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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工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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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工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2-05-28] 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 背景:?

2007年以来,某村村民以在该村开采的煤矿(煤矿证照齐全)越界开采,影响该村居住环境,造成地质灾害为由,先后多次找到煤矿商讨,为此,省地矿局第二勘察设计院作出地质鉴定报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达成协议,煤矿只能在该村寨外开采,不得进入村寨内开采。2008年6月23日晚上12时许,该村村民听到地底下有炮声响。6月24日,周某等四人及该村的数十名群众就到煤矿测量后,同去的人均认为煤矿已经违反协议,开采到岩前以内,便将煤矿的井口用水泥砖块封闭。7月1日,周某等人发现封闭的井口被打开,上午10时许周某等四人用预先购买的水泥和砂子、水泥砖、堆砌,将煤矿井口封闭,造成正在井下上班的陆某、代某、夏某、林某四名矿工被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干警赶到现场,组织煤矿工人打开井口,遭到周某等四人的阻止,导致井下四名矿工因窒息导致呼吸器官出现损伤及部分功能障碍,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权威机构认定:煤矿并未越界开采,阻工期间造成煤矿60万元的经济损失。据公安机关调查:1、施救工人称施救时已告知周某等四人矿井下有工人;2、周某等四人称封闭矿井和阻止解救时并不明知矿井下有工人;3、矿井正处在生产状态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应处在旋转状态,但据目击者称阻工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处于停止状态。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周某等四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产生如下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四人的行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伤害罪。周某等四人的阻工行为从6月24日一直延续到7月1日,时间长达一周,造成了煤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周某等四人将正在生产中的煤矿井口封闭,造成正在井下上班的陆某、代某、夏某、林某四名矿工被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组织煤矿工人打开井口进行抢救,遭到周某等四人的阻止,导致井下四名矿工因窒息导致呼吸器官出现损伤及部分功能障碍,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周某等四人在施救工人称施救时已告知他们矿井下有工人的前提下仍然封闭井口、阻止施救,即在明知他们的行为会导致井下工人受伤的情况下仍然施行了封闭井口和阻止施救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以生,此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综合全案,对周某等四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等四人的行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双方于2008年1月5日达成协议,煤矿只能在该村寨外开采,不得进入村寨内开采。周某等四人于2008年6月24日将煤矿井口封闭,主观上是阻止煤矿开工,客观上实施了将煤矿井口封闭的行为,周某等四人在实施将煤矿井口封闭的行为时,并不明知矿井下有工人在生产,矿井正处在生产状态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应处在旋转状态,但据目击者称当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处于停止状态,所以周某等四人将煤矿井口封闭,导致井下四名矿工因窒息导致呼吸器官出现损伤及部分功能障碍,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和造成煤矿6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四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76条的规定,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

(一)周某等四人实施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应当定一个罪,而不应当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周某等四人的阻工行为从6月24日一直延续到7月1日,矛盾激化并导致冲突结果的发生。综合全案,阻工会给煤矿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是周某等四人应当能够预见的,但阻工会给井下四名矿工造成轻伤的后果是在周某等四人实施阻工行为时所不明知的,并不具有明知会给井下矿工造成伤害而故意或放任实施伤害的行为,故周某等四人主观上具有阻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封闭矿井,致煤矿造成60万元损失和四名矿工轻伤的后果是一个连续行为所致,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周某等四人主观上是阻止煤矿开工,而不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煤矿的开采,影响该村居住环境,根据省地矿局第二勘察设计院作出地质鉴定报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达成协议,煤矿只能在该村寨外开采,不得进入村寨内开采。2008年6月24日,周某等四人以煤矿违约开采,将煤矿井口封闭,其主观动机上是阻止煤矿开工生产,在周某等四人将煤矿井口封闭的时候并不明知矿井下有工人在生产,因为矿井正处在生产状态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应处在旋转状态,但据目击者称当时煤矿风井的风扇处于停止状态。所以周某等四人将煤矿井口封闭的行为主观上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并不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不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所以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周某等四人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2008年6月24日,周某等四人认为煤矿已经违反协议,便将煤矿的井口用水泥砖块封闭。煤矿是否违约开采仅凭刘某及同去的人认为(事后权威机构认定煤矿并未越界开采),周某等四人就实施了阻工行为,破坏了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周某等四人的阻工行为从6月24日延续到7月1日,是一行为导致了四名矿工轻伤和6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后果,故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周某等四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无精神疾病和享受国家豁免,周某等四人实施了阻工行为,破坏了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四名矿工轻伤和60万元的经济损失,对周某等四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周某等四人以在该村开采的煤矿越界开采,影响该村居住环境为由,从2008年6月24日延续到7月1日阻止煤矿正常生产,在不明知矿井下有工人生产的情况下实施了封闭矿井和阻止施救的行为,不具有伤害矿井下矿工的故意,结合本案的主客观要件,周某等四人因阻工导致了四名矿工轻伤和6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6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一意孤行阻工66天触犯法律获刑3年

红网长沙8月4日讯(通讯员张贻文)2009年7月21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7月,新化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分别在上渡办事处白沙村老五组及九组征用土地近五十亩(地处城东防洪堤内),修筑新化县城东防洪堤。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城建投资公司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2003)第29号文件给予了土地、青苗等补偿。此项工程由湖南省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承建,该项目于2007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

2008年下半年开始,上渡办事处白沙村九组村民李某以土地补偿费用太低,自己没有在征地协议上签字、其土地丈量少了以及政府没有安置门面为由,多次到城东防洪堤现场,采取堵推土机、挖土机、装土货车以及拨油门插梢等方式阻工,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上渡办事处、白沙村委会领导多次找李某做解释教育工作,但李某不听。因李某患有糖尿病和肺结核,其所在白沙村的村干部到新康公司协商,新康公司先后捐给李某人民币三万元。2008年12月12日,李某写下了支持政府的工作,不再阻工的承诺书。但李某事后并不履行承诺,拿到钱后继续阻工。从2008年11月13日起到2009年4月15日止,李某到工地阻工计29天。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在此期间的阻工行为给新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60831元。2009年4月23日,新化县公安局对李某做出了监视居住的决定。

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仍没有停止阻工行为。只要工地施工,李某就来到资江二桥东端通往城东防洪堤施工现场的马路中间,强行阻止装运泥土和石头的货车通过,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正常施工。从2009年4月16日到2009年6月19日,李某共计阻工37天。经鉴定:李某在此期间的阻工行为给新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60265元。

从2008年11月13日至2009年6月19日期间,李某共计阻工66天,给新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321096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新化县城东防洪堤的建设进程,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2009年7月21日,该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张贻文]

[编辑:曾小颖实习生:王津]

乐山市峨边4A自然风景区非法阻工案开审

乐山市峨边法院在争创“两个一流”活动过程中,紧紧围绕“‘两化’互动发展推进年”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黑竹沟创建国家级4A自然风景区期间发生的非法阻工案,依法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被告人李里某某等4人作出有罪判决,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提升旅游品质,打造国家4A级风景区,2011年7月1日,峨边黑竹沟生态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海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黑竹沟马里冷旧栈道亭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2日,并约定了延期竣工的违约条款。2011年7月工程如期开工,黑竹沟镇古井村1组、3组村民以不能在此地继续放牧和没有得到赔偿为由,推选了被告人李里某某、阿罗某某、司杜某某负责与施工单位、政府相关部门交涉、谈判,并负责组织阻工,后又邀约汉语表达能力较强的被告人李里某某一同参与。从2011年7月14日至9月21日,被告人多次组织黑竹沟古井村1组、3组几十余村民轮流到施工地段静坐、抢夺施工工具,致使施工队十余次进场均不能正常施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和黑竹沟风景区的旅游形象。

2012年2月27日,峨边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里某某等四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峨边法院快速审理此案,于3月5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李里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苏建中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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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