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申请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的,应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申请表》,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复核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表一式一份,本表左半页由申请人填写);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病历资料:
(1)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2)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3)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5、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委托书。
二、鉴定申请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劳动能力鉴定窗口,电话82419162、82411207、82411205、82411200、82405139,邮编:214011。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
复核鉴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事故或职业病
诊断时间 申请复核鉴定的详细理由:
申请方(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工伤职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工伤职工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附件清单: 1、病历资料复印件;
2、委托书;
3、其他。 递交申请时间 递交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鉴定意见:
医师签名:(鉴定委员会签章)
日期: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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