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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打架,企业怎样无风险将其解雇?
2021-06-06 | 阅:  转:  |  分享 
  
员工上班时间打架,企业怎样无风险将其解雇?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蒋四清案情简介:钱XX于2005年3月28日入职XX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XX和公司),初任搬运工,后为仓管员。钱XX因之前其妻子肖XX与同事肖X发生口角,在2011年5月20日上班时,先是拍一下肖X的
肩膀,待肖X站起来时,他就一拳打在肖X的胸口上,双方于是相互扭打在一起,后被同事拉开,10分钟后肖X报警。警方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后
因双方均同意自行调解,警方未对事情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XX和公司则分别让二人写了书面的事情经过,肖X在所书《事件报告》中陈述:“此
事源于肖X前几天对肖XX说的一句话‘你信不信我弄死你’,然后今天早上我找肖X时拍了他的肩,与我发生争执,相互推了几下,事件在警局已
解决,我已向肖X道歉,静等厂里批评处理”。同年5月23日,XX和公司拟对钱XX作开除处理,在出通告前与钱XX谈话,告知如其不再搞事
,公司就不将处罚通告张贴出去,钱XX无异议。2011年5月26日,XX和公司将钱XX解雇。同日,钱XX在注明“开除原因”为“钱XX
与公司员工肖X打架被开除”的《离职申请书》上签名。办完交接手续后的次日,钱XX又在《离职申请书》上的“备注”处签名。后钱XX不服,
提起仲裁,请求XX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待遇。仲裁与诉讼: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东劳仲
院松庭案字(2011)第002号仲裁裁决,认为:“……对照本案,申诉人在工作时间,私下在工作地点找同事肖X理论并产生冲突已经是双方
确认的事实,申诉人对该次肢体冲突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次,申诉人与同事肖X在上班时间打架并导致派出所介入的后果已经足够严重,虽然该
次冲突没有造成被诉人重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但事件的发生已经对被诉人的内部管理和工作秩序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申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被诉人完全有权依其《员工手册》第六章第2.2.2条‘在公司厂区或宿舍区打架、吸毒、烧火等,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则给予立
即开除处罚’的规定处分申诉人,给予开除处理。因此,本庭对申诉人提出的支付代通知金、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钱XX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与同事肖X的矛盾,双方都未付诸武力,到现在两者的关系都不错,公司作出开除的决定,属于原告的部门主管
的个人报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8698号的判决,认为:“原告在上班时间与
同事争吵进而相互推搡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但是造成争吵推搡的双方无法正常工作,也影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严重扰乱了用
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开除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经济赔偿金”。钱XX不服,提起上诉。其上
诉称“上诉人的行为并未构成打架,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只是争吵推搡,从所有证据中也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因为一点工作上的原因发生的一点冲
突,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并未打架。从发生的结果来看,事件发生的时间只是半分钟,而且是刚上班,继而都去工作,就连被上诉人的证人也当庭承
认上诉人没有打架,松山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半字未提打架,实际上并未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也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1年12月19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427号的判决,认为“钱XX与公司员工肖X在上班时间因泄私愤打架,严重违反了XX和公
司的规章制度,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XX和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钱XX的请求于法无据。”遂驳回钱XX的上诉,维持原判
。蒋律师点评:对于员工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为准确起见,这里姑且这样称呼)这样的“恶性”事件,许多的企业是不分青红皂白地给予当事双方予
以解雇,由此也引发一些劳动纠纷,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还是企业败诉。仔细分析个中的原因,既有无过错方的冤屈,也有企业未做好解雇前的证
据固定工作,还有企业对于“打架”概念的错误认识。所以,对于员工间的这种所谓的“打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否
则,表面上的解雇好像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但最后官司的败诉会催生一些故意打架以求被解雇进而获得赔偿的刁民,反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管理
难度。一、“打架”的法律界定打架,也叫斗殴、格斗,是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
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严重者会触犯刑律。由此可知,打架者
在主观上均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实践中所发生的肢体冲突事件,客观上存在着双方都为伤害对方、一方意图伤害对方而另一方为防卫两种情
况,前者可以叫做打架,双方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后者则不是,其中的防卫方即便是将另一方打伤,由于其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
全而非伤害他人(或者说伤害他人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法行为,法律上叫正当防卫。所以,认定是否是打
架,不能只看当时双方的互相攻击行为及产生的伤害后果,还需对参与者行为的前因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其
行为性质和后果,可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前者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
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
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后者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对本案“打架”事实的认定就本案而言,波折发生在一审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
方的行为是否是打架抑或钱XX究竟是否有伤害肖X的故意。由于XX和公司是以“钱XX与公司员工肖X打架”为由解雇钱XX,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
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XX和公司需对钱XX殴打他人的事实举证,为此,XX和公司向法
庭提供了以下证据:①钱XX自己陈述事件经过的《事件报告》。但其并未承认有打肖X,只是说“拍了他的肩”、“相互推了几下”,但也说到“
我已向肖X道歉,静等厂里批评处理”;②肖X陈述事件经过的《详细情况》,其中谈到“他从他的办公桌前冲到我这边来,拍了我一下肩膀,我一
站起来,他就一拳打在我的胸口,然后又冲过来推了我一下”;③注明“开除原因”为“钱XX与公司员工肖X打架被开除”的《离职申请书》,钱
XX在上面有签名;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但其只是言明“我所出警后,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由公司方协调自行调解处理”,并未对钱XX的
行为定性;⑤证人许X和黄X的证言。二人在庭审中陈述看到双方相互扭在一起约30秒,未看到钱XX打肖X。对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钱XX是否
有实施殴打肖X的行为,可以说仲裁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有不同的。仲裁庭直接认定为“申诉人在上班时间,私下在工作地点找同事肖
X理论并产生冲突已经是双方确认的事实,申诉人对这次肢体冲突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并将该事件界定为“打架”,其表述是“申诉人与同事肖
X在上班时间打架并导致派出所介入的后果已经足够严重……”。一审法院则主要从证人证言而得出双方是“争吵进而相互推搡”而非打架的结论。
二审法院则回避了是否是打架,认为:“钱XX在上班时间与肖X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清楚,有《离职申请书》、《详细情况》、《事件报告
》、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XX和公司员工许X和黄X的证言为据,本院予以确认。钱XX主张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肖X存在殴打行为,但
是许X和黄X的证言表明双方相互推搡持续约30秒钟,而双方在被松山湖派出所带回处理后也自行协商解决,由钱XX向肖X作出道歉。有鉴于此
,肖X在《详细情况》中主张钱XX动手打人较为可信,本院予以采信”。本律师认为,仲裁裁决的认定过于武断,且未详细说理,虽然裁决结果与
法院的终审结果一致,但说服力不够。而一审法院未对案件证据作全面的审查,单单只以证人证言作为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颇。一审判决结果虽是我
方赢了,但对其所下“争吵及推搡”的事实认定结论笔者并不认同,心里也不踏实,因为仅仅是“争吵及推搡”很难说是严重违纪。二审庭审中主审
法官的询问让笔者对案件维持原判有了信心。但几天后主审法官的几次电话让笔者及公司又忐忑不安了,其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认定钱XX的打
人行为,主张公司能否调解,但公司认为,如该案败诉,则对公司的后续管理产生较大的冲击,有的员工说,如这个案件钱XX胜诉,今后也可以以
这种方式拿钱走人。而笔者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打架,而是钱XX故意伤害肖X,认定钱XX的打人行为并不难,需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一,注明“开除原因”为“钱XX与公司员工肖X打架被开除”的《离职申请书》为最有力的证据,这相当于钱XX的自认,如果说钱XX不予认
同,当日为什么会签字?如果是钱XX不予认同,为什么在第二天办完工作交接时又签字?第二,如果是钱XX未打肖X,仅仅是拍了一下肖X的肩
,为什么要向肖X道歉?第三,由于钱XX打人的行为很突然,所以证人并未看到其打肖X胸口,只是看到后面相互推搡的部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
钱XX有打人的行为;第四,按常理,如果只是推了几下,肖X会报警吗?第五,钱XX在诉状中所称的“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发生一点冲突”与其在
《事故报告》中陈述的“此事只源于肖X前几天对肖XX说的一句话‘信不信我弄死你’”相互矛盾,钱XX在《事故报告》中的陈述避重就轻。对
XX和公司而言,本案的整个裁判过程可以说是有惊无险,惊是惊在一二审法院对打架事实的认定上,无险则是最后公司方胜诉。操作指引:企业在
处理这类问题时一是要及时;二是要围绕“打架”的事实取证,具体可如下操作方式:1.让当事人各方分别写出事情经过,并让各自提供证人。
从该案来看,二审判决虽然是以肖X的陈述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但钱XX在《事故报告》中关于道歉的自认对于最终认定打人行为也起了很重要的作
用。2.对目击证人进行详细调查询问,了解事情真相,并作调查笔录,让其签名;该案中,XX和公司也做到了这点,其中还有当事人钱XX老婆
肖XX的签名。3.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而言,一方面,企业作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调查取证属于
自证“无罪”,在证据的效力上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并非国家司法机关,其取证的手段受到限制,而且被调查人或当事人并无对虚假陈
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心理压力,所以其调查获得的证据往往并不客观真实。而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则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其容易让被调查人或
当事人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真相,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其会向当事人及证人作询问笔录,该证据作为第三方获得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从仲裁裁决的判由来看,报警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4.根据所获取的证据再作相应处理。如打架行为属实,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是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或虽未给予处罚但打架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企业再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打架的员工也会因理亏而不再去投诉或申请仲裁;5.企业的处理方式上要民主科学,处理尺度应一致。应坚持帮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一涉及员工重大利益时,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让员工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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