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各大楼业主小、完善业主议事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二)决定本小组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据此,为进一步推进业主自治,探索全过程民主,业主委员会决定成立各大楼业主小组,健全业主议事制度。具体如下:
一、业主小组的成立
业主小组由各大楼全体业主组成。成立业主小组工作小组,选举产生主持人。
由各大楼业委会委员和党支部委员负责,组织广大业主通过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产生5名左右业主工作小组初步名单并公示。经大楼全体业主投票选举确认后生效。
工作小组生效后推选1主2名主持人,负责业主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业主小组工作小组的职责
1、组织本大楼业主对业委会布置议题的讨论、意见收集和投票组织工作。
2、负责收集和确定本大楼业主提出的议题,组织业主讨论本大楼的各项议题,必要时组织业主对议题进行投票表决。
3、以业主代表为基础组织和扩大志愿者队伍,加强联系业主的工作。尽量做到每一到两个楼层有一名志愿者,以便于与加强与业主的信息沟通和思想交流,引导广大业主积极议事,文明议事,和谐议事,按法规议事。
4、负责通报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动态与学习党和政府关于住宅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51弄小区议事会的组成
小区议事会一是由各大楼业主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组成,二是由各大楼自愿者组成。可根据议题的特点决定。
四、成立小区调研和监督工作小组,对重要议题进行调研,对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意见,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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