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3%的专票可以抵扣11%?
原创?2018-02-05?何广涛?何博士说税
1、凭票扣除体系下,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如果取得适用税率(11%)的专票,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其他购进业务无异,认证或勾选确认后申报即可,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加计扣除(下同)。
这种抵扣方式属于典型的「上征下扣」。
2、如果自农业生产者采购其自产的农产品,如果要抵扣进项税额,须取得以下三种扣除凭证中的一种:
一是,农业生产者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二是,农业生产者为自然人,不愿意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购买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三是,农业生产者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如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自开的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上扣除凭证(均为免税),可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抵扣方式属于「上免下扣」。
3、如果自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的,购买方可以根据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抵扣方式属于「低征高扣」。
4、为什么允许「上免下扣」?
图一
图一的意思是,A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B,A可以免税,B可以计算抵扣,B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给C,一般情况下,不得免税(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可以免税,本文暂不考虑这种情况),C应凭专票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链条就此打通。
简言之,为了扶持三农,同时也为了免除农民的申报义务,必须要给予免税政策,但是农产品又属于初级产品,是很多产品的原材料,如果不允许下游抵扣,增值税链条将就此中断。
显然,「上免下扣」方式下,免税享受者只能有一家(A),计算抵扣者也只能有一家(B)。
5、为什么允许「低征高扣」?
图二
图二的意思是,如果B是小规模纳税人,它本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外销售属于流通环节又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缴纳增值税并向C开具专票后,可由C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链条就此打通。
也就是说,假如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以后,可将其本该享受的计算抵扣权向下游纳税人转移(可多次),直到下游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为止。
同样,「低征高扣」方式下,免税享受者(A)和计算抵扣者(C)也只能各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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