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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164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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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1641—2012
6.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环保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6.1.5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表5大气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分析项目手动分析方法自动分析方法
1颗粒物GB/T16157
HJ/T56
2二氧化硫
HJ/T57HJ/T76
HJ/T42
3氮氧化物
HJ/T43
6.1.6实测的石灰窑的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换算未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
气系数时的数值:石灰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6.2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6.2.1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
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6.2.2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6.2.3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15432。
6.3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测定方法按GB/T16157执行。
7标准实施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石灰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
现有石灰窑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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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野风7b7ae90...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