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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2017-07-22 | 阅:  转:  |  分享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
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
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
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分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
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
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医务人员定义医疗事故责任
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案例2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
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
,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分析本例患者,如医生
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
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案例3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挂号
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本案中,老人
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
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案例4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痛不止,像针扎
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
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
,造成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
质硬。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分析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
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10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
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
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
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案例5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
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
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分析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
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
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
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状医疗
事故定性定责经医疗事故鉴定已赔偿的数据常见医疗过失分类353例门急诊纠纷原因分析风险责任人员分析高风险人群分析防范建议
-----1.抓重点风险的管理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刮、粘、涂!?被告某医院
?原告的母亲于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
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
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
??????1.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2.在自然生产无法正
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
瘫。3.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案例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
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辩称:??????1.原告所
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2.医
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
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
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
实。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4.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
,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
存在过错;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
认定法院判决承担30%的民事责任。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
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2002年9
月1日---2005年8月31日2328013轻微7241Ⅱ级5418208Ⅲ级481321
12Ⅳ级171596524合计6226203Ⅰ级次责主责完全小计责任程度事故等级10
0100100合计8.68.34.7其他1.331.6器械02.73.1异物7.47
.97.4护理①35.7②26.5③17.9误(漏)诊、误治③15.9③14.9②26.2基本操作
②31.1①36.7①39.1手术%%%04-05年03-04年02-03年过失类别
风险科室分析1.52.32.62.72.69.414.214.316.919.8%38576466
65235353356420492例数麻醉五官科儿科放射内窥镜骨科妇产科内科门急诊外科科室0.
819中医科1007.20.50.60.80.90.70.81.4%2487179131420
23181930例数合计其他皮肤科病理检验超声波药剂科理疗口腔科科室★误诊(误治)、漏诊---13
4例38.0%临终抢救---------------------57例16.1%药物因素---
------------------27例7.6%补液--------------------------
24例6.8%猝死--------------------------38例10.8%
异物残留--------------------26例7.4%手术并发症----------------
-22例6.2%其他(摔倒、转院)------25例7.1%%发生过失人次职务77.9
1937★医师7.6188护理1002487合计7.2180其他1.538麻醉师5.81
44医技9.821330--3913.028320--295.11101--192.554新生儿%例
数年龄10038.514.816.42175837322356合计60以上50--5940--49最小
年龄新生儿,最大年龄92岁防范建议技术因素:科室岗位:专业人员:患病人群:重点降低误(治)漏诊;继续加强手术管理和
提高基本操作技能。重点提高外科、妇产科风险意识;降低门急诊、内科、妇产科误(治)漏诊。重点加强对医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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