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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的常见问题
2018-03-29 | 阅:  转:  |  分享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装修、存货等常见问题



已提完折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K公司是一家加工企业,2016年1月,K公司拥有的一台小型生产设备已提完折旧。已知该设备原值10000元,提完折旧95000元后,残值是500元。



1.如果K公司对小型设备不做清理,能否申报资产损失扣除?

铂略提醒会计人员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没有清理的设备属于法定资产损失,还是实际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也称清单申报。



如果固定资产是报废、毁损损失,那就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比如公司账上有500元的残值,清理时设备只卖了400元,那损失的10元应做清单申报。如果没有达到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么报废,要么毁损,该种情况下不能清单申报,要进行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比较大的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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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10000-9500=500,该500元是账面数,目前企业没有对设备进行报废清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338号)规定,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借:累计折旧9500

固定资产清理500

贷:固定资产10000

借:原材料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

既然不是固定资产,就将其作为对废料计入原材料科目。将来处置时,按原材料的销售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损失,就不需要报损。



以上处理虽然没有违反税法,但违反了会计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分原则,该机器仍能使用,因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2.如果设备提完折旧,该小型设备仍能继续投入生产使用,此时账务如何处理?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如果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只调整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估计使用寿命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铂略财务管理培训建议,在2015年采用会计估计变更,设备折旧年限不低于10年,假如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9年,累计折旧为8550,2015年将预计寿命估计为11年,2015年提取折旧为(10000-8550-500)/2=475元。2016年,也计提折旧475元。这样既符合会计的规定,又符合税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K公司的一处工厂M,在2015年8月提完折旧,但由于K公司的新厂房还未建造完成,且在确定了原厂房房屋结构完好的前提下,K公司决定在2016年底前继续使用该厂房。



1.在这种情况下,K公司是否需要继续缴纳工厂的房产税?

铂略提醒会计人员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中,“房产”是指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只要存在房屋,即应征收房产税。房屋提完折旧仍可使用,说明房屋折旧年限预估存在问题,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延长使用年限。对企业已经折旧完的房屋进行改建,应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由此可见,长期待摊费用也是资本化而非费用化,缴纳房产税应该没问题。



2.请分析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房屋建筑物提取折旧的不同处理及对税收的不同影响。会计制度中的房屋入账: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处理不同。会计制度要求占用的土地的地价要计入固定资产。但是会计准则中,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②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地支付的价款中含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从所得税角度看,如果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因土地摊销年限远远高于房屋摊销年限,应当保留适当土地残值。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果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房屋为20年,按照会计制度,应把土地计入房屋原价中,房屋计提完,土地还剩下30年,残值高达30年,残值比例远远超过5%,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会计制度企业的会计规定不相吻合。因此新企业所得税已废除残值比例,因此企业可以扩大预计残值比例。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分别核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处理。

铂略提醒会计人员注意房产税。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而且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容积率是建筑面积除以占地面积,如果地很广袤,但是上面建筑面积没有多少。这种情况下,按照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地价。



1.容积率的计算,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计算,如果房屋部分用于出租,则需要重新计算容积率。把出租部分的面积从整块地里扣除,剩余的部分建筑面积除以剩余的土地的面积,如果低于0.5,按照建筑面积两倍计算地价。



2.房产税房屋的计税原值与会计处理无关,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纳税。



3.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政府无偿划拨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零。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然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装修、大修中的折旧年限重新选择问题

案例分析



2016年4月,M公司对厂房进行大修,为期一年,包括工作台、工作区域的装修和房屋结构加固等。由于本次大修,有3条流水线被停工停产,该批流水线的折旧年限为10年,已提折旧4年。另外,在此次大修期间,停用三台生产设备。已知该设备折旧年限为8年,已提6年。



1.在大修期间,停工停产的流水线是否继续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大修,停工停产的流水线可没有大修,因此停工停产的生产线会计上照常提取折旧,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从税收角度上,上述生产线没有为企业带来利益,也就未带来应税收入,因此对应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增值税相似,没有销项,进项需要转出是一个道理。流水线没有为企业创造一分钱的价值,没有创造利润,就没有创造所得额,也就没有创造所得税。



对于为报废,但提前停止使用的三台生产设备,未提完的折旧应该如何处理?如果三台设备提前报废,在税务处理上有无不同?

a.如果闲置,会计上显然继续提取折旧,但是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

b.如果出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明确了三种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因此出售固定资产即使发生亏本,也不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申报,而是直接扣除。铂略提醒会计人员注意,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

c.如果处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依据相关的材料确认。



3.已知厂房建于1996年,当时折旧年限为30年,预计在大修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到2036年。像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你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果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之初,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假设房屋最低折旧年限20年,在第18年时对房屋进行修理,估计修理之后最多可再用5年,这种情况下房屋可以使用23年,高于20年。因此已经计提折旧20年,不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然后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同时在改建期间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再按预计使用年限20年,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后计提折旧,同时由于远远超过最低折旧年限,税务局不干涉。



铂略企业税务培训汇总





(来自:www.bolue.cn)

上表是对改建扩建、装修、大修理三种情况的总结。

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折旧问题上的辨析

案例分析



L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时尚简约家具和办公室家具两部分。L公司的制造工厂在苏州市的工业区,2010年L公司在市区以2000万购入了一栋全新的三层写字楼作为商务部总部,折旧年限为30年。2016年2月,L公司生产出一批新型的办公室家具。同年7月,L公司决定以部分库存替换商务总部的办公室家具。该批家具全新时折旧年限为8年。由于业务拓展,L公司在天津开设了新的商务中心,因此2016年8月份,L公司将苏州的写字楼一层,包括办公家具以800万元出售给T企业,包括房价750万和家具50万元。



1.L公司将库存家具替换办公室家具时,家具的折旧如何处理?作为存货期间的5个月,是否需要考虑在内?对应的原材料进项税部分是否需要转出?



原来家具已经不使用,应转为存货处理,即借库存商品、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出售存货时,因该批办公室家具是自产的,自产相应耗用的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应该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家具折旧年限并未到期,存货并未发生盘亏、丢失、报废、被盗、毁损,因此不需要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新家具原来作为存货,现在应将其转为固定资产,涉及到折旧年限。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此将库存家具转为固定资产后,需要按照库存家具的账面价值转为固定资产。如果库存家具计提坏账准备,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予承认,以8年使用年限并预计净残之后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将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述视同销售情形并不包括以库存家具转为固定资产,因此不涉及增值税。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费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应视同销售。非增值税营业项目就是营业税项目。



2.如果是贸易公司购入的家具,作为存货又转为固定资产自用,会计和税务上分别如何处理?

会计上仍然是按照账面价值,存货转为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库存商品,如果有存货跌价准备,应借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贷存货。税法上按照计税基础分别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L公司出售了一层办公楼给T公司后,L公司对房屋和家具的剩余折旧应该如何处理?对应的,T公司应该如何选择折旧年限?

出售的一层办公楼可按层数作为比例从房屋原价、净残值中剥离,实际上是出售了1/3的固定资产,所以把1/3的原价剔掉和净残值剔除,余下来的2/3的原值,减去2/3的净残值,然后按照原来的平均年销法计提折旧。处理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T公司如何选择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铂略企业税务培训推荐会计人员可以借鉴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对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进行解答,给出具体的操作口径。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进行处理。其中对于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剩余使用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比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按照已使用规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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