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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寻衅滋事与聚众斗殴交织的情况下如何区别定性
2018-12-06 | 阅:  转:  |  分享 
  
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本案情节中的骆某手持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
并让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打了戴某两巴掌,踢了莫某几脚;孟某、骆某二人犯
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孟某阻挠其司机朋友拉莫某等人,因此发生摩擦引发争执,
孟某遂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骆某来到现场,二人的行为表现符合惹是生非获得精
神刺激、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主观心态。综上所述,
孟某、骆某二人的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

3.对比莫某与孟某、骆某行为性质的差异

本案必须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的差异,才能回应莫某提出的聚众斗殴的对方
也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质疑。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同一案件中的犯罪各
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不一定相同,也并不一定构成同样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莫
某与被告人孟某、骆某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但双方犯罪的客观行为却有区别,触
犯的罪名亦各不相同。

孟某、骆某主动挑起与莫某一方的事端,随后追逐、拦截莫某等人,特别是拦下他
们之后,骆某将砍刀架在余某的脖子上,逼迫戴某等人蹲在墙角,孟某还出手打戴
某和莫某,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这些犯罪情节非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行为特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莫某等人是孟某、骆某寻衅滋事的受害方,
他们后来的行为虽然看似是为了反击孟某、骆某先前的欺侮。但是莫某等人已经趁
孟某、骆某同路过的其他人发生冲突之机,离开了冲突现场,完全可以避开滋扰或
者当即报警寻找帮助,但他们却又都捡到啤酒瓶一起回到与孟某、骆某对峙的现
场,属于聚众持凶器打斗,并将孟某、骆某二人头部砸伤,造成轻伤。可见,莫某
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载于:人民法院报20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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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老太太抹口...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