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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论犯罪的本质

 余文唐 2025-04-29
【期刊名称】 《法学》
论犯罪的本质
【作者】 马克昌【分类】 犯罪学
【期刊年份】 1990年【期号】 8
【期号】 8【页码】 5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1107625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一种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受着该国的国家类型、立法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但主要是以国家的法律(成文法或判例法)为标准来判定的,即以法律是否将该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来判定。所以,犯罪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法律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亦即犯罪的本质是什么,颇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所关注。对此,他们有多种主张:

(一)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费尔巴哈(A.V.Feuerbach)是这一主张的代表。它以启蒙主义的人权思想为背景,流行于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上半期。

(二)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详言之,犯罪不是对权利本身的侵害,而是对作为权利的对象被国家所保护的人身、财产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性。最初即十九世纪初期,由毕尔巴模(Birnbaum)所提出,随后,得列宾丁(K.Binding)、富兰克(Frang)、李斯特(V.Liszt)等著名学者的支持,以致在德国成为通说。

(三)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对法益的侵害,而在于对义务的违反;在德国纳粹时代,由施卡富斯坦因(Friedrich Sehaggstein)所提倡。随着纳粹政权的崩溃,这一见解在德国也就为人们所抛弃。

(四)折衷说,即主张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并用。当代资产阶级刑法学者一般采用这一观点。如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说:“就今日的刑罚法规看,在这里,大体上一样,我们的周家、社会或个人场合的生活利益,都认为是保护的对象,犯罪,首先可以解释为把法益的侵害作为各个核心而构成。可是,根据刑罚、法规,也不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违反而把握的一面,例如,被侵害的法益尽管是同一的,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者的行为比非身分者的行为处罚要重(例如保护责任者的遗弃罪,《日本刑法》第218条的场合等),离开身分者的义务违反这一点,我认为就难于彻底理解。所以,犯罪的本质,一方面基本上是对各类法益的侵害,同时,在一定范围,—定义务的违反可以作为本源。”(大塚仁《注释刑法》第一编总则,青林书院,1979年版,第122页)

我们认为,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提出了犯罪的本质的论题,并对它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把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由于他们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真正揭露犯罪的本质。不论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或者折衷说,都不过是用?权利利、“法益”、“义务”等抽象的概念,将犯罪的真正本质加以掩盖。马克思、恩格斯在《德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破坏。”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法律破坏说”的唯心主义性质,明确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统治关系的危害。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各种主张,无不同避这一点,而同避这一点,就不可能将犯罪的本质阐述清楚。

对于马、恩关于“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论断,我国刑法学者虽然大多认为这是对犯罪本质的深刻揭露,但围绕如何理解这一论断,却存在着很大争论。那末,应当怎样理解前面所引马、恩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呢?我们认为,它具有如下含义:

(一)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论断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本质,与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本质的各种学说划清了界限。所谓统治关系,指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建立起来的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统治阶级控制、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协调社会各阶级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一般说来,主要来自不甘心服从这种统治关系的被统治者;同时统治阶级内部也有人出千个人的或小集团利益的考虑,起而反对现行的统治关系。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就宣布反对其统治关系的行为是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制裁。可见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反对现行的统治关系。

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否关于犯罪本质的完整论断,如前所述,还存在着争论,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深刻揭露了犯罪的本质。因为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犯罪的本质就是犯罪本身所固有的决定该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根本属性。有的同志认为,它不是犯罪本质的完整论断,理由是“它并没有涉及统治阶级为何和如何把这一行为规定为犯罪的问题。”这种看法值得商榷。因为指出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就揭示了正是由于这种行为反对统治关系,统治阶级才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至于统治阶级如何把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是统治阶级把它的意志怎样变成法律的问题,不属于犯罪本质的范畴。

(二)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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