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九大焦点问题
邓远帆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房子”“老子”“票子”“孩子”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焦点一: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条款】第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为了子女结婚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毕生积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如果离婚时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离婚分割财产时若不能达成协议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房屋产权人不仅仅返还共同还贷的一半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作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双方结婚时间长,还贷的数额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已办房产过户,应保护无辜配偶的利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条款】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既关系到夫妻财产制度的落实和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无辜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社会诚信以及角度考虑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取得物权。无辜配偶一方
焦点五:具有“重大理由”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条款】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独揽财政大权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悖公平原则。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具有“重大理由”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条款】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空白。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配偶虐待、遗弃等
【条款】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中都是被告。有时会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出于继承或占用财产的目的,既不提出离婚也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甚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无行为能力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情况无行为能力一方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焦点八: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
【条款】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国人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率在不断攀升,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也难免降低越来越火爆亲子鉴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实践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中止妊娠的权利【条款】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女性如果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沦为生育的工具。司法解释实际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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