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58—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2-08-06发布2013-02-01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2012
I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5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本标准4.2~4.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GB2758-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术语和定义
2.1发酵酒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2.2发酵酒的配制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
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3.4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啤酒
甲醛/(mg/L)≤2.0GB/T5009.49
GB2758-2012
2
表2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cm
沙门氏菌500/25mL
GB/T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标签
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
GB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
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
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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