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2012-02-28 | 阅:  转:  |  分享 
  
沈阳市盐政稽查大队

沈阳市盐政稽查大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盐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推行和完善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执法纪律。

第四条(具体部门)是大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大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对象是大队各部门;监督的范围是大队各部门依法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五)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检查处理;

(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具体部门)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大队领导的意见进行重大案件的调查,并拿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每年进行两次行政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各部门应当准备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材料和基本台帐,如实反映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重大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不得隐瞒。

第十条(具体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单位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应当提请大队领导及时予以纠正、变更或撤消。

第十一条大队对在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执法中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盐政稽查大队

年月日

献花(0)
+1
(本文系佛晓知识宝...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