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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事管理中“通知”的法律意义与困境对策
2015-03-16 | 阅:  转:  |  分享 
  
原创|人事管理中“通知”的法律意义与困境对策仇少明律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在
实践中,由于送达瑕疵,导致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着实不少,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就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用人单位的通知送达问
题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一、通知的法律意义一般来讲,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考虑。从解除实
体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的情形。从解除程序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即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证明文件,送达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将
解除事由告知劳动者,同时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采取有效的方式送达劳动者。如果解除通知做出的程序违法或者送达的程序存在瑕疵,都将直接导
致违法解除的后果。这其实大大加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而且更有可能在员工不辞而别情况下产生额外风险,比如员工不辞而别多年后
以单位未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单位补交社保,或者在员工不辞而别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属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等等。由此可
见,对于很多不辞而别或者其他情形单位单方解除的员工,单位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正当程序送
达。二、通知送达的方式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将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也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送达都属于直接送达:(
1)将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2)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将文书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3)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直接送达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留签收文件。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3)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4)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邮寄送达需要注意在发件记录上写明对应的文
件名称,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签署通知,并保留发件记录。3、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情况下,通过公告将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某些单位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解除劳动的通
知,认为这样就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其实这种做法并不严谨,因为公告送达要求单位穷尽送达的方式之后才能采用,在没有直接送达、邮寄
送达的前置程序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送达程序违法,导致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只有对于法定通讯地址不明或者无法联
系、下落不明的劳动者,以及对于拒绝签收或者无人签收而被退回邮递的,用人单位方可公告送达通知书,包括通过当地较有影响力的新闻报纸通知
,以及在用人单位宣传栏张贴公告(用人单位应该保存该报纸及宣传栏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三、通知送达的困境
和对策1、员工不辞而别,单位无法与员工取得联系;2、给员工出具书面通知和证明时,员工拒不签收;或者员工的成年亲属拒绝签收;3、涉及
劳动者数量较多,送达时情况多样,演变出多种程序结果。一方面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已经书面送达员工,一方面是员工不签收,而单位又没
办法强迫员工签收,这就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带来很多困境,尤其一旦涉及职工人数众多的时候,解除程序的瑕疵也会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概率增
高,引发社会不稳定性因素。由此,笔者建议单位在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送达”条款。所谓送达条款,是在劳动
合同中特别注明劳动者的“法定通知地址”,用人单位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劳动者本人。注意:送达条款也应包含多个方面
:1、入职的送达确认: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填写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等信息。2、代收的确认:在劳动合同中
,要求劳动者填写代收文书人员或共同居住家属人员的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等信息,同时确认上述地址送达,即视为有
效送达。3、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确认“前述文书地址、代收人、联系方式等如发生变更,劳动者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否则按照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总而言之,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的,亦自行
承担责任。此条款的目的在于,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向此地址邮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法律文书,就视为向其本人的送达,以避免在劳动者不
辞而别或拒收的情况下,因单位无法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使解除程序违法。当然,单位也要做好后续工作,比如保留送送达的证明性文件,如
短信、电子邮件、邮寄文书底单、公告文本及载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综上,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实体合法,如果送达程序存在
瑕疵,同样可以认定违法解除。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规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解聘劳动者存在随意性,由此将导致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恪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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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仇少明律师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