划线固定车位、地下车库固定车位,悬挂有“私家车位”标示牌及车位号、车牌号,盖有小区物业印章,私人专用; 2.公共车位:除私家车位以外的其他停车位(区域),不挂车牌,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共同使用权,先到先停。 第三章 车辆登记 第七条 小区车辆采用实名登记制度,应登记车主姓名、房号、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本小区机动车辆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定义如下: 1.私家车:购买或租赁有地面和地下车库固定车位的业主的车辆; 2.月租车:按月缴纳小区内非固定的公共车位停车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 3.备案车:按时段(如12小时、24小时)缴纳小区内非固定的公共车位停车费的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直系家属真实用车有限登记) 4.临时车:其他不属于小区的外来车辆和未在系统登记的车辆; 5.公务车:消防、军警、环卫、救护、殡葬、救灾抢险、市政维护、行政执法、公务检查、公共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用途车辆;(按真实用车有限登记) 6.消费车:门面临时客户、消费者的外来车辆。 第九条 为了便于管理,车辆登记须由小区业主(产权人)申请办理,其他人不得申请(产权人因行动不便或重大疾病特殊情况可授权委托直系家属办理)。 第十条 因小区停车位配比不足,数量有限,每户车辆登记数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私家车:私家车登记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小区地面固定车位加车库固定车位加拓展车位之和,必须一车一位。 (二)月租车:月租车根据车主身份,分以下两种情况办理登记: 1.小区业主月租车:业主月租车采用配额制,每户可以登记壹台月租车,且不可转让给除业主本人直系家属之外的人员(限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2.小区租户月租车:租户一般不得办理月租车。但若则经业主书面授权,并经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审核同意后,每户最多可以授权壹位自有房屋租户办理壹台租户月租车。(当业主授权月租停车名额给到租户使用后,业主的月租资格也随之转移给到租户。如果业主还有停车需求,可选择备案车方式登记。) (三)备案车:业主根据自身工作生活作息情况,按记时段方式登记,不常居住、不常到访小区的业主亦可办理,车主必须是业主或者和业主有直系家属关系,每户最多可以登记壹台。 第十一条 车辆登记应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现场办理,必要时可先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第十二条 车主类型及登记所需资料、流程: (一)车主类型按行驶证所登记的所有人情况分为以下4类: 1.业主本人车辆:行驶证、房产证、身份证,三证姓名一致; 2.业主家属车辆:家属合法有效关系证明,但房产证或身份证或行驶证,三证姓名可以不一致(限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3.小区租户车辆:业主和租户凭《租房合同》和业主出具的《租户车辆授权登记申请表》办理,申请表上租户姓名、身份证号、车主行驶证、驾驶证一致。 4.其他车辆:不属于以上的其他车辆,物业人员应对其他车辆做日常登记。 (二)车辆登记所需资料及登记流程:
第十三条 办理车辆登记时,以下情况坚决不予以登记: 1.登记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拒绝提供资料的,不予办理登记; 2.业主身份存疑,并经湖南省住建厅、市区住建局系统核验不通过的,不予办理登记; 3.业主家属不按要求提供资料或资料无法证明关系的,不予办理登记; 4.小区租户月租车辆未由出租业主申请办理,也未经过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审批同意的,不予办理登记; 5.不符合备案车登记政策的,不予办理登记; 6.已登记车辆达到允许登记数量上限的,不予办理登记; 7.出租户已登记有租户月租车的,不予办理新增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挂靠登记车辆,一经查实,违规车辆立即清除,责任自负。 第四章 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车辆类型分类收费,并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市场调节价(即小区自行定价),具体按小区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月租车根据公共车位资源使用情况,实行每户业主多台车阶梯定价。地面公共车位是自由公共区域,停车位配比不足,数量有限,即便办理了月租计费方式,也不保证随时都有车位可停,业主应根据自己情况自行选择相匹配的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租户月租车定价应高于业主月租车,优先保障业主停车权益。 第十八条 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私家车、月租车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现场缴费,也可以通过线上方式缴费,其他车辆自行扫码缴费,驾驶人不得拒缴停车费。 第二十条 依法应予免费的车辆,免收临时停车费。 第五章 车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私家车位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私家车位应遵守一个车位停一台车的原则,车辆号牌应与车位标示牌上的号牌一致。 (二)若业主家(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名下有多台车辆,条件允许时,同一个私家车位最多可以登记关联两台车,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第二台车只能办理为月租车、备案车或者临时车; 2.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 3.不侵占公共通道,不侵占其他业主可正常停放车辆的区域。 (三)可以两台车共享同一个私家车位使用权,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时间内,停放在小区私家车位上的车辆只能是一台; 2.业主本人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车辆可共享同一个私家车位。 3.第二台车须按第十八条收费标准下的对应登记属性缴纳对应费用。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超额绑定车辆的,业主需填写《私家车位超额绑定申请表》,交由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审核,据实酌情考虑,严格把关。 (五)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但小区建设之初设计的车辆与车位配比约为1比0.4,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为充分利用车位资源,业主私家车位可以转让、出租给小区内其他业主,或者出租给有需要的小区租户,且只能一车对应一个车位,当租户发生变更时,应该提前七天,携带完整资料,联络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变更处理,否则不予办理车辆登记。不得向本小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私家车位,否则一概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后果自负。 (六)私家车位共享使用权后,如果多台车同时停放在小区,超出免费停车时长后,共同停放期间将产生的停车费,驾驶人不得拒缴费用,否则额外共享登记的车辆从系统内予以注销。 (七)车主应自觉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小区地上和地下车库固定车位,避免资源浪费,若违法违规停放或未按本办法约定停放,则应曝光其不合理行为,违停满三次则降为按临时车标准计费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公共车位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资源,全体业主享有平等使用权,先到先停,无车位则驶离。物业应该根据小区内车辆停放饱和情况,控制车辆进出数量,一旦车辆停放达到饱和数量上限,物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停止放车进入小区,直到饱和情况解除。 (二)公共车位应充分保证流动性,严禁长期固定占用公共车位,严禁违规一车占用多个车位,严禁在公共车位和公共通道上私自安装地锁,严禁局部或全部占用消防通道,若违法违规停放或未按本办法约定停放,则应曝光其不合理不文明行为,在公共车位和公共通道上违规私自安装地锁一律拆除,非临时车违停满三次则降为按临时车标准计费一个月,临时车违停满三次则计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进入小区。 (三)地面层和地下车库层拥有私家车位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将自有车辆停放于公共区域时,收费参考第十八条公共车位的对应标准。公共车位十分紧张,拥有固定车位或车库的车主应该将车辆停放于自己的车位上或车库里。 (四)考虑到小区停车位配比不足,数量有限,地面上,在能够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车顺利通过的前提下,可在明确标记有“临时”字样标识的路段或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物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有此标识路段或区域临时停放的车辆进行调度或劝离。地下车库内,对于1、2、3、4栋楼下车库的公共通道南面沿线的靠墙区域,临时允许在此沿线停放,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物业可以进行调度或劝离,并且只对业主、业主直系家属、租户开放资格,在后期若有更优停车资源或者更好停车方案选择,应立刻取消此通道侧边沿线的车辆停放行为。此沿线性质为公共区域,收费参考第十八条的对应标准。 第六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用智慧道闸对小区各车辆出入口进行管理,条件允许或管理需要时可以采用纯无人值守模式,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本办法执行效果。 第二十四条 临时车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未获许可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门岗保安无开闸权限,须由监控中心核实并登记信息后,远程开闸放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进出小区应保持行车距离,一车一杆,冲杆行为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 除私家车、月租车、公务车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地下车库,条件允许时,地下车库可以实行车辆总数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临时车一般不得进入地下车库,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短时间进入地下车库的,可通过车库入口对讲设备联系监控室或者物业服务中心,待核实信息后准许进入,必要时可以电话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物业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控制临时车的停留时长,及时劝离。 第二十八条 小区有局部人车分流布局,第2、3、4、6、7、8栋共同环绕的区域为禁车区域,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人行通道和在楼栋间穿梭行驶。 第二十九条 无关车辆禁止借道小区通行,但特殊情况或协商一致的除外,借道通行应提前征得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同意。 第三十条 非小区业主(租户)的街道、社区、环卫、派出所、幼儿园等工作人员的车辆,申请在小区借道通行或工作时间临时停车的,须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统一申请,否则不予登记。 第三十一条 禁止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禁止外来车进入小区掉头,依法应予免费的或者紧急救助的车辆除外。 第三十二条 消费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入小区内部,公共停车位已满时,物业应该禁止临时车进入小区,但执行工作和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第七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为小区车位数量有限,对所有办理停车月卡的车主,不保证随时有停车位可用,以先到先停,停满驶离为原则。车辆驾驶人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引导,安全文明驾驶,有序停放。 第三十四条 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多个车位,不得无序停放,以免妨碍他人停车,不接受劝离的应该予以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消防卷闸门下、消防门口、大门出入口、车库出入口、单元门出入口、物业服务中心及监控室门前停放车辆,不接受劝离的应该予以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锁好门窗,并将联系方式放在前车窗显眼处,驾驶人离车前,应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小区内车辆发生车损事故时,小区物业应配合相关人员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为公共车位十分有限,地下车库层拥有私家车位的业主,应该将自有车位用于停放车辆,不应该将车位或车库改为仓库、门面、杂物间、会所、住房等非停车用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车库层私家车位,未经同意,不得占用他人私家车位停放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辆和两轮、三轮机动车辆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划定的专门区域内停放; 2.不得占用机动车位及公共过道停放; 3.与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妨害机动车安全及正常通行权利; 4.不得在消防通道、出入口、入户门、大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停放,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车辆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占用地面和地下车库公共停车位或者公共通道,长期停放车辆达三个月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处于缴费有效期内的,小区物业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挪车,确保业主对公共停车位的平等使用权。车主或驾驶人拒不挪车的,从车辆登记的过期之日起,在已有计费基础上,另外增加10元/天的额度收取超期停车费。 2.车辆已过缴费有效期的,从车辆登记的过期之日起,在已有计费基础上,增加10元/天的额度收取超期停车费,同时小区物业可以要求车主或驾驶人挪车,确保业主对公共停车位的平等使用权。 车主或驾驶人拒不挪车或拒绝缴纳超期停车费的,从车辆登记的过期之日起,在已有计费基础上,另外增加20元/天的额度收取超期停车费。 3.长期占用公共车位停放车辆,车主或驾驶人拒绝挪车并且拒绝缴纳停车费、侵害全体业主平等使用权的,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锁车、报警、强制挪移等方法管理该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车主或驾驶人承担。 小区物业有权按上述1、2条标准向车主或驾驶人追缴超期停车费,费用追缴到位前,禁止该车辆办理续费手续,禁止进入小区。 第四十二条 车辆驾驶人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小区物业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前来处理,或将行为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1.拒缴停车费且态度十分恶劣、行为失控,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 2.不听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劝导,强行闯入、驶出小区,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或导致道闸设备损坏的; 3.拒缴停车费并故意堵塞车辆出入口,严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4.不听劝阻,强行闯入地下车库造成设备损坏,拒不赔偿或现场逃逸的; 5.因跟车、冲杆行为导致小区道闸设备损坏,拒不赔偿或现场逃逸的; 6.冒充业主或租户进入小区,经发现后不听劝告、逃避收费、拒绝驶离的; 7.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以及对他人车辆、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现场逃逸或协商无果的; 8.因违规停车造成小区公共设施、道路损坏,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拒不赔偿或现场逃逸的; 9.车辆停放在公共车位达三个月以上,经联系沟通拒不移车或拒不支付超期停放费用,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无法解决的; 10.不服从车辆引导员管理引发矛盾,故意损坏小区或小区物业财物的; 11.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划设停车位、私自加装地锁霸占公共车位、私自对公共车位喷涂编号占为己用的; 12.故意给他人车辆制造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撒钉子、放气、扎胎),危及他人行车及人身安全的; 13.使用小区消防设备、消防用水洗车,屡教不改的。 14.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本小区,车主瞒报或违反本办法的。 第四十三条 在禁停区域违规停放车辆,有以下行为的,小区物业可以在小区内采用锁车、移车、报警等方式处理: 1.在小区主干道、行车通道违规停车,经电话联系车主或驾驶人后超过30分钟,仍未驶离、无法联系车主或电话联系后拒绝驶离的,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可执行以下管理行为: 上述情况可以锁车处理; 小区物业有权要求车主在签署《停止违规停车行为的承诺书》后开锁。 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1个月,如车辆在缴费期内的,其缴纳的车位卫生费或车位月租费用作为违规的处置费,不予退还。同一车辆第三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半年内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 2.在小区行车通道、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大门口违规停车,尚未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经电话联系后超过30分钟仍未驶离、无法联系车主或驾驶人,或电话联系后拒绝驶离的,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可执行以下管理行为: 上述情况可以锁车处理; 小区物业有权要求车主在签署《停止违规停车行为的承诺书》后开锁。 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1个月,如车辆在缴费期内的,其缴纳的车位卫生费或车位月租费用作为违规的处置费,不予退还。 同一车辆第三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半年内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其已缴纳的车位卫生费或车位月租费用作为违规的处置费,不予退还。 3.在小区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通道、禁停区域、大门口等区域违规停车,严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经电话联系车主或驾驶人后超过15分钟仍未驶离、无法联系或电话联系后拒绝驶离的,业主大会授权小区物业可执行以下管理行为: 上述情况可以锁车处理; 小区物业有权要求车主在签署《停止违规停车行为的承诺书》并等候2小时后开锁。 同一车辆第二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3个月,如车辆在缴费期内的,其缴纳的车位卫生费或车位月租费用作为违规的处置费,不予退还。 同一车辆第三次违规停车的,除锁车外,一年内取消该车辆进入小区权限,其已缴纳的车位卫生费或车位月租费用作为违规的处置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 内部车辆拒不缴纳停车费用,肆意侵害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小区宣传栏、业主微信群、业委会公众号等渠道曝光当事人侵害行为,经屡次沟通仍拒不改正的,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各位业主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和公平正义。小区在管物业公司可将违规行为上报至消防部门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车辆,可以采取禁止进入小区或特定区域的措施: 1.临时车有逃费记录的,在未补缴停车费前,禁止进入或驶离小区; 2.临时车或非私家车进出小区,均须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办法,规范停车,不按照此办法服从物业管理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禁止进入小区。 第四十六条 已在系统注册登记的车辆有以下情形或行为的,从系统车辆中清除: 1.不属于本办法允许登记范围的车辆; 2.有效期失效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车辆; 3.违规超额登记的车辆; 4.拒不配合查验资料的车辆; 5.不再为小区提供公共事务服务的车辆。 第九章 物业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 小区物业应按照物业合同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并对本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与意见。同时应采取措施,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小区主干道、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四十八条 小区物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引导、调度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 第四十九条 小区物业应严格审查车辆登记资料,坚决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主动杜绝违规登记情况发生,一旦小区业委会发现并查实有违规登记车辆的情况,相关责任及后果由小区物业承担,一切外来车辆都需接受门岗保安询问(进入小区事由、被访业主的位置和姓名等),必要时需要记录留痕。 第五十条 经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后,小区在管物业即可按照本停车管理办法落实执行,并可以在小区地下车库层、小区内陆面层、小区门面前公共区域进行统一化收费管理和秩序管理,以及可以装配和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管理设施设备进行全面车辆管理。 第十章 业委会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优化调整,无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但仅限于以下内容,并需要先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 1.调整临时车收费标准; 2.修改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3.调整租户月租车收费标准; 4.其他不涉及业主和业主家属停车费用增加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1.上调私家车位卫生管理费的; 2.上调业主月租车收费标准的; 3.其他涉及业主和业主家属停车费用增加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小区内拓展公共停车位数量,无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需要公示告知全体业主,但以下情况除外: 1.新增车位可能严重侵占公共绿化、影响重要休闲活动区域的; 2.新增车位可能带来消防隐患的; 3.新增车位可能产生较大噪音,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家生活的; 4.其他依法需要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四个月,试行初期,月卡首次办理的最大时长为四个月,若四个月内可稳定执行,则本办法一直持续执行,月卡办理的时长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由决定。 若依然存在明显停车紧张情况,为了将配比不足,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资源尽量平衡地分配,则调整月卡办理方式为按半年度轮换登记制,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选择登记为上半年时段或者下半年时段(本年度内则从余下月份平均分隔为前后两个登记时段),以后每年内轮换两次,以此延续。 小区在管物业公司应从车辆总数与车位总数上平衡协调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登记数量,随时公布月卡登记数量供业主车主参考比较,作为选择的依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先到先停,停满驶离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经湘江锦绣家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委托给小区在管物业公司具体负责执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并制定细则。 2025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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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阿福根 > 《物业、业委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