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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張坦麟①《奏陳江省錢漕刑名積弊疏》及译文 禺草号汉阳

 派拉汉 2025-04-27

竊查江省各屬徵收錢糧,納戶裏書有花分②之弊,有詭寄之弊,有飛灑③之弊,皆由蠹役排年包攬侵蝕。按冊原非的名,摘征又無實在,以致年年壓欠,陳陳相因。此錢糧之積弊所當亟為剔除者也。又下江舊欠,自康熙五十一年起至雍正元年止,共六百九十餘萬兩。經前撫臣張楷題准分作十年,十二、十五等年帶征。其有實欠在民,田仍原主管業者,尚不難征比。若原田屢易售主,產戶已非的名,甚至遷徙逃亡,無可根追。更有裏蠹通同侵收,捏開詭名欠戶,經征各官,新舊兼征,每不能徹底清查。故催追二年而照數征完者十不過二三。若屆限不參,則將來玩誤惰征,愈不可問。如盡行照例參處,則革任必多,而接征之官,更難措手。此帶征之民欠所當亟為清厘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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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各屬刑名事件,例有定限。江省積習,案件多不速結。每每待參遲延,拖斃人命,勢所不免。更有自理詞訟,不遵例限速完,以致原被證佐候審日久,奸役乘機高下其手。役既犯贓,官罹失察。此審案之積玩,所當亟為振刷者也。又如聚從哄堂,挾官抗糧,此等習染,深可痛惡。雍正五年四月內,有震澤縣鄉民楊秀林等打鬧公堂一案。本年二月內,有嘉定縣糧戶張三等,聚眾拆毀四門吊橋一案。四月內,有福泉縣衙役戈祖順等,聚鬧公堂、拆毀暖閣一案。前撫臣陳時夏自必一一奏聞。茲六月二十三日,又有無錫縣鄉民聚眾搶去欠糧枷犯薛浩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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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抵任後,據報當行藩臬二司嚴拿究審,俟查詢得實,或具折奏聞,或題請究治。此又江省之刁風,所當亟為懲創者也。
總因各屬上智者少而中材者多,繁劇之區,不堪肆應,以致幕客之操權,蠹胥之舞弊,上下相蒙,習慣因循而不克整理。臣俯揣譾陋,重沐皇上隆恩,不敢不竭蹷厘剔以盡厥職。奈臣報效有心,而才識短淺,封疆重任,恐難負荷。伏懇聖主另簡賢員,俾臣得免複之虞,而於地方事務,亦大有裨益矣。 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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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张坦麟《上奏并陈述关于浙江省在钱粮、漕运以及刑狱诉讼等方面长期积累的弊病的奏疏 》(节选)

奏为据实胪陈恭请睿鉴事。


上奏是为了依据实际情况详细陈述,并恭敬地请求皇上明察。
我私下查访发现,江苏省各个地区在征收钱粮方面,存在着缴纳赋税的农户和里书(古代负责地方文书和赋税征收等事务的人员)的多种弊端。有将田赋化整为零、分散隐藏的 “花分” 弊端,有把田产诡诈地寄托在他人名下的 “诡寄” 弊端,还有将田赋随意摊派到其他田亩上的 “飞洒” 弊端。这些弊端都源于那些狡猾的差役和按年轮流当值的人包揽钱粮事务并从中侵蚀贪污。按照税册上的名字去查,原本就不是真正的户主姓名,要抽取征税对象又找不到实际的责任人,以至于每年都有拖欠的钱粮,这种情况一年又一年地积累延续。这是钱粮征收方面长期存在的积弊,应当尽快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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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江苏省长江下游地区(下江)的旧欠钱粮,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起至雍正元年(1723年)为止,总共六百九十多万两。经过前任巡抚张楷奏请并获批准,分作十年,在十二年、十五年等年份附带征收。其中那些确实是百姓所欠,而且田地仍然归原来的主人经营的情况,还不难进行征收和催逼。但如果原来的田地多次易主,实际的田产户主已经不是税册上登记的人,甚至有的人已经迁徙或逃亡,根本无法追查到他们。更有乡里的奸猾之人相互勾结,侵吞征收上来的钱粮,还编造出一些虚假的欠税户头。负责征收的各个官员,既要征收新的赋税又要追缴旧账,往往不能彻底清查清楚。所以,经过两年的催逼追缴,能够按照数额征缴完成的不过十分之二三。如果到了期限不对这些官员进行参劾,那么将来就会出现玩忽职守、懈怠征收的情况,情况会更加难以收拾。但如果全部按照惯例进行参劾处理,那么被革职的官员必定很多,而接下来接手征收的官员,处理起来会更加困难。这是附带征收的百姓欠税问题,应当尽快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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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各个地区的司法案件,依照惯例都有规定的审理期限。但江苏省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是,很多案件都不能迅速审结。常常是为了等待上级参劾而故意拖延,这种情况下,拖死人命的事情也就难以避免。更有那些官府自行处理的民间诉讼案件,不遵照规定的期限迅速结案,导致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等长时间候审,狡猾的差役趁机暗中操纵、营私舞弊。差役既然收受贿赂,官员也就会因失察而受到牵连。这种审理案件时长期形成的懈怠拖延的作风,应当尽快加以整顿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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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像聚众哄闹公堂、挟持官员抗拒缴纳赋税等行为,这种不良风气非常令人痛恨。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发生了震泽县乡民杨秀林等人打闹公堂的案件。本年二月,又有嘉定县的粮户张三等人聚众拆毁县城四门吊桥的案件。四月,有福泉县衙役戈祖顺等人聚闹公堂、拆毁公堂内的暖阁的案件。前任巡抚陈时夏想必已经将这些情况一一上奏皇上。而在六月二十三日,又有无锡县乡民聚众抢走因欠粮而被枷号示众的犯人薛浩等人的案件。我到任之后,根据报告当即命令藩司和臬司(省级主管财政、人事和司法的官员)严厉捉拿相关人员并进行审讯。等查询到实情后,或者写成奏折上奏皇上,或者奏请进行追究惩治。这也是江苏省存在的刁蛮之风,应当尽快加以惩治。
总体来说,这都是因为各个地区才智超群的官员少,而能力中等的官员居多。在事务繁杂艰巨的地区,他们难以应付自如,以至于幕僚操纵权力,奸猾的小吏营私舞弊,上下相互蒙骗,习惯了因循守旧而不能进行有效的治理整顿。我自思才能浅薄,却又承蒙皇上深厚的恩德,不敢不尽心竭力地进行清理整顿以尽到自己的职责。无奈我虽然有心报效朝廷,但才识短浅,担心难以承担起守护一方疆土的重任。恳切地请求皇上另外选派贤能的官员,使我能够免除力不从心的担忧,这样对于地方事务的处理,也会有很大的益处。       谨此上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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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张坦麟(1677—1750),(按照三修张氏家谱记载:“康熙戊午年1678年生-乾隆乙亥1755年卒”)字画臣,北湖北省汉阳县丰乐里(今东西湖区柏泉农场)人。仲璜三子。
清康熙五十年(辛卯1711)第十四名举人,并于胞弟坦熊同榜。雍正元年癸卯(1723)进士(畿辅通志卷六十)。(国子监进士题名碑173号) 初任户部主事,综合考核为“精勤”,故为赵恭毅、张清恪大司农所器重,推荐他任通州仓监督。雍正元年(1723),累升迁至鸿胪寺卿。
三年(1725)授两淮盐运使。
五年(1727)晋升江苏布政使。在江苏与巡抚陈时夏意见不合。
六年(1728)正月调山东时,陈指使江苏新任布政使赵向奎擅造伪证,勒赔巨额银两,以阻止其赴任。清世宗(雍正皇帝)震怒,将陈时夏贬任山东布政使,而让张坦麟任山东巡抚,在陈之上。七月补任内阁学士,仍留山东,八月移任江西。
七年(1729)闰七月应召回京,十一月奉命往南河,会同河道总督孙毓恂协办高堰工程。
八年(1730)母亲去世,奏请回籍奔丧,经讨论,令其在工守制(即在任上服丧),直至十年工程竣工,才回籍服丧。
十一年(1733)正月,浙江修筑海塘出现问题,张坦麟奉命前往襄办。海塘修筑会总理大臣程元章与副都统隆升意见分歧,不接受张坦麟的意见建议,致使塘工屡溃,经部讨论,拟将张坦麟降一级调用。世宗旨意:从宽免其调用,仍令其督修海塘工程。
乾隆元年(1736),程元章、隆升被解职,以大学士稽曾筠总理海塘工程,仍留张坦麟襄办。
二年(1737)正月回京城,不久任仓场侍郎,五月拔任江苏巡抚,八月,出任安徽按察使,因疾病去职还乡。
张坦麟生性严谨,勤于政事。在通州仓任职,廒座整齐坚固,粮食毫无亏损,已得清世宗欢心。及被破格提拔,委以财赋重任,剔除弊端,一尘不染,便引起庸官们的忌妒,引发赴山东时的勒赔事件。清世宗明察是非,再次破格提拔。旷遇殊恩,张坦麟忘身感奋,遇事不避嫌怨,最后遭到庸官们朋比排挤,孤立无援,年届花甲,忧愤成疾。张坦麟历官政绩以及奏议都随皇帝的朱批谕旨保存在皇家档案中。
退职后,张坦麟在汉阳县蔡甸镇租房居住,足迹不入府城,与身为布衣时的两三个旧友诗酒唱酬,不问政事,悠闲自得十余年而卒。他生平著作很多,但因为官清廉,无力刊行,现存者仅为传抄下来的散帙。
2.“花分”通过将产权伪报至享有免税特权的官绅或已故户籍名下的“诡寄”方式‌。“‌诡寄”‌指明清时期民众将田产虚报至享有赋税优免特权的官绅、宗族或已故户籍名下,以此规避国家赋役的行为‌
3.“飞洒”,将应纳税额暗中转嫁给其他农户土地承担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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