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游圣民事诉状
2013-11-20 | 阅:  转:  |  分享 
  
民事诉状



原告游圣,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凤山镇后巷路78号。

委托代理人兰世森,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电话:13799398488

被告薛丰耀,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凤山镇岐阳小区13—705室。电话:26900001

被告甘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松山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住罗源县凤山镇。电话:。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薛丰耀偿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及利息叁仟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止),被告甘铿清负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薛丰耀因偿还城关信用社贷款,一时难以筹集资金,于2010年2月2日通过被告甘铿清作为借款担保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当时约定每10天支付利息为本金的2%,并约定于2010年3月2日还清本息。但被告薛丰耀借款后只付利息至2010年7月5日止,之后既不付息,也不还本金。虽经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薛丰耀偿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及利息叁仟元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起诉时止),同时被告甘铿清负连带清偿责任。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十二月日

献花(0)
+1
(本文系老骥0816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