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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20211008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规定
2021-11-30 | 阅:  转:  |  分享 
  
(三)利润分配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
利润分配表,在“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之下增设“减: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有关项目应根据
“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
列。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在“1.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下增设“其中:提取事业发
展基金”项目。该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
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附注。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
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规定的律师
事务所不再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
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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