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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证明
2016-07-09 | 阅:  转:  |  分享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投资人姓名)投资设立的(企业名称),地址位于,住所场所面积平米,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原属于(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见租赁合同),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并对利害关系人承诺作出安全生产(经营)、不扰民、无污染。

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合同附后。

使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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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小仐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