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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十五):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2022-03-11 | 阅:  转:  |  分享 
  
立纳税地位的分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
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
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公司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
弥补规定的限制而未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在该分公司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时,不
受5年期限制,可无期限向以后结转弥补。
因为,A公司2019年度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元)
乙国境外所得=-3000000+1000000=-2000000(元)
所以,乙国境外亏损额为非实际亏损额,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无期限结转弥补。乙国非
实际亏损额填报情况见下表(表A108020第1~5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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