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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2018〕190号_8.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1)
2018-09-12 | 阅:  转:  |  分享 
  
附件8



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未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原则和升级管理要求对高风险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的;

3.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关键设备或者人员的;

4.高危和危险性较大以上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进行交底的;

5.炼化检修和在役装置改造作业方案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

6.管道试压作业方案未经批准、交底或者未按试压方案进行试压的;

7.进入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不配备有效防护措施的,或者喷漆防腐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8.吊装作业区域内未设置警戒标识或者危险区域半径内有无关人员穿行或者停留的;

9.大件拉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件滑落或者散落的;

10.租赁使用的特种设备、施工机械未进行检查验收的,或者未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11.管沟不按设计开挖或者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沟下作业不使用合格沟下防护箱的;

12.作业前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交底的,或者属地主管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3.未按照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选择承包商的;

14.总承包单位未向施工项目现场派驻符合要求的施工技术人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未对施工、劳务分包商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指导监督的;

15.在建项目监督检查或者体系审核范围没有覆盖在用承包商的;

16.未按规定进行工序交接验收或者未按施工方案、工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

17.在大雪、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进行吊装、脚手架搭设作业等相关露天作业的;

18.高处作业无安全带悬挂设施或者无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

19.现场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20.接害岗位未配备完善职业健康设施、未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识别及防护措施公示进行作业的。

本标准与《较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通用部分)》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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