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药生产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清单----安监局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工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监局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药品生产许可证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管理法》 食药局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保险 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风险抵押金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管理机构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 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重大危险源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重点监管 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危险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1.管理人员职责;2.建立销售台帐、登记购货方品种、数量、去向及大致用途。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6号)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事故管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变更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承包商管理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依法明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工程承发包双方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作业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l号)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 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2008) 应急管理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行业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风险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评审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要求,参照《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参考标准》进行。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30日内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职业病危害防护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进、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l号)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对主要职业危害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将定期检测与评价的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指定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体检花名册、体检委托书、体检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并为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分户档案,分户档案应包括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表、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表等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专题培训。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管理 区域位置及总图位置 区域位置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工信委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等发育地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 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没地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国家及省级文物保护区。 化工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 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厂区具体位置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连通。 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9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1.10的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总图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留有应急通道。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4.2.12的规定。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表4.3.9的规定。 道路、建构筑物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厂区面积大于5万m 2 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当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区。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 2 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 2 小于20000m 2 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要求。 装置或联合装置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装置内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 2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 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甲、乙、丙类液体储:1500m 3 ,液化石油气储罐500m 3 ,可燃气体储罐3000m 3 的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4.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的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收集设施;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生产工艺 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1.危险品危害信息; 2.工艺技术信息; 3.工艺设备信息; 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应定期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 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 是强制性的。 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 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 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要按照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安全阀: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l.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直接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4.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时,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及管道。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的要求。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现场工艺安全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企业应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 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则》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设备 设备管理制度 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及 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管理体系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并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2004)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SHS01001-2004)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 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企业应制定加热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加热炉基础档案资料和运行记录,并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应在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2.加热炉膛内燃烧状况良好,不存在火焰偏烧、燃烧器结焦等; 3.燃料油(气)线无泄漏,燃烧器无堵塞、漏油、漏气、结焦,长明灯正常点燃,油枪、瓦斯枪定期清洗、保养和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 4.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有无漏风;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6.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热、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 7.炉内壁衬无脱落,炉内构件无异常;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 9.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钢结构安装各立柱不得向同一方向倾斜。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孔门、观察孔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8mm。人孔门与门框、观察孔与孔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活。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记相一致。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设备及管道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在环境变化与振动情况下,不渗水,不裂纹,不散缝,不坠落。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防腐蚀、耐火保护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 应有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H 2 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 定期检查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等。 定期检查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支承设备钢支架; 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钢管架: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 压力容器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质监局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为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企业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开展隐患排查。 压力管道 建立、健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落实。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具备合格资质。 为保证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企业应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开展隐患排查。 其他特种设备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齐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检。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 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者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当尽量短而直。 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截面积,应当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新安全阀应当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 。 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爆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者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过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者锁定),截止阀门的结构和通径不得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一般不大于该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设计图样或者铭牌上标注有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也可以采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确定安全阀的整定压力。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选用的压力表,应当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设计压力小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6级。 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设位置应当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并且应当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者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上应当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者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者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进行1.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压力容器的液位计进行1.25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3.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5.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电气系统 电气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供配电系统设置电气设备设施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变电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变电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1.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3.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4.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2.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5.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面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配电室、控制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和2区。对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气体环境,位于1区、2区附近的变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住建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电缆沟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由电缆层引至电气柜、盘、控制柜、台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堵料封堵。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2.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3.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4.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5.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1.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2.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3.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4.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5.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旋转电机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的规定。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5.3条的规定。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防雷防静电设施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气象局 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罐区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 3 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电气现场安全 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安全导则》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使用固定安装的灯座时,灯座的螺纹口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控制开关应串接在电源的相线中。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应采用安全电压。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下列各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仪表 仪表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仪表系统设置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仪表气源应满足: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 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3019-200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区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GB50493-2009第3.01条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排查重点: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 (JJG693-2011)5.5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2m。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围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可燃及有毒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内部。 采取报警、联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储运系统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储罐区的安全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防火间距; (GB50183-2004)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石油库设计规范》 4.放空或转移; (GB50074-2002)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1.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AQ3036-2010) 2.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 3.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 4.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 5.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防火堤应符合《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范要求: 《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 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车等); 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 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配置情况; 5.消防道路; 6.其他消防设施。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火侵袭的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等设施。 3万立方米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测系统。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2008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装置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50341-2003)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6503的要求,其他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Y6503-2008) (GB50493-2009)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表6.2.8的规定。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罐组应设防火堤。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危险化学品仓库 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甲、乙类物品仓库不应布置在装置内。若工艺需要,储量不大于5t的乙类物品储存间和丙类物品仓库可布置在装置内,并位于装置边缘。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2)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至15天的产量计算确定;(3)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4)仓库应通风良好;(5)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化工企业袋装硝酸铵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2.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 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操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遇湿燃烧品不得露天存放。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储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对于半敞开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对于全封闭式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 《氯气安全规程》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1.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场所内是否按GB11984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配置自救、急救药品等; 3.配置洗眼、冲淋等个体防护设备; 4.装置高处显眼位置设置风向标; 5.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真空吸收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6.11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铁路装卸站台及装卸作业应满足: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3107-2000)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汽车装卸站台及装卸作业应满足: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JT618-2004) 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4.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5.汽车安装阻火器; 6.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7.消防设施齐全; 8.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公用工程 一般规定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供热 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 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 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 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 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 供热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 给排水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SH3016)。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空压站、空分装置 空压站、空分装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及《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等相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 空压站、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 泄压排放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和 火炬系统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 消防系统 消防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 公安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1.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设施与器材 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GB50160-2008)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二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 2 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灭火器的配置,GB50160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0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0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工艺装置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生产区域内宜设置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易设置气体灭火器。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层厂房长度小于30m时,可不设; 2.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3.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 5.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6.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规定外,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 2 的厂房(仓库)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3.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 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有可能泄漏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装置和应急防护措施。 具有酸碱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大量生产、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气防站。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操作场所噪声限值为90dB”的规定。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当其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小于2.1m,或距操作平台内侧小于0.75m时,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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