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借网贷,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尤其是网贷,另一方往往并不知情。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那么,对于婚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借网贷,法院是否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
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原告曹某(女)与被告雷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2年11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5日,原告曹某以雷某婚后经常打骂自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独自承担含网贷2万元在内的6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被告雷某同意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承认网贷2万元,但已经还了1.5万元,剩余网贷仅为5000元。对于其他债务,均不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存在家暴,双方也均同意离婚,且对婚生子的抚养无争议,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曹某对其主张的被告曾向原告父亲和叔父借款4万元的事实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网贷债务,原告虽未举证证明,但被告认可并自认已经还了1.5万元,因此可以认定该夫妻共同债务存在。法院作出判决:1、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需支付抚养费;3、原告嫁妆归被告所有,网贷5000元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1、承担债务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合法成立。
法院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前,必须先认定债务已经合法成立。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存在例外,那就是自认。前述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以其个人名义所欠网贷,虽未提交任何证据,但既然该网贷欠款是被告名义所欠,原告本就无力收集证据,恰好被告自认存在该笔网贷,那么,原告就不需要再对该债务进行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合法成立。
2、对于无证据证明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其中一方主张存在某一债务,另一方却矢口否认,法院也无法查明真相。对于这种真伪不明的债务,法院一般会在判决文书中注明,法院不在离婚案件中对这一债务纠纷进行处理,如果今后任一方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还款,法院可以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债务是否真实合法,进而判决由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还款义务。
3、夫妻一方名义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笔者整理汇总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和承担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是否另一方追认该笔债务;第二、举债目的,即是否合法,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具体数额大小,即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第四、债务的真实性,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及是否到庭作证,是否存在债务凭证,款项如何交付,债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债务人的经济需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状况等等。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该债务产生的时间。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长期在外居住生活,又无证据证明在这期间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那么该笔债务也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再比如,债务的具体来源和表现形式。比如,前述案例中的2万元网贷,该笔债务是被告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既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一并要求处理该债务,那么就说明原告对该债务是明知的,最起码在起诉前已经知道该债务的存在。结合该债务的剩余数额仅为5000元,无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女方所带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被告所有,同时由被告独自承担该笔债务,使得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同归一方,这既是合理的,也有利于实际履行。
笔者提醒
法律是特定时期价值观的体现,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时,需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要通过调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具体情况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即便是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独自承担的,也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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