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处理; (2)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3)根据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物执行的相关规定。 四、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1、明确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 (1)证据能力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审查标准 对于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2、健全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增加对监察调查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的要求 (1)对起诉书的审查——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处 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以及监察调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2)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审查方式——在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监察调查讯问的录音录像; (3)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审查方式——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讯问笔录、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 证明。 3、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扩大 (1)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 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细化缺席审判程序——明确适用范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2)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 结论:以上两类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 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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