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
甲方:姓名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地址通讯地址或邮箱
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
联系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或邮箱
丙方:
投资各方经充分讨论,友好协商,就合作投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公司名称
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场所在。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如若与营业执照不符,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
第二部分投资者投资情况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1、
2、
3、
4、
5、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
某某以货币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某某公司以设备出资,折价元,占注册资本%;
某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元,占注册资本%;
某某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元,占注册资本%。
(二)出资时间:
(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条不一致的,以为准。
第七条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
(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的职责
全体投资者(股东)指定为公司设立事务承办人,承办人可亲自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公司设立事务。
第三部分公司股权变动
第九条股权转让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继承股东资格,须股东会讨论,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增资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四部分公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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