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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员工特休假办法(doc)
2012-02-17 | 阅:  转:  |  分享 
  
员工特休假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公司编制内正式人员按其服务年资,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

休假规定如下:

(一)服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给予七天。

(二)服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给予十天。

(三)服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十四天。

(四)服务十年以上,每满一年加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前项休假天数以不包括公休假日为原则,员工应依规定请准特

别休假。

第三条:人事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应给予特别休假人员及天数造

具清册公布之。

第四条:特别休假以不妨碍正常工作范围,并须经部门主管同意始可排

定休假。

第五条: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公司业务需要,得令员工销假工作,于工作

完毕后另行安排日期补休特别假。

第六条:事病假得抵特别休假日数(比例皆为一比一),但应以当事人于

该年度可休之特别假为限。

第七条:特别休假必须于年资满一年后起休,于当年度内排定休毕,逾

期以弃权论,如因职务性质特殊或工作需要无法排休完毕者,

于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结计,签报核发特休未休奖金(按

未休日数折发薪资)。

第八条:有关员工年资之计算,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以其到职之日至服务每届满一年为基准,其每期满第一

次之休假计算公式为:

12一至当年度满一年之月份

年度特休日数×=第一次特别休假日数(四舍五入)

12

(二)中途曾休(停)职或不在职年度之年资应予扣除。

(三)离职后奉准复职者或因故休(停)职员工,复职当年度不得

休特别假。

第九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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