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 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 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 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 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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