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违反国家和本公司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国家审计法规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进行的审计处理、处罚,是一种单位内部管理行为。本办法只是对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并重,促使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对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批准后,以单位名义实施。
审计处理、处罚种类
第七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对触犯法律的事件负责调查取证,并向法律机关提起诉讼。?
第八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通报批评、警告、除名;?
(二)扣绩效考核分值;?
(三)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处理、处罚内容第九条公司各处、室、司在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情况、基建工程预决算、国家纪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决算,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内部审计机构给予以下处理、处罚:扣分标准是按小项累计考核,具体事项详见审计考核目录(附表一、附表二)和福华审计监督考核指标表(附件一至十五);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揭发举报行为的员工,经公司确认事实属实的,并且阻止了公司经济利益损失的,建议公司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对拒绝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隐匿或者谎报相关材料,阻拦、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对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绩效考核分值0.5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董事长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最终解释归董办审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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