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八)孩子学校打篮球受伤了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 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 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 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 案例:某中学一群学生在进行篮球比赛,由于有激烈的身体接触,甲与乙在抢球 时相撞,甲受伤骨折了,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意义:自担风险-不要总向别人“甩锅” 在足球、篮球等文体活动中,因正常身体碰撞导致受伤的,伤人一方并不用 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是恶意犯规等故意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伤人一 方还是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 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 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 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 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 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 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 惯和行业规则。 比如:2020年5月发生的北京女大学生在张家界天门山翼装飞行失联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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