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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0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定理由不宜认定无效,但可以变更合同条款
2021-09-22 | 阅:  转:  |  分享 
  
以案说法0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法定理由不宜认定无效,但可以变更合同条款案情简介:2015年12月3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冯某来为承租人,内有在册户籍人口14人。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某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认定小组(
以下简称某居困认定小组)确认冯某来户在册户籍人口包括冯某来、温某芝、冯某英等11人符合居住困难户认定条件。2016年1月27日,冯
某来户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房管局)订立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协议第
六条(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中载明:“经认定,被征收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11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人民
币2,023,739.62元。”2016年2月3日,该户交房拆除。2016年10月20日,冯某英等人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温某芝
等人分家析产诉讼。在该案审理中,询问各方当事人对补偿协议效力的意见,各方均认为协议有效。2016年12月,冯某来过世。温某芝认为补
偿协议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中有多人不符合居住困难认定条件,损害了国家利益,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居困认定小组对该户居住困难人口进行了重新审核和认定,剔除了不符合居住困难认定条件的5人,将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为6人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驳回温某芝的诉讼请求;二、变更补偿协议第六条为:经认定,被征收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
口为6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人民币428,739.62元。温某芝等户内人员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一审判决。裁判说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其内容并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温某芝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
效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补偿协议对冯某来户的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确有错误,进而影响到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数额的确定。某居困认定小组
在本案审理中对居住困难人口重新作出认定,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考虑到补偿协议对于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确定涉及国家征收补偿
资金,某区房管局作为征收部门明确要求返还错误增加的补贴,因此对补偿协议第六条内容依法应予变更。温某芝正是以此为由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
效,因此变更补偿协议与其诉讼请求并无矛盾。裁判意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
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
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或者部分成立,而行政协议又不具有合法性的,人民法院不宜简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行政协议对补
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既回应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保障被
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又使涉案协议回归合法状态,有效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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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丁泽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