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登记程序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成立申请文件;
2、经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到政府网上申报;
4、民政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60日内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5、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6、基金会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基金会到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领取票据,并到财政厅税政处办理税前扣除认证资格。
申请成立基金会应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三份);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申请书及发起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章程草案
办公地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理事、监事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章程
4、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以表格形式打印一式三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以上表格可以从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fjmjzz.com)下载。
具体下载操作:
福建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基金会→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名称 备用名称 申请单位
或个人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手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基金会类型 原始资金 人民币(万元) 基金会宗旨
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
以上部分由申请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填写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意见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同意预先核准单位(个人)捐款万元人民币,设立的基金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自200年月日至200年月日,保留期内不得以该预先核准名称开展活动。
经办人:年月日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福建省民政厅监制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用)
说明
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
〖〗?
__________________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基金会
职务
注:理事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__________________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基金会
职务 注:理事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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