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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618-20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2014-07-09 | 阅:  转:  |  分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讲座讲座讲座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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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73号号号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18-201,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3.0.10、3.0.13、4.1.1、4.2.1、4.4.10、

5.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前言自208年9月开始,《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全国范

围内广泛吸收了有关方面的建议,并保持与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标准相协调,在此基础上,历时2年多完成了《规范》编制。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检测机构能力;4.1检测人员;4.2检测设备;4.3检测场所;4.4检测管理。5检测程序;

5.1检测委托;5.2取样送检;5.3检测准备;5.4检测操作;5.5检测报告;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6检测档案

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附录B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基本岗位及职责;

附录C常用检测设备管理分类;附录D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附录E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



1总总总总则则则则l·0·l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l·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活动的技术管理。l·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术术术语语语语本章对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见证人员、见证取样、见证检

测、鉴定检测及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9个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2.0.1工程质量检测——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

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2·0·9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

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基本规定本章就工程质量检测的技术标准、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从业范围、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见证取样要求、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资料管理制度

等作了基本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有以下4条: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内开展检测工作。内开展检测工作。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准确性负责。准确性负责。准确性负责。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

于于于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检测试件的提供方检测试件的提供方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应对试件取样的规应对试件取样的规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范性、真实性负责。范性、真实性负责。范性、真实性负责。((((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4检测机构能力检测机构能力检测机构能力检测机构能力

4.1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本节对各类检测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

求的检测人员。求的检测人员。求的检测人员。求的检测人员。((((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4.1.2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注册岩土工程师1人;达到规定检测

工作经历及检测工作经验的工程师

不少于2人;每个检测项目经考核持

有效上岗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静载反力系统(钢粱、千斤顶、配重等).加载能力均不低于100kN;10t、20t、30t、50t千斤顶;

高应变动测仪、不低于8t的重锤和锤架、精密水准仪、拟合法软件;低应变动测仪、不同锤重的激振锤;具有

波列储存功能的非金属超声仪、两种频率的换能器:高速液压钻机、测斜仪、标准贯入试验设备及地基承载

力试验设备、复合地基检测设备;张拉千斤顶:精密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测斜仪、钢弦频率仪、静态电

阻应变仪、孔压计、水位计等

③桩(完

整性、承载力、强度)、地

基、成孔、基础施工监测地基基础2

检查人员主要设备检测项目(参数)专业序号附录A检测项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示例示例示例示例

?桩基承载力静压试验

?桩基承载力静压试验——反力钢桁架梁

?桩基承载力静压试验——油压千斤顶

?桩基静压试验沉降变形监测——千分表

高应变动测试验高应变动测试验高应变动测试验高应变动测试验————————确定桩基极限承载力确定桩基极限承载力确定桩基极限承载力确定桩基极限承载力主要设备:高应变动测仪、不低于8t的重锤和锤架等。试验方法:用重锤冲击桩顶,同时测量桩顶附近截面

上承受的力和质点加速度。要求锤重大于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或桩身重量的1/8~1/10。保证足够的冲击能量使桩-土间产生较大的位移(>2.5m),桩周土进入塑性状态,激发出极限阻力。

技术规程:《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

低应变动测试验低应变动测试验低应变动测试验低应变动测试验————————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主要设备:低应变动测仪、不同锤重的激振锤等。试验方法:使用质量较小的手锤敲击桩头,产生传向

桩底的声脉冲波,根据声脉冲波在桩身传递的速度及检测到的波形变化图像判断桩身的完整性。技术规程:《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

?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声脉冲波形图声脉冲波形图声脉冲波形图声脉冲波形图

4.2检测设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检测设备本条对检查设备的配备作了规定,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测设备。测设备。测设备。4·2·2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分为A、B、C三类,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说明说明说明说明]A类:指本单位的设备;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类:指本单位的设备;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类:指本单位的设备;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类:指本单位的设备;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的检测设备。的检测设备。的检测设备。

如:压力试验机、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超声如:压力试验机、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超声如:压力试验机、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超声如:压力试验机、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超声波检测仪、波检测仪、波检测仪、波检测仪、X射线探伤仪、回弹仪、射线探伤仪、回弹仪、射线探伤仪、回弹仪、射线探伤仪、回弹仪、…。

B类: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类: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类: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类: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如:抗渗仪、游标卡尺、高精密水银温度计、紫外如:抗渗仪、游标卡尺、高精密水银温度计、紫外如:抗渗仪、游标卡尺、高精密水银温度计、紫外如:抗渗仪、游标卡尺、高精密水银温度计、紫外

老化箱、维勃稠度仪、压力泌水仪、老化箱、维勃稠度仪、压力泌水仪、老化箱、维勃稠度仪、压力泌水仪、老化箱、维勃稠度仪、压力泌水仪、…。C类:类:类:类: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设备;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设备;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设备;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

如:钢卷尺、普通水银温度计、环刀、塌落度筒、如:钢卷尺、普通水银温度计、环刀、塌落度筒、如:钢卷尺、普通水银温度计、环刀、塌落度筒、如:钢卷尺、普通水银温度计、环刀、塌落度筒、…。

4.2.6A类、B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4.2.8A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

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4.2.9B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

素确定。4.2.10检测机构应制定A类和B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4.2.1C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

测,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示例示例示例示例工程检测中广为应用的回弹仪校准

指针读数回弹仪

数码读数回弹仪

适用标准:

适用条款:

回弹仪构造图混凝土表面弹击拉簧

指针滑块刻度尺中心导杆挂钩

弹击杆弹击锤外壳按钮压簧调零螺丝

4.2.14检测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有效期的状态标识。4.2.15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

用过程的相关信息。4.2.19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2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3检测场所本节主要规定开展检测所需要的相适应的场所。包括:场所建筑面积、环境条件、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

4.4检测管理本节主要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审核制度、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业务流程、技术规范更新管理等。其中强制

性条文1条:4.4.l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告。告。告。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检测程序5.1检测委托本条规定质量检测应按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

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

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当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2取样送检5.2.1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

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5.2.2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5.2.3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5.2.4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2.5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5·2·7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

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5·2·8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5·2·10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

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5·2·1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5·2·13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

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检测准备本条对检测准备的有关工作作了规定,包括:收样及试件管理人员与检测人员分离、试件编号校对、

检测设备核查、贮存条件、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安全措施、异常情况处理预案、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配合等。5.4检测操作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5.4.2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5.4.3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

E.0.1条的规定;2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2条的规定。

5·4·4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5·4·5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

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6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

定:1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3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5·4·7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5·4·9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

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有关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5.5检测报告

5.5.1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5.5.2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5.5.3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5.5.4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

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5.5.5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5.5.6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2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

的判定;

3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5.5.7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

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5.6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5.6.1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5.6.2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

5.6.3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检测数据。

6检测档案6.0.1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6.0.2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6.0.3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

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6.0.4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6.0.5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应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

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6.0.6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

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6.0.7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讲座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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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掠食者powb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