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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建设—档案立法工作(五)
2020-10-20 | 阅:  转:  |  分享 
  
档案法制建设—档案立法工作(五)





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1、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2、档案的移交和接收3、档案的安全保管措施4、保密档案的管理5、档案的鉴定6、关于档案的交换、出卖、出境的管理《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同时也补充: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处分规定》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保密档案管理

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

依据密级划分,保密档案也划分为三级:绝密档案、机密档案、秘密档案;档案法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集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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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小兰老...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