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纳税地位的分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 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 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 弥补规定的限制而未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在该分公司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时,不 受5年期限制,可无期限向以后结转弥补。 因为,A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元) 乙国境外所得=-3000000+1000000=-2000000(元) 所以,乙国境外亏损额为非实际亏损额,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无期限结转弥补。乙国非 实际亏损额填报情况见下表(表A108020第1~5列):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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